四 理论基础
海外劳工社会保障权益保护问题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由劳动者的跨国流动所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对其进行研究与探讨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否则将会严重损害学术研究的科学性、严谨性以及规范性。在综合考量研究主题与研究内容之后,笔者从众多理论中选取全球化理论、社会保障权理论和公平正义理论作为本书的理论基础,并对这些理论进行相对系统的梳理与归纳,以为本书的撰写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全球化理论
全球化是一个很早就出现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法国学者和美国学者在一些学术文献中就已经提出或者描述了模糊的全球化概念。随后,通过许多西方学者对全球性问题的探讨与论述,全球化的概念逐步清晰。1985年,美国学者泰奥多尔·莱维特(Theodre Levitt)在《论市场的全球化》一文中首次提出“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用以形容此前20年间全球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即资本、商品、服务以及技术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扩散,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愈加密切[17]。此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拓展和日益深化,全球化及相关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学术热点,引起了西方学术界乃至全球各界的共同关注。于是,“全球化”一词开始从学术界逐步进入日常生活,从许多学术文献中难觅踪影的生僻之词逐步成为许多人信手拈来的口头禅,以至于在英国知名全球化理论学者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看来,“全球化现在有沦落为我们时代的陈词滥调的风险”[18]。
在此过程中,许多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全球化”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譬如,美国经济学家泰奥多尔·莱维特认为全球化是世界各国的经济开放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增强以及经济一体化的过程[19];英国知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指出,全球化系指社会关系在全球范围内的强化,此种关系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将彼此之间远隔百里乃至千里的地域连接起来,换言之,此地所发生的事情很有可能是由相距甚远的异地事件所引发的,反之亦然[20];西方左翼学者格雷戈里·阿尔博(Gregory Albo)明确指出,全球化不但应当被视为一种经济规则,而且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系,它根植于社会权力所特有的资本主义形式之中,并且这种特有权力掌握在民族国家和私人资本手中,从基本上讲,全球化意味着市场作为一种经济监管者的日益普遍[21]。此外,还有学者从信息通信角度、危及人类共同命运的全球性问题角度、体制角度、制度角度、文明和文化角度以及观念形态角度等诸多角度来对全球化进行定义[22]。换言之,对于“全球化”究竟是什么,西方学者们并没有做出统一的界定,由于经济学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管理学家以及未来学家们的关注点存在一定的甚至是较大的差异,他们对全球化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不过,从西方学者对于全球化的定义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可以看出,全球化应该是多维的,而不是单维的,且无论西方学者们对于全球化的界定存在多大程度上的差异,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都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在全球化理论方面,许多西方学者承认全球化思想或者说全球化理论的首倡者当属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23]这是对全球化的精辟且深刻的论述,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使用的是“世界性”一词而已。此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学者纷纷从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提出或者构建全球化理论。譬如,安德烈·弗兰克(Andre Frank)的依附理论、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世界体系理论、赫伯特·麦克卢汉(Herbert Mcl-uhan)的地球村理论、罗兰·罗伯森(Roland Robertson)的文化系统理论、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主权终结理论、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激进现代性的全球化理论、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的自反性现代化理论、爱德华·赛义德(Edward Said)的“东方主义”全球观、佛雷德里克·詹姆逊(Fredric Jameson)的左派全球化理论、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的文明冲突论、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历史终结论、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的时段理论、斯塔夫里阿诺斯(L.S.Stavrianous)的全球历史观、特奥托尼奥·桑托斯(Theotonio Santos)的新依附理论以及戴维·史密斯(David Smith)的全球化教育思想[24],等等。由此可见,在西方学术界,全球化理论流派众多、异彩纷呈。
针对西方全球化理论流派众多、难以把握的情况,为了让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全球化问题,英国知名全球化理论专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政治学教授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根据学者们对于全球化的定义、全球化是否代表一种新情况、全球化是否对政治施加了限制以及全球化是否与政府权力的复兴、消亡或者变革有关等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现有的西方全球化理论粗略地划分为三大类:极端全球主义者、怀疑论者以及变革论者[25]。极端全球主义者,如福山和奥梅(Ohmae)等对全球化进行了热情的欢呼和由衷的赞叹,他们认为经济全球化带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里市场将成为解决和决定一切问题的唯一力量,各个民族国家将日益服从于全球市场的约束。与此相反,保罗·赫斯特(Paul Hirst)、格雷尔姆·汤普森(Grahame Thompson)以及琳达·维斯(Linda Weiss)等怀疑论者则对全球化进行了无情的批评与强烈的抵制,他们明确指出全球化在本质上就是一个被夸大的神话,极端全球主义者在有意地夸大全球化事实和误导民众,所谓的全球化实际上只是国际化而已。此外,变革论者主要来自社会学领域,典型代表有英国的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美国的罗兰·罗伯森(Roland Robertson)以及德国的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等人,他们对全球化表示谨慎的乐观,并在肯定全球化存在的前提下,指出全球化是世界各国不断变革的过程,是多维的且是由多种动因引发的,它正在重塑着现代社会和世界秩序,使得全球各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紧密。赫尔德对于西方学术界全球化理论的分类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与理论价值,为研究者和民众了解与熟悉当今世界学者们对于全球化的论争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析框架。当然,这只是一种宽泛性的分类,并非精确的分类,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
当西方学者对全球化及相关问题的探讨进行得如火如荼之际,我国学者也开始关注和重视全球化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在西方学术界兴起的全球化理论和思潮开始传入我国,并对我国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93年,中央编译局当代研究所邀请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介绍西方学术界的世界体系与全球资本主义理论,德里克教授的演讲稿随后以《世界体系分析和全球资本主义——对现代化理论的一种检讨》为标题发表在《战略与管理》杂志的创刊号上[26],立刻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这被认为是第一次用中文系统地介绍西方的全球化理论[27]。我国一些视角敏锐的学者对此高度关注并迅速做出反应,他们一方面陆续介绍西方的全球化思潮和理论,并明确指出中国学者对全球化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于是,逐步涌现出李慎之、蔡拓和俞可平等在国内较早提倡研究全球化及相关问题的知名学者。此后,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加入全球化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我国学者对于全球化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也经历了从引进和介绍西方全球化理论阶段发展到全球化理论的“中国化”阶段[28],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由上述分析可知,全球化概念和理论自诞生伊始就伴随着学术界的激烈争论[29],无论是在刚刚兴起的20世纪末,还是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的21世纪,中外学术界关于全球化的争论非但没有一丝一毫的消停,反而随着全球化后果的日益显现而越发激烈。不过,无论学者们对于全球化秉持何种态度,都无法否认全球化是客观存在的,是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已经深深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世界各个领域,它是人类在生产力日渐提高、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及认知水平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不断超越民族国家的法律和疆域等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壁垒,实现跨国性乃至世界性的普遍交往过程,它使得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依赖。
毫无疑问,全球化不仅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机遇,而且带来了无可规避的诸多挑战[30]。社会保障作为减少民众生活风险、增进民众福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亦概莫能外。换言之,全球化不仅给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机遇,更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走出国门,到异国他乡就业和谋生,由于他们的社会保障溢出了国界,在社会保障属地原则或者国籍原则抑或是贡献原则的作用下,许多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面临诸多问题,例如社会保障双重覆盖与双重缴费问题、社会保障的双重缺失问题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障碍等,不仅损害了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而且会大为削弱跨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迫切需要海外劳工的东道国和原籍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的全球化治理,妥善解决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社会保障权理论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的,为本国国民因疾病、年老、工伤、失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生活困难时提供一定的收入支持,以保证其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在20世纪所创建的最重要的制度文明之一,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31]。有学者在梳理和归纳人类社会创设社会保障权的理论依据时提出四点理由:一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二是社会威胁和自然威胁造成人类的生存条件脆弱;三是权利和资源具有稀缺性;四是理性与道德对于人类需要的实现而言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32]。正是基于这些理由,社会保障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所接受,并逐步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然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更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保障权亦是如此。易言之,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最终确立是人类社会经过激烈争论和多轮博弈后的结果,是一个曲折而又漫长的历史过程。
社会保障权正当性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激烈争论与多轮博弈。一直以来,有一部分西方学者强烈反对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民的基本权利,而仅仅承认其是一种特权。英国知名政治学者莫里斯·克莱斯顿(Maurice Cranston)明确指出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权利属于理想和美德的范畴,是一种个人想要而又无法立刻实现的东西,不具备普及性或者普惠性,可能只涉及特定的人群[33]。质言之,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权利至多只是一种道德权利,而非政府必须强力保障的法律权利。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冯·哈耶克(Von Hayek)更是尖锐地指出,强制性的收入转移唯有按照特别需要的程度来被证明才是正当的,是故,它们依然是一种怜悯与施舍措施,而非权利[34]。即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权,它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给予公民的一种恩惠,政府和社会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何时给予以及如何给予。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也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强烈抨击,他明确指出:“社会保险方案是维持现状的暴政开始发生魔力的那些东西之一。”[35]虽然民众已经接受社会保险成为既定事实且不再怀疑其必要性,但是它大规模地侵犯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因此不具备正当的存在理由。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社会保障的不可诉性等角度来否认社会保障的权利属性。当然,更多的学者承认社会保障权的正当性。譬如,美国学者查尔斯·赖希(Charles A.Reich)将社会保障权引入美国宪法所捍卫的财产权范畴,认为社会保障利益是一种“新财产权”[36],为社会保障权受到美国法律的强力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英国知名社会学家马歇尔(T.H.Marshall)明确提出完整的公民权应该包括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种,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权利的一种,福利国家是扩大公民权范围的一种重要手段[37]。同时,还有一些学者从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38]或者道德权利的逻辑推理[39]等角度来论证社会保障权的正当性。在学者们激烈争论的过程中,赞成派逐渐处于上风,并最终促成越来越的国家承认和接受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
社会保障权由统治者的恩惠逐步演变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农耕社会时期,人们的生老病死等社会保障问题主要由家庭和宗族内部解决,当然也存在零星的宗教慈善事业在救济贫困者,政府则往往只有在发生大规模的饥荒或者其他天灾时才会进行赈灾和济贫。然而,进入工业社会之后,传统的大家庭逐步走向解体,越来越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流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尽管社会财富在急剧地增加,但是产业工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能力极其恶劣与脆弱,时刻面临着失业、伤残和职业病等新风险与新问题。对此,传统的家庭保障和慈善救济顾此失彼、疲于应付。为了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经济状况,在工人政党的领导下,产业工人运动此起彼伏,严重威胁到资产阶级政府的统治,再加之人们对于贫困的观念和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主要由个人品行低劣造成贫困到主要由非可抗拒的社会原因造成贫困[40],使得资产阶级政府和民众都希望采取制度化的措施来应对日益加深的社会问题与危机。于是,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3~1889年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残疾与老年保险法》三部社会保险法律,创世纪地将之前属于统治者的恩惠与施舍的社会救济确立为公民法定的社会保险权利。此时,由于社会保险主要覆盖的是产业工人,覆盖面有限,仅有一部分民众享有社会保障权。此后,经过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案》、英国1942年出台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报告》以及之后福利国家的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空前提高,基本上覆盖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多数国民,再加上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纷纷建立了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使得社会保障权逐步成为一项普遍性的权利,是一项人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
社会保障权由国内基本人权逐步延伸为国际基本人权。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一方面全球各国之间在社会保障领域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另一方面,国家之间的社会保障国际合作日益增多,并逐步使得社会保障权延伸为一项国际基本人权。社会保障权作为国际基本人权的确认,主要是借助于联合国颁布的国际人权公约、欧洲和美洲制定的区域人权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来实现的[41]。譬如,联合国于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着重提出,“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42];联合国于1966年出台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明确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43]。又如,国际劳工组织于1952年制定的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生育津贴、工伤补偿、医疗护理、残疾津贴、遗属津贴以及家庭津贴等项目的最低标准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对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再如,国际劳工组织于1962年制定的第118号公约——《外国人和本国人同等待遇公约》第3条重点规定,应当给予在本国领土上外籍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44]。此外,《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欧洲基本权利宪章》以及《美洲人权宣言》都对社会保障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于是,社会保障权逐步发展为一项全球公认的基本人权。
当社会保障权逐步扩展为国际基本人权之际,尤其是在我国被批准和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社会保障权问题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学界尤其是法学界的研究热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者们对于社会保障权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将社会保障权归入劳动权范畴,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劳动权集合中的一种子权利[45];二是将社会保障权界定为物质帮助权,也有少部分学者提出社会保障权是生存权或者权利与权力的竞合[46]。多数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人们在遭遇生存和生活风险时能够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救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一个权利集合或者权利束,不仅包括社会救助权和社会保险权,而且包括社会福利权和社会优抚权等。随着国家对于社会法和社会权的不断关注与重视,第一种研究路径逐步被第二种研究路径所取代,但是大多数学者依然停留在口头提倡的描述性阶段,鲜有学者能够从法律哲学或者政治哲学的视角和层次来论述社会保障权的合理性问题,也很少有学者能够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换言之,在社会保障权问题的研究上,国内学者们应当付出更多的心思和努力。
由上述分析可知,经过长时间的讨价还价和激烈博弈,社会保障权不仅实现了由统治者的恩惠与施舍转变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而且实现了由国内基本人权逐步延伸为国际基本人权的发展。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A.J.M.Milne)所指出:“人权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存在于一切时空,并属于全人类的权利。”[47]质言之,基本人权应当不分国籍、种族、肤色、性别、身份以及宗教信仰等差异,只要是人类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事实上,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是围绕保障基本人权来设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项目保障的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而社会福利项目保障的则是人类的发展权,甚至可以说享有社会保障权是人权体系的底线伦理。
显然,当劳动者跨出国门去异国他乡就业和谋生成为海外劳工时,他们也应当享有基本的人权——社会保障权,即他们应当被纳入东道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享有与东道国国民几乎一致的社会保障待遇。因为,无论是从道义角度来讲,还是从社会保障权的演变历史而言,东道国和原籍国都有责任保证海外劳工享有基本的社会保护。进而言之,东道国和原籍国应当致力于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海外劳工遭遇的社会保障问题,以有效地保护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权。
(三)公平正义理论
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的内心呼唤与理性追求,它犹如北极之星和茫茫大海之灯塔,自始至终以其永恒的光芒点燃和照亮人类探索理想社会的前进与发展之路。自人类诞生伊始,公平正义就成为人类在筚路蓝缕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和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可以说,公平正义是一个无处不有和无时不在的问题,对于公平正义的探索与追求贯穿人类的历史进程。公平正义问题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正如我国明朝政治家吕坤在《呻吟语》中明确提出“‘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没了这二字,便踏了天”[48]。又如英国道德哲学家、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坦言:“正义是撑起整座社会建筑的主要栋梁,如果它被移走了,则人类社会这个伟大的结构,这个无法测量的庞大结构,这个似乎是(如果允许我这么说)自然女神心里头一直特别宠爱挂念,想要在这世界里建造与维持的结构,一定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化为灰烬。”[49]然而,“公平正义”究竟是什么,自始至终是一个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公平正义理论上,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中国学者都经历了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甚至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西方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公平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了数千年的激烈争论。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认为公平等同于正义,他进一步提出正义系指一切正当的人、行为和事物之间的绝对公平[50]。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在《雅典政制》一书中提出公平就是不偏不倚[51],换言之,就是一视同仁,同种情况同样对待。启蒙运动时期,狄德罗认为,所谓的公平从根本上讲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2]。随后,卢梭、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等都对公平正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共同点在于都强调法律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功利主义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约翰·穆勒则提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公平正义[53]。同时,黑格尔、康德以及马克思等哲学家、思想家也从哲理上对公平正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此后,在当代西方学术界,逐步形成了以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以及德沃金的权利正义论为杰出代表的三大正义理论,对西方乃至人类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代表作《正义论》的开篇就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在虚构了人类社会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之后,提出社会分配应当坚持两个不同的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任何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当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差别原则与机会公平原则,即经济与社会的不平等只有既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又能够使各种职位和职业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向所有人开放才是公平正义的[54]。总体而言,罗尔斯主要关注那些被遗忘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与罗尔斯分配正义论不同,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奉行的是“持有正义论”,他提出了“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主要由三个命题构成:一是获得的正义;二是转让的正义;三是矫正的正义[55]。质言之,倘若一个人根据获取正义原则和转让正义原则,抑或是根据矫正不正义的原则……对其所持有的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毫无疑问是正义的,亦是不可侵犯的,同时,倘若任何人的持有皆是正义的,那么这种总体分配也毫无疑问是正义的。易言之,罗伯特·诺齐克主要关注的是权利持有者当下的生存状态。与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不同,在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权利正义论中,平等是核心概念且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他认为尽管自由与平等可以共存,但是平等是比自由更为关键、更为核心且更为根本的概念,平等优先于自由[56]。德沃金进一步提出权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机会和资源等能够平等分配的权利,二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且后者要优先于前者[57]。实际上,第一种权利是一种形式平等,而第二种权利是一种实质平等,于是,德沃金也认为应当对一些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尊重与关爱。
显然,公平正义问题在我国学术界也经历了长期的争论。在我国古代时期,公平可能最初发生于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之中对于权利平等的渴望与追求。早在礼崩乐坏、社会动荡不安的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纷纷对公平正义问题发表看法,形成了许多独到的见解。譬如,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孔子奉行的是平均主义公平观,他在《论语·季氏》中震耳发聩地提出:“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8]又如,墨家的集大成者墨子提出兼爱、非攻和交相利的公平正义观。再如,道家的主要代表人物老子则在《道德经》中提出“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59],表达了以“自然”为原则的公平观,而作为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管子则在《管子·形势解》中着重指出,“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60],表达了公正而不偏袒的公平观。此后的历朝历代都有思想家或者政治家提出自己的公平观或者正义观。清朝末期,太平天国起义军在1853年颁布的建国纲领《天朝田亩制度》中提出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的理想社会,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乌托邦。此外,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革命纲领“三民主义”也着重提出要“平均地权”,即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此时孙中山先生奉行的是平均主义公平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理论研究中,公平正义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我国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依然争论不休。近年来的典型事件是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与吉林大学姚大志教授之间的分配正义之争,两位学者就“怎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分配正义的原则是什么”以及“其他群体是否认同”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和多年的论战[61],对于推动公平正义问题的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也有学者指出两位学者的论争主要局限于纯粹的理论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并未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而使得其现实意义大打折扣[62]。
由上述分析可知,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也无法存在适用于一切空间、时间、地点与环境的公平正义观。正如有学者指出,公平在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人们根据某种价值观对于人际利益分配的主观评价[63],它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换言之,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与收入阶层之间、在不同的种族与国家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尽相同的公平正义观。不过,在绝对性中也存在相对性,公平正义也有一定的客观性,即在同一时空、同一民族以及同一群体中,常常存在着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公平正义观。在很大程度上,公平正义就是在处理任何事物的过程中不偏袒任意一方,不厚此薄彼,处理得合情合理。
于是,根据公平正义理论,对于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而言,倘若海外劳工与东道国劳工从事同样的工作,却无权参加东道国的社会保障,或者倘若海外劳工和东道国劳工一样按时足额向东道国缴纳社会保障费(税)多年,却无法获得社会保障待遇领取资格,抑或是海外劳工和东道国劳工一样按时足额地向东道国缴纳社会保障税(费)多年,获得了社会保障待遇领取资格,但是当海外劳工离开东道国时,其社会保障待遇将要被削减甚至取消,那么,这些做法都是有违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