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统计信息编制和传播办法议定书
1.本议定书依照《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24条制定,旨在确定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统计信息编制和传播的办法。
2.本议定书使用以下概念:
成员国官方统计信息——授权机关在国家统计工作纲领下和(或者)依照成员国法律编制的统计信息;
联盟官方统计信息—— 委员会根据成员国官方统计信息、国际组织官方统计信息和成员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来源的信息编制的统计信息;
授权机关——成员国承担编制官方统计信息职能的、包括国家(中央)银行在内的国家机关。
3.为了向成员国和委员会提供成员国之间相互贸易流动的商品官方统计信息,授权机关进行与其他成员国的相互贸易统计。
4.相互贸易统计由授权机关依照委员会批准的方法进行。
5.授权机关根据统计指标清单向委员会提供成员国官方统计信息。
6.统计指标清单及授权机关提供成员国官方统计信息的期限和方式由委员会经与授权机关协商批准。
7.委员会有权向授权机关索取未列在统计指标清单中的成员国其他官方统计信息。
8.授权机关采取保证提交的成员国官方统计信息完整、可信和及时的措施并告知委员会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官方统计信息。
9.本议定书的规定不适用于成员国属于国家机密的官方统计信息或者依照成员国法律被限制传播的资料。
10.委员会采集、积累、系统化、分析和传播联盟官方统计信息,应授权机关请求提供上述信息,协调授权机关在本议定书框架下开展统计领域的方法协作。
11.委员会制定和批准根据向委员会提供的成员国官方统计信息编制的联盟官方统计信息。
12.委员会通过确定授权机关采用国际标准水平的单位采取旨在保证成员国官方统计信息可比性的措施,包括分类和方法。
13.官方统计信息依照委员会批准的统计工作纲领,通过在委员会的官方出版物上公布和在联盟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传播。
14.委员会会同成员国授权机关制定和批准统计领域一体化发展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