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中主人公戈哈斯自行审判的合法性问题
——以反抗权和私战权为例
管晓晨 宿永庆[1]
一 《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作者及文本
1.海因里希·冯·克莱斯特生平简介
1777年,克莱斯特出生于一个普鲁士军官家庭,祖上是古老的波希米亚贵族世家。早年,师从家庭教师、神学家马蒂尼,这位老师一直评价他为“热情洋溢的人”,因他常常容易动感情,遇事敏感,生性开朗,但天赋高,求知欲强。在他十一岁时,父亲病逝。按照传统,克莱斯特长大后应该走上军官之路。因此,在不满十五岁时,克莱斯特作为军校学生进入波茨坦封建近卫团。一年后,他母亲也病逝,时值反动势力纠集在一起发动反对法国的干涉战争。克莱斯特根本不理解这次进军的社会和世界历史意义,也参加了反对法国的战争。1795年《巴塞尔和约》签订之后,克莱斯特回到波茨坦,这时他内心对军人生活产生了矛盾。之后虽被提升为军官,但反对军人这种职业、厌恶军队生活的情绪越来越严重。1800年夏,克莱斯特离开军队来到柏林,追求真理和知识。其间他萌生了走创作之路的念头,并受到康德学说的影响。康德学说在当时的德国是最新的哲学,同时也在德国范围内广泛传播,康德的不可知论在克莱斯特追求知识和真理的心中起了作用。那个时期的克莱斯特思想上波涛汹涌,计划上变化无常,但是创作了很多作品。
后来几经辗转,克莱斯特回到了故乡。但是普鲁士官场压抑的氛围使克莱斯特透不过气,最终他辞去官职,重操旧业搞起文学,《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就是在这个时期成型的。当时德国国内外形势急遽变化,拿破仑在窃取法国大革命的果实之后加冕称帝,进而进攻柏林。而德意志内部则因分裂为许多小公国,人心涣散,很不团结,各公国诸侯为了保全自身利益,纷纷投降依附拿破仑;德意志西部十六个小国组织起“莱茵联盟”,成为拿破仑的直接保护国,而拿破仑则在这些保护国中赤裸裸地掠夺搜刮,在被侵占区实施高压政策,公国百姓痛苦不堪。克莱斯特目睹这些场景,内心燃起熊熊怒火,对侵略者和叛徒痛恨得咬牙切齿,投笔从文,号召人民起来反抗侵略者。最终,由于在对抗拿破仑的运动中看不到希望,在饥寒交迫中看到当局的凶残和受到亲友的冷落,深感人生无望的克莱斯特于1811年开枪自杀于柏林近郊万湖湖滨的树林中。[2]
2.《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文本概述
《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创作于克莱斯特反对拿破仑侵略统治时期,是作者所有小说中的杰作。内容写的是16世纪住在哈弗尔河戈哈斯桥畔的一个马贩子,在他驱赶马群到邻近小公国的市场上出售时,沿途碰到大地主土仑卡设的关卡,要他付“买路钱”才能通过。地主的刁难和压迫使他感到痛苦,他想向上告发,但因官官相护,他走投无路,便下决心变卖家产,购买武器武装家人,准备向地主复仇。结果地主逃亡,起义队伍越聚越多,惊动了选帝侯。统治者通过马丁·路德向他发招安书,他因相信统治者至圣至尊,甘愿放下武器,束手就擒,最终被判处死刑,落得个悲惨下场。
二 两个时代背景
1.克莱斯特创作《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的时代背景
1810年,《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一书在德国面世。1804年,拿破仑窃取了法国大革命的果实,自称皇帝,次年又挥戈东进,长驱直入,攻入柏林。克莱斯特想方设法逃出被法军侵占的普鲁士领地,但被法军抓获,投入狱中,被关押了半年。1807年,克莱斯特来到萨克森首邑德累斯顿,萨克森这时虽已沦为保护国,但仍和德意志各邦中唯一保持独立的奥地利有着联系。1809年,奥地利向拿破仑宣战,但是节节败退,最终被迫求和。奥地利失败后,克莱斯特把希望寄托在了普鲁士身上,但是普王腓特烈·威廉二世变本加厉,竟与拿破仑结盟,这浇灭了克莱斯特的最后一丝希望。[3]
出身军官世家的海因里希·冯·克莱斯特坚定地反对拿破仑,同时也是改革的坚定拥护者。在《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这部作品中,克莱斯特表达了他的法律政治主张,但是由于人物性格的软弱和阶级的局限性,他并没有要求政治革命。
同时,《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也将这样一个问题摆到纸面上,那就是,公国公民是否同样享有政治上的反抗权,以及这样的反抗权应该如何取得?这也是“1808年至1810年期间,即《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创作期间在欧洲范围内讨论最激烈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哲学问题”。[4]
2.戈哈斯故事发生的时代背景
戈哈斯生活在16世纪早期,即专制主义国家初具雏形时期,但彼时中世纪的国家权力思想还未失去它的影响力。在这一背景下,专制主义国家的公民寻求自救根本没有出路,因为这与中世纪时期的社会基本法则相违背。在描述与当权者不合法的统治行为做斗争时,中世纪时期的《萨克森明镜》不仅描写了权利,而且解释了个人义务。从这个视角出发,在《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的故事里,中世纪和早期专制主义国家的法律解释是相悖的。[5]这部中篇小说的故事背景主要渗透在中世纪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中世纪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分析本文时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地理的角度来看,当时的萨克森从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神圣罗马帝国包括为数众多的小邦国。
此外,从宗教的角度出发,马丁·路德在16世纪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并借此获得了极高的社会地位。在《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中,马丁·路德对故事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三 戈哈斯和土仑卡地主冲突的经过及戈哈斯追求正义之路上的障碍
1.戈哈斯和土仑卡地主冲突的经过
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原本是一位正直守法的资本家,他拥有一笔相当数目的经济资本,即马匹。为了扩充自己的资本,戈哈斯提前做好了计划。他认识很多贵族阶层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朋友,就像与勃兰登堡城防司令官亨利·冯·格绍之间的友谊。格绍在知道戈哈斯在生意上遇到不公正对待之后,曾试图将他从困境中解救出来。
戈哈斯一直在萨克森地区做着贩马生意。突然有一天,在土仑卡地主的领地上出现了一个拦路木栅,就立在萨克森邦的边界线上,据看守木栅的税吏称,“这是选帝侯授予温策尔·冯·土仑卡老爷的特权”。[6]当戈哈斯给了小费,带着马匹准备跨越国境时,城堡的堡长拦住了他,刁难道:“没有选帝侯的特许证是不能放马贩子带着马匹过境的。”[7]他还称这项法令是在土仑卡老地主死去之后颁布的。据戈哈斯言,老地主是“一位令人敬重的老爷子,关注人们的往来、商业和交通,只要他能够做得到的,他便赞助”。[8]但是他的继任者、容克贵族温策尔·冯·土仑卡却突然修改了父辈制定的法令,因为他想为自己提供经济上的便利。拦路木栅和限行法令随之产生。
堡长称通行证是由德累斯顿城秘书厅颁发的,并同城堡管事一起,要求戈哈斯把令他们心生觊觎的两匹黑马留在土仑卡堡,之后拿着通行证来赎回。土仑卡大地主目睹了整个经过,但他袖手旁观,完全没有制止,甚至助长这种行为。于是,拗不过的戈哈斯只得把他的两匹黑马牵到堡长指定的马厩,并留下一名马夫照顾马匹。但是,戈哈斯抵达秘书厅之后,他认识的秘书厅参事却告诉他,“通行证这件事完全是胡扯淡”,[9]戈哈斯这才知道自己上了当。
另一边,在土仑卡堡滞留期间,戈哈斯的两匹黑马却被不正当地使用和遭虐待,外表走样,失去了原有的价值。他的马夫赫尔泽也被城堡里的人肆意借故打成重伤,被赶出城堡。
戈哈斯希望维护自己和马夫的正当权益,于是开始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他先是向德累斯顿法院起诉,然后又想尽办法,希望能够亲自告到萨克森选帝侯面前。但是由于当权者之间错综复杂的裙带关系和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诉状始终无法在法庭之上得到公正的裁决,甚至连法庭都呈不上去。
在戈哈斯的第一次上诉中,他前往德累斯顿城,并且在相熟的法学家帮助下拟好了一个状子,其中他详细列明了大地主温策尔·冯·土仑卡对他本人及马夫赫尔泽所犯的罪行,并要求:
对土仑卡依法判罪;
恢复马匹原来的状态;
赔偿戈哈斯个人和马夫的损失。[10]
克莱斯特也在文中讲述道:“这诉讼事件实在是非常清楚的。”[11]但是数月过后,甚至一年过去了,戈哈斯的案子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律师在答复马贩子惊异地问他原因在哪里的回信里说:大地主温策尔·冯·土仑卡同两位贵人——沈慈·冯·土仑卡和孔慈·冯·土仑卡是亲戚,其中一位在选帝侯身边任司酒,另一位当侍从。”[12]
最终,那位受人敬仰的律师还建议戈哈斯:
与其再向法庭告状,不如设法领回他在土仑卡堡的马匹;
如果他对这件事还不肯罢休的话,至少别再委托他办理这件事了。
第一次上诉失败了,但戈哈斯没有放弃。当时的勃兰登堡城防司令亨利·冯·格绍在听闻他的遭遇之后,主动向戈哈斯提供帮助,让戈哈斯草拟请愿书,叙明事情经过,附上律师信件,呈给勃兰登堡选帝侯,希望勃兰登堡选帝侯能够将其转呈萨克森选帝侯,以助其在德累斯顿法庭伸张正义。
但是戈哈斯的第二次上诉同样以失败告终,因为勃兰登堡选帝侯把请愿书转给了他的宰相柯海姆伯爵,而这位伯爵与萨克森公国土仑卡大地主正好有姻亲关系,于是戈哈斯的第二次上诉也不了了之。
戈哈斯的第三次上诉结局比较悲惨,他的爱妻丽丝珀被选帝侯身边的骑士重伤,不幸去世。在前两次上诉宣告失败之后,戈哈斯最终决定亲自把诉状送到萨克森选帝侯面前。他的妻子丽丝珀原本想借助她和萨克森宫内总管的旧交来促成诉状的递交,但是这项计划却使她付出生命。丽丝珀弥留之际,把《圣经》上的一句话“饶恕你的敌人;而对于仇恨你的人们,你也要这样做”指给戈哈斯看,[13]然而,戈哈斯心里却想:“上帝却永远不会这样饶恕我的,就像我饶恕大地主一般。”[14]
戈哈斯的正当利益受到统治者的非法侵害,他只是想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然而所有的合法路径都被阻断。最后,戈哈斯决定寻求自主审判,并不惜借助暴力手段。
2.戈哈斯在追求正义之路上的障碍——当权者之间的关系网
在戈哈斯生活的时代,当权者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者说是互为姻亲的关系网。在故事的开头,戈哈斯的诉状之所以一直不能递交到法庭接受公正的审判,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网在起作用。戈哈斯案件中,被告人土仑卡大地主的各路亲戚帮助他把戈哈斯的诉状压了下来,使其不能成功地被递交至法庭之上。故事中当权者的关系网如图1所示。
图1 《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中的人物关系
根据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图中萨克森方面出场人物按照社会阶级排序依次为萨克森选帝侯(Kurfürst von Sachsen)、亲王克里斯坦·冯·迈森(Prinz Christiern von Meiβen)、柯海姆公爵(Graf Kallheim,萨克森内阁总理,沈慈·冯·土仑卡和孔慈·冯·土仑卡与柯海姆伯爵为姻亲关系)、沈慈·冯·土仑卡和孔慈·冯·土仑卡(Hinz und Kunz von Tronka,选帝侯的司酒和侍从)、魏勒德伯爵(Graf Wrede,萨克森司法部长);勃兰登堡方面出场人物排序依次为勃兰登堡选帝侯(Kurfürst von Brandenburg)、宰相弗里德·冯·柯海姆伯爵(Graf Siegfried von Kallheim)、海因里希·冯·格绍(Heinrich von Geusau,勃兰登堡城防司令官)。其他人物还有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温策尔·冯·土仑卡(Wenzel von Tronka,大地主)、堡长或城堡管事(Burgvogt,Verwalter)、米歇尔·戈哈斯(Michael Kohlhaas)、丽丝珀(Lisbeth,戈哈斯的妻子)、剥皮匠(Abdecker von Döbbeln)、吉普赛老妇人(Zigeunerin)、强盗团伙(Räuberbande,戈哈斯在自行审判中纠集的同伙)、纳格施密特(Nagelschmidt,强盗团伙成员,戈哈斯去世之后成为领袖)、黑马(Rappen)。
资料来源:《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中的人物关系图(Die Personenkonstellation von Michael Kohlhaas),https://de.wikipedia.org/wiki/Michael_KohlhaasJowereit,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20日。
而正是这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最终导致戈哈斯决定使用暴力来自行审判、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四 戈哈斯自行审判的合法性来源
1.反抗权和康德哲学
在克莱斯特生活的年代,康德的哲学作为最新的哲学,在德意志流传最广。学习了康德的哲学之后,克莱斯特的思想状态有了很大的改变,那个时期克莱斯特思想上波涛汹涌,计划上变化无常。因此,在研究克莱斯特的作品时,不可忽视康德的思想起到的作用。在《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这部中篇小说之中,戈哈斯为了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使用了私战权,最终走上了暴力反抗的自行审判的道路。而分析这种自行审判的合法性时,反抗权将为其提供合理的理论支撑。恰巧在康德的著作中,反抗权也是一个被讨论的话题。
首先需要对康德所讨论的反抗权进行界定。康德所反对的反抗权主要是从积极的暴力反抗意义,即试图推翻现存政治秩序这样一种革命的意义来讲的,并不包括现代政治哲学所讲的一般的所有意义上的抵抗,如公民不服从或良心抵抗,也并不包括那种日常性的反抗,如犯罪和一些违法行为。[15]
康德的哲学中,关于公民的服从义务的观点与关于人之自由的论述之间存在极大的紧张和矛盾。在反抗权问题上,康德认为人们有义务去忍受统治者,哪怕是权力的滥用达致无法忍受的程度,而且任何对统治者的反抗都不能作为一种权利,反而是极大的罪行。[16]
康德在其法哲学著作《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797)和《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1793)中反对把反抗作为一种权利,他主要从两个角度对此进行论证,一是从以道德形而上学为总体构架的权利原则出发,认为反抗作为一种权利是自相矛盾的,这一论证深深地根植于康德所分析的绝对命令的论证逻辑之中。[17]二是从国家合法性基础出发,他接受了主权性质的预设,即承认法律实证主义者所否定的那种最高的主权还可能有更高的法权加以约束的理论,并认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并不是基于契约的合意或更高的自然法原则,而是基于一种事实的关系,所以否定了那种基于国家合法性的丧失而支持反抗权利的论证。[18]
康德反对反抗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他的国家观念,即认为国家的存在本身在道德的意义上是先于个人的。康德认为,每个城市都应该由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来规制,而这些权利都是由公民宪法来提供保障,并认为“因为公民基本法的建立不是公民的幸福,而通常情况下只是一种保证法律状态的手段”。[19]
在反对反抗权的论述中,康德并没有在暴力反抗(革命)与非暴力反抗(抵抗)之间做出明确区分,尽管如此,“他还是对某些形式的抵抗持赞成态度”,[20]比如康德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就持这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人民权利的唯一守护神”,“因为要是想否定人们的这种自由,那就等于不仅剥夺了他们对最高统帅有任何权利的全部要求,而且取消了最高统帅有关他得以自我纠正的全部知识并把他置于自相矛盾的地位”,[21]因此康德是支持基于言论自由的“反抗”的。这被康德解释为“私战权”,并认为“私战的自由是反抗的一种合法手段”,[22]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把自己关于立法的看法公开表述的自由。但是,他还是仅支持受限制的反抗形式,特别是公民只能进行保证正常现行秩序的批评。[23]
2.私战权和自行审判的权利
自行审判和法律面前的公民平等地位是分析本文主题的关键。而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可以用来分析题目所阐述的问题,不仅是因为这个故事发生在中世纪,也是因为其产生与中世纪的法律和条款有关。
中世纪时期盛行的私战权为自行审判的合法性提供了解释空间。私战针对的是“个人针对切实存在的或者是假想中的一个时代的、一个国家的……不被法律和秩序保证的不公平”。[24]私战的斗争对象不仅是“不公平”或“对国家秩序的扰乱”,而且将最终涉及“针对国王和地主的反抗权,即他在主仆附庸关系中不再尽作为奴仆的义务”。[25]因此,对于私战存在严厉的法律规范。
自1235年《美因茨帝国和平法令》颁布以后,一场合法的私战都要提前三天宣布,但这项权利仅仅局限于贵族,普通市民不被允许享有私战权。长此以往,私战逐渐“被州和平运动取代”,最终,在1495年,也就是中世纪末期,出于对王朝和平利益的考虑,私战基本被禁止。值得一提的是,这种专属于贵族的私战仪式流传到民间。统治者甚至解释道:“对于破坏和平者的处罚……不仅是法官的责任,而且是全民的责任。”[26]
回溯私战仪式,一直到中世纪早期,这种明显的法的不确定性仍旧存在,直至1532年,查理五世的“尴尬的法庭秩序”仍仅仅被评价为“死刑之下糟糕的私战”,但是“糟糕”究竟应该如何精确定义,尚无从考证。[27]
3.戈哈斯自行审判的正义性
戈哈斯的自行审判之路始于他的妻子被武力迫害、重伤致死。他先是凭借自己“天赋的权利”[28]向土仑卡大地主送去自行拟定的判决书,并要求他三天之内予以答复。期限满之后,未收到任何答复的戈哈斯开始放火,向土仑卡堡施以报复,大地主逃跑。在追捕土仑卡大地主的过程中,戈哈斯先是发布了“戈哈斯的告示”,阻止任何想要窝藏、包庇土仑卡大地主的行为;后又相继发布告示,控诉大地主的卑劣行径,公布自己的行动计划,呼吁大家一起反抗。在戈哈斯暴力反抗的过程中,附近村庄的部分居民也因饱受压迫加入进来,但大多数平民百姓遭了殃。借助马丁·路德的社会影响力,戈哈斯的第一次暴力反抗被压制下去,统治阶级承诺给予其公正的答复。
戈哈斯维权之路的起步阶段,完全符合康德对反抗形式的合法规定,他把自己局限在书面形式之内,尝试通过书面控告来表达不满,争取正当权利。他还向土仑卡大地主发出天赋权利之下的“判决书”,并给其答复期限。在这个阶段,戈哈斯的行为是没有影响到社会秩序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戈哈斯的行为也契合中世纪时期的私战权,因为书面控告、判决书和答复期限也与中世纪时期的私战规则契合。
然而,当戈哈斯开始向土仑卡大地主施以报复时,戈哈斯的道德表现发生了彻底改变。他以社会安全为代价主导了这场自行审判。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自行审判是“官逼民反”的走投无路之举,但是戈哈斯的合法维权却损害了公众利益,并非合法。
五 结语
当人们读这本书时,一定会被其中的各种矛盾吸引。故事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各位人物或者说是当权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在于戈哈斯通过自行审判来追求个人合法权益到底有多少正当性。
通过对故事的分析,笔者认为,戈哈斯追求自行审判的过程是天使与恶魔共存的灰色状态,“他是一个最正直又最可怕的人物”,[29]所做之事并非完全合法,也并非全然不合法。故事的开头,马贩子戈哈斯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并蒙受了经济损失。但是戈哈斯所追求的黑马、围巾、钱币、内衣,以及马夫赫尔泽的抚恤金却完全是合法的。
但是由于政府的腐败,戈哈斯的案件起初并没有能够得到公平的裁决,因此他走上自行审判的道路。在故事的结尾,选帝侯帮助戈哈斯拿到自己应得的一切之后,对他说:“戈哈斯,马贩子,现在对你就这样赔偿了损失;皇帝的陪审官站在这里,因你破坏了他国内的治安,你现在预备好赔偿皇帝的损失吧!”[30]而戈哈斯也表示,“我在世间最大的愿望实现了”,[31]甘愿接受绞刑而死。
戈哈斯本属于当时德国上升的市民阶级,他到各个公国去做贩马生意,而买主往往是各地的封建地主,所以他本来也愿意和土仑卡大地主做买卖,实在是因为后者起了黑心,对他敲诈勒索,想夺取他的马,逼得他走投无路,他才奋起反抗。他之所以起来反对土仑卡大地主,是因为他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要戈哈斯彻底否定封建公国制度,那是根本谈不上的,他也没有对现存封建社会的法治制度产生怀疑。他原是一个循规蹈矩、恪守本分的普通生意人,如果地主们让他的生意顺利做下去,不加阻挠和刁难,那么他也不会反对他的顾主。
由于自身阶级的局限性,诚如小说开头所说,戈哈斯始终是一位正直守法的公民,“正义感把他变成了强盗和凶犯”。[32]在愿望实现之后,他也准备好为自己所引起的国家混乱付出代价,由此,可以说戈哈斯确实是一位最正直又最可怕的人物。
[1] 管晓晨,中国政法大学德语语言文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宿永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
[2] 叶文:《译本序》,外国文学名著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第1—12页。
[3] 叶文:《译本序》,《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1—12页。
[4] 保尔·米夏埃尔·吕策勒:《海因里希·冯·克莱斯特:米歇尔·戈哈斯》(Paul Michael Luetzeler,“Heinrich von Kleist:Michael Kohlhaas”),《德国浪漫主义时期的小说和散文新的释义》(Romane und Erzaehlungen der deutschen Romantik.Neue Interpretationen.),雷克拉姆出版社,1981,第229页。
[5] 保尔·米夏埃尔·吕策勒:《海因里希·冯·克莱斯特:米歇尔·戈哈斯》(Paul Michael Luetzeler,“Heinrich von Kleist:Michael Kohlhaas”),第121页。
[6]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商章孙译,《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3页。
[7]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4页。
[8]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4页。
[9]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7页。
[10]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15页。
[11]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15页。
[12]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15页。
[13]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24页。
[14]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24页。
[15] 吴彦:《康德的反抗权理论》,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7,第2页。
[16]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第148页。
[17] 彼得·尼克尔森:《康德关于不要反抗君主的理论》(Peter Nicholson,“Kant on the Duty Never to Resist the Sovereign”),《伦理道德》(Ethics),1976,第215页。
[18] 吴彦:《康德的反抗权理论》,第42页。
[19] 吴彦:《康德的反抗权理论》,第5—14页。
[20] 杰弗里·墨菲:《康德:权力的哲学》(Jeffrie Murphy,Kant:The Philosophy of Right),摩斯大学出版社,1994,第117页。
[21]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第211页。
[22] 莫妮卡·弗洛莫尔:《公民权利可容忍性安全的矛盾:关于权利和无意义行动的斗争》(Monika Frommel,“Die Paradoxie vertraglicher Sicherung buergerlicher Rechte.Kampf ums Recht und sinnlose Aktion”),《克莱斯特年鉴》(Kleist-Jahrbuch),1988—1989,第107页。
[23] 克尔斯汀·沃尔夫冈:《合秩序的自由——伊曼努尔·康德的权利和国家哲学》(Wolfgang Kersting,Wohlgeordnete Freiheit-Immanuel Kants Rechts·und Staatsphilosophie),1993,第471页。
[24] 乌维·维瑟尔:《权利的历史:从早期形式至今[2000]》(Uwe Wesel,Geschichte des Rechts.Von den Fruehformen bis zur Gegenwart [2000]),贝克出版社,2006,第10页。
[25] 乌维·维瑟尔:《权利的历史:从早期形式至今[2000]》,第12页。
[26] 布罗伊尔:《在正直的人和纵火犯之间》(Breuer,“Zwischen Rechtschaffenheit und Mordbrennerei”)。
[27] 布罗伊尔:《在正直的人和纵火犯之间》(Breuer,“Zwischen Rechtschaffenheit und Mordbrennerei”)。
[28]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24页。
[29]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1页。
[30]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88页。
[31]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87页。
[32] 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戈哈斯》,《克莱斯特小说戏剧选》,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