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 预售商品房,全额付款的可否开具增值税正式发票
问 我公司有一个“营改增”之后取得的房地产项目,2018年6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我公司按付款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分期付款的开具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不征税增值税发票,对全额付款的,开具增值税正式发票。缴纳增值税时,税务机关对开具正式发票的要求按10%计算销项税额纳税,我公司应怎样处理?
答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的房产属于预售在建的商品房,不管是全额收款还是分期收款,预售性质不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应当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之后,不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对预售业务误开了增值税正式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情况的,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把误开发票的收入,用红字冲正后,再重新开具“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