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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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建筑企业被建设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如何处理

问 建筑企业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被建设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开具发票,如何避免质保金收不回来的风险?

答 (一)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发票开具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1)建筑企业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时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建筑企业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时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暂不开具发票,待建设方向建筑企业支付质保金、保证金时,再给建设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实际是预缴增值税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1-57 2018年9月30日,N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甲项目已经竣工,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工程总价款(含税)为11000万元,按照合同规定,建设方扣留3%的质量保证金(含税)330万元。所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经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

(1)就质量保证金向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含税结算价款=3300000÷(1+10%)=3000000(元)

销项税额=3000000×10%=300000(元)

(2)如果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质保期过后,N公司收到建设方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