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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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手后一方持债权凭证起诉时借贷关系的认定

——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1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曾多年保持婚外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定期地同居。2014210,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张某在2014315日之前,还给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逾期不还,依法律解决。201416,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张某欠刘某六千元整,春节前归还(两月之内)。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即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称原告所依据的欠条是因原告与被告曾经发生婚外感情纠纷,被告提出结束双方的关系时,原告多次威胁,被告被迫签署了欠条

经审理查明,2013322,被告向原告转账30万元,原告出具收据称收到还款;328,被告向原告转账20万元,原告出具收据称收到还款。201352,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531日前还清21.9万元后,刘某与张某结束一切非工作关系之后双方不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协议内容后刘某另书写称,上述事情都完成之后,双方一刀两断,不再有任何瓜葛。513,被告向原告转账11.9万元,原告出具收据,称收到还款,剩余欠款于2013531日前还清;531,被告向原告转账10万元,原告出具收据称收到还款原告在向被告催款期间,曾多次向被告发短信,短信中言辞激烈,且原告亦曾经委托其亲属到被告处催要还款。2014115,被告向公安部门报警称其自20133月至20142月遭到原告的敲诈勒索71.9万元公安部门立案后,以原告涉嫌敲诈勒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623,公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一审庭审中,原告刘某表示双方的借款关系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借款来源为出售房屋的售房款,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票据

二审庭审中,被告张某提交了其与刘某的表姐甄某的通话记录,证明刘某在收到张某的71.9万元并保证不再干涉张某正常生活后,再次出尔反尔,又威胁张某书写了本次诉讼的10万元欠条,并于33日大闹张某办公室后,张某当天与刘某的表姐甄某联系,希望甄某继续劝解刘某,调停纠纷

案件焦点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的性质如何认定,能否据此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可知,原、被告发生的欠款往来系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且原告提供了其变卖房产等具备出借能力的证据。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所述其不同意偿还借款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考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0.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算,6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7日起算)。

判决作出后,被告张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刘某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记载了张某确认的欠款事实及还款承诺内容,现张某以受到刘某逼迫违背真实意愿出具涉案欠条,但本院注意到张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公安部门报警时并未提及受刘某逼迫出具涉案欠条一事,且直至本案诉讼前均未对欠条的效力提出过撤销或变更的请求,因此涉案欠条应为有效。张某现否认欠刘某款项,但仅对刘某是否具有出借能力、款项事实交付提出质疑,张某已提交的录音、视频等证据,并无直接反驳涉案欠条的内容。张某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认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欠条的性质,其究竟是被告所述的二者结束婚外同居关系时原告逼迫被告承诺给付的分手费”,还是双方确有真实借贷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无效本案中,被告曾系婚外同居关系,若欠条系分手费性质,则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应予以保护原告的直接证据仅有欠条及借条,并无给付凭证,但综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来看,原告提交的出售房屋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出借能力,且双方此前曾有四次共计71.9万元的还款行为的发生,虽被告以原告敲诈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最终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被告所称涉案欠条系受原告逼迫所写一节,被告却并未在此前的刑事报案中提及,被告亦未有主动对欠条的效力提出要求确认无效撤销或变更的请求,显然不合常理;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中亦没有反映出涉案欠条载明的金额系分手费性质的内容,无法对欠条内容进行反驳故法院最终以被告未能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为由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当原被告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解除的情形时,原告仅持有债权凭证起诉的情况下,应从金额给付能力给付细节交易习惯双方陈述的前后一致性行为的逻辑合理性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宜因证据不足而先入为主地倾向于认定为分手费”,否则不利于真实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陈春生 古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