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在途: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创新及其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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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机制分析:研究的切入点

“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通过类比,借用这一概念用以指“生物机体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期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关系”。近年来,机制又被引入社会科学的分析之中,“机制”研究开始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被诸多研究者所推崇。在正式展开自己的研究之前,笔者暂且先驻笔对缤纷繁杂的“机制”定义与概念做一个梳理,因为在目前的社会科学中,虽然大家都使用“机制”这一概念,但在用意上却存在诸多分歧。归纳起来“机制”分别存在“方法论”、“分析单位”和“分析内容”三种不同维度的使用。

(一)作为方法论的社会机制研究

在方法论上,探讨“社会机制”的分析将社会机制研究的兴起视为针对“涵盖率”的一次“反动”。德国哲学家卡尔·亨普尔(Carl Hempel)与保罗·奥本海姆(Paul Oppenheim)提出,解释的目的在于提供涵盖率(covering law)。涵盖率主张,社会科学中的解释是一种包含前提(premise)和结论(conclusion)的演绎形式,并认为“对一个(或一串)事物或事实解释就是从假定为真实的前提中演绎出来的结果”,社会机制则直接形成了“对涵盖率的挑战”,具体而言“这种挑战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涵盖率的逻辑出发点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本体论,将实在化约为事件与经验观察,从而令因果关系成为可观察事件或事物之间有规律的联系;第二,涵盖率所解释的只是一种近乎规律性或统计性的关系,并没有指明真正的因果机制;第三,涵盖率思维过分倚仗归纳,并直接或间接地假设这种归纳适用于一切情况与事件;第四,涵盖率给变化或差异留下了极小的空间”(李钧鹏,2012:16~17)。与涵盖率的解释不同,“社会机制”解释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建立起了因果机制,而前者只是在涵盖率和被解释项之间发现了关联,因果机制却并不真正地存在”(李钧鹏,2012:16~17)。同样,埃尔斯特(J.Elster)将“机制”视为“经常发生并容易观察到的因果模式,这些模式往往在不明了的条件下被引发”,“一个机制通过打开黑匣并展示机械内部的轮和齿来进行解释,一个机制给我们提供一个在解释和被解释项之间的连续和相连的因果及意图的链条”(转引自赫斯特洛姆,2010:27)。而斯廷奇库姆(A.Stinchcombe)(1991)则认为“机制理论”是一些有关不同层次实体(例如个人)的理论,而不只是关于已经被理论化了的主要实体(例如群体)的理论,它们被用于较高层次的理论变得更为灵活、精确或更具普遍性。步埃尔斯特和斯廷奇库姆的后尘,赫斯特洛姆(P.Hedström )和斯韦德伯格(R.Swedberg)详细地说明了令各变量之间连接起来的机制,而不是将注意力集中于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具有的力量上;后者已经成为采用定量方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者以及运用因果模型方法的学者们的常用工具(麦克亚当、塔罗、蒂利,2006:32)。

总之,作为方法论的“机制研究”强调其所追求的不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分析,而是试图去了解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同时由于社会性的存在,这种关系是“经常发生的、易于识别的因果关系”(Elster,1998),但这种因果关系诱发的条件或后果却是不明确的。

(二)作为中层理论的“机制”

“中层理论”的提出源自社会学家默顿(R.Merton),他起初的动因是试图在帕森斯所推动的宏大理论话语之外寻找另一种社会研究的路径。默顿曾发表过一段有关“中层理论”的定义化描述。

中层理论既非日常研究中广泛涉及的微观但必要的工作假设,也不是尽一切系统化努力而发展起来的用以解释所能观察到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的一致性的统一理论,而是指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理论 (默顿,2008:50)。

在他看来:

中层理论原则上应用于社会学中对经验研究的指导,中层理论介于社会系统的一般理论和对细节的详尽描述之间。社会系统的一般理论由于远离特定类型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而难以解释所观察到的事物,而对细节的详尽描述则完全缺乏一般性的概括。当然中层理论也涉及到抽象,但是这些抽象是与观察到的资料密切相关的,是结合在允许进行经验检验的命题之中的。中层理论涉及的是范围有限的社会现象,正像它的名称所表现的一样(默顿,2008:51)。

对社会机制展开研究构成了默顿实现其“中层理论”研究的有效路径。默顿自己也认为,社会机制就是“对于社会结构特定部分具有特定作用的社会过程”,同时他亦指出,社会学的主要任务便是要辨明这些机制(转引自麦克亚当、塔罗、蒂利,2006)。

沿着默顿中层理论的概念框架,推崇机制研究的学者们也进一步解析了它与其他研究取向之间的不同。例如,赵鼎新(2004)将其与解读取向的研究进行对比后指出,“解读取向的研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研究者(特别是人类学者和文化历史学者)有意识地推动的一种广为流行的反科学传统。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文化人类学家格尔茨[10](C.Geertz),他一度强调,“解释”是自然科学的目标,但这种方式对于研究社会却效力很低,因而“解读”并理解人类实践才是社会科学的目的。在赵鼎新看来,“解读导向的研究”其目的并不在于界定机制和因果过程以解释某些研究困惑或变量,而是在于通过调查来勾画社会过程的某一具体面向(赵鼎新,2004)。然而“解读导向的研究”也有其困境,即由于过于强调对事物细节的描述与呈现,极易陷入琐碎的经验现象中难以自拔,同时其对经验现象的解读易陷入过度功能阐释的沼泽之中。

将机制作为中层理论进行深入探析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迪马久(P.DiMaggio)和鲍威尔(W.Powell)关于“组织趋同性”的研究。为什么组织只有趋同性呢?迪马久和鲍威尔(2007:24~46)认为有三个机制导致了制度的趋同或者说组织形式、组织行为的趋同性。“第一个机制是强迫性机制(coercive mechanism)。例如,组织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不然会受到惩罚。”“第二个机制是模仿机制(mimetic mechanism),即各个组织模仿同领域中成功组织的行为和做法。模仿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当环境不确定的时候,各个企业不知道怎么做才是最佳方案时,通过模仿那些已经成功企业的做法可以减少不确定性。”“第三个机制是社会规范机制(normative mechanism)。社会规范产生一种共享的观念、共享的思维方式。尽管没有人告诉你应该如何做,当时你在接受专业化训练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些基本的行为规范。”(周雪光,2003)迪马久和鲍威尔对组织趋同性的三种解释机制既避免了陷入经验之中的“朴实经验主义”,同时又避免了试图涵盖一切的抽象解释。这三种机制都有其得以实践的场域与边界,将其还原到具体的场域之中,三种机制的作用效应亦各有不同。因此,有研究者强调机制的解释必须要同宏观社会学结合起来才能相得益彰,因为“一个具有一定程度复杂性的过程往往被多种机制塑造,这个过程不是变量的多元回归,而是多种机制组合成一个固定模式;相对重要的机制包含其中,机制组合格局的灵活性则被宏观结构因素和机制约束的个体行为共同塑造”[11](赵鼎新,2012:17)。

(三)作为研究内容的“机制”

如果说“作为方法论的机制”研究是确定了机制研究的哲学基础,“作为中层理论的机制”是对机制分析做了理论定位,那么将“机制”作为具体的研究内容则是以“机制”本身作为分析对象,考察特定机制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组合关系。以激励机制为例,研究者首先需要识别激励的主体与客体,然后考察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如何运用激励手段且使之规范化、固定化,并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及演变规律(刘俊彦,2002)。

由于机制是由一套特定的关系图式将不同行为主体勾连起来的过程,因此对机制如何展开研究便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焦点。社会学对这一方法展开较为系统阐述的努力可以追溯到布迪厄(P.Bourdieu)的“实践社会学”。依照关系主义方法论原则,布迪厄创造了两个关系性概念——“惯习”(habitus)和“场域”(field),其中场域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个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而惯习则是由“沉淀”于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的关系所构成,其形式是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在实践中,惯习与场域相互作用,以获得特定场域内的资本形式为目的的行为“策略”产生了行为(谢元媛,2005)。这种策略行为产生的内在机理便是“机制”。孙立平等学者将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引入对中国社会的研究之中,推动了本土“过程-事件”的分析方法。在孙立平看来,采用“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和叙事方式,本质上是对静态结构分析所存在的局限进行反思的结果,它将“过程本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解释源泉或解释变项,当其加入到‘结构—绩效’的解析框架之中时,导致了一种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而且从一种根本的意义上说,它超出了因果关系的传统视野(即动态情景的视野)”[12](孙立平,2001)。

就社会治理机制的研究而言,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两种风格,一种是侧重对社会治理的各种要素进行讨论,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哪些行为主体(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不同主体的行为规则如何,等等。这种探讨不可避免地带有本质主义色彩,即认为政府和社会组织本身的属性是固定不变的,在治理结构中社会组织的缺席必然会导致某一种特定的结果,等等。这种分析路径直接导致一种“政策取向”的产出——社会治理机制应该如何创新,且这种应然的结论亦多来源于某种特定理论视角的“启发”和“指示”。与之不同,受孙立平等人对“过程-事件”强调的启发,国内一部分研究者则以具体的治理实践过程为切入点,考察在特定的治理情境中不同主体的行为实践,以“实然”来“窥探”机制的运行过程。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周雪光和练宏(2012)对官僚组织体制中控制权的分析。这种方法被延伸到诸多领域,例如对乡村的运动式治理(狄金华,2010)、对基层官员的检查验收(艾云,2011)、基层社会管理的动员(陈家建等,2013)、信访治理(田先红,2012)、乡镇的产业选择和经济动员(冯猛,2009),等等。这两条不同的研究路径在具体的研究中各有利弊,各自在呈现社会治理机制部分面向时又不可避免地掩饰了另一面向。

将机制作为研究内容的研究通常是在某一特定主题内展开,聚焦该主题内的实践逻辑,例如激励机制、惩罚机制、控制机制、动员机制等。在这一分析下,机制与制度构成了某种对应体,制度强调的是“社会(结构-制度)”因素对个人行为的“刺激、鼓励、指引和限定”作用,以及个人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的受动性;而机制的分析强调的是“社会(结构-制度)”因素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的无效性,以及个人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谢立中,2007)。

在本研究中,笔者对机制的分析更侧重第三个维度,即将“机制”视为研究内容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