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国家的主要理论
一 古希腊城邦理论
关于国家的讨论,在古希腊时代,已经被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研究者深入探讨了。古希腊时代的国家学说事实是城邦学说,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讨论的主要话题是城邦的产生、目的和组织形式等重要问题。
关于城邦是如何产生的问题,柏拉图主要认为城邦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因为每一个人都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大家需要许多东西,这些东西只能通过与他人的交换获得。而且更为关键的是每个人只做一项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他的事情,专心干一行,这样才能把事情做得又快又好。一个正义的城邦需要生产者、护卫者和统治者各司其职,把各自的工作做好做精。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产生是自然的,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的,人天生是政治动物,自然要生活在城邦当中,就像一粒种子要长成一棵大树那么自然而然,只有生活在城邦之中,人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城邦由若干村坊组成,村坊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而家庭则是由男女和主奴这两种关系结合而成。为了人类的繁衍生息,男女结合是一种生理自然;主奴结合也是自然的,人与人的天赋秉性不同,有人天生赋有理智,遇到事情可以冷静处理,于是这部分人就自然成为统治者,还有一部分人具有超凡的体力,能担任他人凭借智慧而安排的工作,于是他们自然成了被统治者。家庭是人类为了繁衍生息和日常生活而组建的社会基本形式;村坊则是在此基础上扩大了人类的生存半径而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初级形式;只有当若干的村坊组成了国家的时候,社会才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形式。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某种价值,柏拉图认为城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善,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师徒二人都持有一种伦理主义的政治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为了实现共同善的结合体。城邦不仅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而且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了公民过一种更美好、更高尚、更幸福的生活需要。
关于城邦的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美德就是知识”的观念,根据这一观念掌握了知识的人就自然具有了美德。对于国家来说,“美德即知识”意味着存在着一种客观的良善美好的政治生活,这种生活是可以通过研究来获得的,而且也可以通过教育来传播。最具有知识的人就最具有美德,也就最适合担任城邦的领导者,以传播知识和善,促使公民过良善美好的生活。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种哲学家统治的政体,这种政体是正义的、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好的政体可以有两种名称:王政或贵族政治。如果有一个卓越的人掌握政权就叫做王政,如果由两个以上这样的优秀人物掌握政权就是贵族政治。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现实中最好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君主制和民主制是一切制度的母制,君主制代表着智慧,民主制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之下的人们渴望自由。波斯人把君主制推向了极端,雅典人把民主制推向了极端,一个国家过于渴望单一的君主制原则,一个国家过于渴望单一的自由理想,结果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保持稳定。最好的办法是把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一个国家才能既享有自由又具有良好的判断力,从而实现政治上的平衡。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实当中最好的政体是以中产阶级为主导的混合政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每个城邦里都有两种理由要求统治:一个根据财产权利要求统治,这是少数人的统治,也被称为寡头政体;另一个根据人数的多寡要求统治,由于平民总是多数,依据人数实行统治的城邦也被称为平民政体。富人容易傲慢自负践踏法律,穷人特别是赤贫者倾向于恶毒、下贱和卑鄙,容易觊觎他人的财物,所以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都不稳定,容易引起内乱。亚里士多德认为共和政体是最好的制度,共和政体混合了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优点,要实现这种政体,就必须拥有大量中产阶级,相比多数和少数,中产阶级更加理性,他们的强大对于缓和、平衡富人与穷人的冲突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学说中,我们发现古希腊的国家观念中包含了很多道德成分,政治和道德在他们两人的学说中并没有分开,城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善,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城邦本身就是最高的善。古希腊的这些国家观念后来被马基雅维利等人批判,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古希腊国家观念和当时的政治现实密切相关,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古希腊的国家观念对于我们思考国家的价值和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基于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理论
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最早在伊壁鸠鲁的论述之中就有提及,真正让社会契约论成为主流思想的是近代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论述。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抽象的理论,不是国家产生的历史现实。这种国家起源理论想要说明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就是假想一种状态,从而论证国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功能,或者国家应该如何去组织。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想家对自然状态和订立契约的方式的假设。
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政府的状态,正是因为这种状态存在着诸多不便,才使人民需要订立契约,从而结束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所以,国家状态需要比自然状态好。如果国家状态还没有自然状态好,那么就没有必要订立契约,也就没有必要建立国家。如果思想家设想的自然状态过于糟糕,那么订立的契约,设置的国家权力可能就比较大,管制的范围可能就比较广,就可能倾向于国家主义,霍布斯就是例证。反之,如果自然状态没有那么糟糕,那么订立的契约,设置的国家可能管理的事务就比较少,对国家的限制可能就比较多,洛克就是例证。如果对理想社会的描绘比较美好,那么订立契约后,国家的权力也可能比较大,卢梭就是例证。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正是自然权利被侵害,人要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所以才需要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建立政府。所以,如果在国家状态之中,连人们的自然权利都不能保护甚至还要侵犯的话,那么公民就有反抗暴政的权利。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之下,人是自由的,有充分的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是保存自我,为了实现自我保存,人们就设法控制或征服他人,相互疑惧,彼此争斗。霍布斯认为在人类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在这种状态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这种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中,没有什么是不公道的,财产权、是与非、公道与不公道的概念在这里没有存在的余地。因为,当时没有公共权力,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公道。为了摆脱这种可怕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是人类的必经之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能通过多数人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即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大家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通过相互订立契约,人们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统治者来支配和管理,在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共权力,实行公正的裁决,避免无穷的争斗。根据这种契约,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即国家状态,于是就形成了国家——伟大的利维坦。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的最主要特点是拥有主权,它是一个国家当中的最高权力。具体而言,国家主权包括:为了国家的和平与安全而制定法律,征收赋税,对外宣战、媾和等等。霍布斯吸收和继承了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认为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可转移的,同时也是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霍布斯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因为君主政体之下,主权者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之下,主权者具有双重人格——人民利益的代表和他自己或亲友的利益的代表。而君主制下,人民将全部权力交给了君主一个人、国家的利益就是君主一个人的利益、国家的荣誉就是君主一个人的荣誉。霍布斯通过主权说将国家主权绝对化、不受任何限制;同时又认为主权者为一人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这就使这种绝对主义的国家主权说最后变成了一种拥护君主专制的理论。
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差别很大。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而无须得到别人的许可或听命于别人的意志。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尽管自然状态是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却不是放任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教导着人们自我保存,同时又维护着全人类。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人虽然自由和平等,恪守着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但是,自然状态也存在着诸多不便利。第一,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因为让人们用自然法来裁判自己的案件,难免会造成不公正的判决;第三,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解决。正是上述情况的存在,促使人们订立社会契约,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尽管自由却也存在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设立政府,产生了公共权力和法律。
洛克通过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逻辑假设和推论,回答了国家权力的起源与归属问题。国家起源于人民的“社会契约”,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协议将权力授予组成国家或政府的人。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这三种基本人权成为衡量政府合理与否的标准;在衡量政府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上,人民始终都保留着革命的权利。洛克将人的基本权利——生命、财产、自由——当作一切政府权力的最终目的,为了保障自由和财产,他让立法机关控制行政机关,社会控制政府。他的理论体现了一种怀疑主义的精神,即对政府和国家抱有不信任感——政府和国家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而个人的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成为政府与国家权威的限度。
社会契约论在历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人们完全可以不依靠神和上帝,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来安排他们的政治生活,产生他们的国家。社会契约论本身蕴含着自由主义思想、有限政府思想和民主思想。英国当代著名保守主义思想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这样评价道:“在以英文写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中,《利维坦》是最伟大的杰作,也许是唯一的杰作。我们的文明史仅仅可以提供少数著作,能够在广度与成就方面与《利维坦》相提并论”[2]。奥克肖特尤其强调霍布斯的个人主义哲学对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贡献:“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3]。洛克的政府理论是一种有限政府,这种限制的条件是政府权力必须以保存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为目标,也就是说政府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保障个人独立自由的工具。倘若政府不为这个目的服务,人民有权废除原先的契约——也就是人民拥有革命权。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则逐渐使民主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最主要来源。
三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国家理论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是经济学家科斯和诺思等人创立并发扬光大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是到底是什么原因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传统经济学认为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等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国家在传统经济学的理论中处于边缘地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认为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等是经济增长的结果而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诺斯在《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回顾了经济史上那些成功的国家,比较典型的是17世纪的荷兰和18世纪的英国,这两个国家在人类历史上率先打破了马尔萨斯人口定律,成为世界强国,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两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上,通过国家的力量界定了有效的产权和交易规则,降低了交易成本。反观经济史上的那些失败国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能够发展出一套有效的产权、交易制度和规则。
诺斯指出国家既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被称为诺斯悖论,通俗地讲就是没有国家,很多事情办不成,但有了国家,也会带来很多麻烦。强大的足以保护产权和实施合约的政府也同样强大到可以剥夺公民的财产。国家具有“经济人”属性,作为“经济人”,国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为公民提供保护产权与维持社会公正等服务。第二,国家并不是中立于各社会集团,而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国家将每个选民团体分开,分别为其发明产权以使收入最大化。第三,国家统治者面临着国内国外潜在统治者的竞争,这种竞争压力构成对统治者行为的有效约束。
国家如企业一样,这一组织在实际的运作中也要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原则,其行为要受成本—收益原则驱使。一方面,国家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要减低交易费用以使全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的常常是不一致的,如果国家想使自己的租金最大化,就常常伴随着一套低效的产权制度,进而不能使自己的产出最大化;如果国家想使产出最大化,就要求国家提供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进而不能使自己的租金最大化。从历史进程来看,统治者为了使租金最大化而实施的产权制度常常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的制度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进而不能使社会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
作为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的补充,诺斯还建立了意识形态理论。诺斯认为有效的意识形态必须具有解释功能,能够解释历史并对现行产权结构及交易条件有所说明,同时,也要具有吸纳功能。“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能赢得新团体的忠诚,或随着外部条件变化也得到老团体的忠诚。”[4]最为重要的是,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具有节约功能,必须能够帮助克服搭便车现象,以节约交易费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国家理论主要着眼点是国家的经济作用。国家制定出一套正式而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才是促成欧洲以及美国崛起的最根本原因。因此,根据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一个国家的改革和发展,最为关键的是产权制度改革,成功的改革必须有效进行产权变革,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
四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
国家观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还专门写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该书以国家问题为中心,系统阐述了家庭、氏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这些社会关系或社会组织发生、发展的历史规律。
国家不同于氏族的主要点是:按地区划分国民,设立公共权力机关,不论是君主制,君主立宪制或共和制,本质上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设有公共权力,包括代替居民自动武装的特殊的武装部队,即常备军、宪兵、警察等以及它的物质附属物,如监狱、法庭等各种强制机关,目的是为了统治和镇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统治者,维护国家的稳定。为了维持国家的公共权力,使这种权利得以巩固并顺利实现,国家必须要向公民征收捐税,当捐税不够时,国家还要发行公债,以满足政府庞大的支出。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公共权力和征税权,就需要有一支专门的官吏队伍。这些官吏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只能依靠特别的强制性法律来取得尊敬、地位和权威,因为这种“权威和尊敬”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所以与氏族社会自由、自愿的尊敬大相径庭。
关于国家的起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一种历史范畴,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低下,没有剩余产品,不存在剥削,所以国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国家是在社会分工发展、家庭关系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是强势阶级实现自我利益的理性选择,是生产过程中法权关系的体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是在社会当中内生的,是在私有制和阶级发生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关于国家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范畴,本质上是阶级统治。国家是社会历史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它是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阶级用以实现和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国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形式不是其本质。国家在形式上凌驾于社会之上,代表公众的利益。但是,国家中立于社会之上的形式并不是国家的本质,隐藏在这种形式背后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是统治阶级政治秩序的维护者,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缓和阶级冲突和矛盾,努力把它们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设置,履行统治与缓和、压迫与控制的多重职能。私有财产制度是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阶级矛盾尖锐化是国家产生的政治基础,社会越向前发展,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的分离就越明显,社会专业化程度就越高,从而就要建立一种特殊的机构来管理社会和实行阶级压迫。
关于国家的职能,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具有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政治统治是指在阶级社会中,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在政治领域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的统治,以保障其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和利益。国家统治实质上是阶级统治,是指经济上最强大的、占优势地位的阶级,为维护和强化既定的政治关系与社会秩序,通过国家权力而对全社会所进行的一种强力支配与控制,其本质是政治斗争中最强大的政治势力对社会的支配与控制行为。尽管现代国家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它也必须对社会的共同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这些共同事务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利工程的实施、公共交通、公共邮政、公共行政、警察和国内秩序的维持、财政税收、军队和对外战争等等。所有这些共同事务,都超出了某个统治阶级的范围,而涉及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5]
关于国家的制度形态和国家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代替资本主义国家是历史的必然,同时,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并非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国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因统治阶级控制社会上不同阶级之间对立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必然会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亡。资本主义社会在政治层面上实现了自由平等权,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但在经济社会层面的权力依然没有解放,这种形式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是资本主义社会最大的问题。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呈现周期性爆发的现象。因此,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成为现代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则是实现这些要求的根本出路。国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生产力发展而产生,也必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而消亡。当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高度自治的时候,国家的阶级职能退化,社会职能加强,最终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但是,这一过程将会非常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