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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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控制投标人资格

针对具体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1. 甲、乙公司同时参加投标,其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此时如果甲公司只是乙公司的参股股东,则甲、乙公司均为合格投标人;如果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则两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否决投标处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招标人应拒绝此类投标,这是为了防止实质上一个法人单位投多个标,或者串标、围标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公;但法律并未限制作为参股股东的母公司与其所投资的参股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2. 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子公司只能用其自身的资质和业绩投标,如果子公司以其母公司名义参加投标,构成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应当承担中标无效等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3-3 子公司受罚不影响母公司招标[4]

某项目招标中其他投标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公司在其他省施工中发生崩塌事故,并被处罚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投标。经有关部门调查,受处罚的不是某公司,而是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工程公司。本案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某公司具有投标资格,招标程序中止后恢复正常。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受下属企业接受的处罚的约束。根据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理,答案显然是不受约束。因此本案中有关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很多公司挂靠的公司、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标的法律责任由被挂靠公司承担。

另外,如果是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受到限制,则会影响其总公司的投标资格。

3. 同一个公司的若干个分支机构也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防止产生“围标”现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投标,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可以独立参与投标。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法律虽不禁止,但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未获得独立资质,其投标行为的实质是代表所属法人投标,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属法人承担。

基于此,同样道理,如果允许法人与其分支机构同时投标,相当于同一法人提交了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应属无效。对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法人只能有一个分支机构代表该法人投标,不得有同一法人的多家分支机构同时投标,否则也相当于一个投标人同时投多个标。分支机构投标需取得法人的授权。

目前,一些单位设置的办事处,如果属于依法设立并具有其所属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参加投标。另外,法人(如母公司)可以用其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的业绩投标,但不能用其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投标。

相关案例3-4 集团公司授权分公司参与投标

某个招标项目需要法人单位参加,并有一定资质要求。有一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也无资质,但是有集团公司的授权书,授权该分公司全权代表集团公司参与该省内的一切项目的投标、使用资质、签订合同的权利。

评析:分公司参加投标,其实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投标,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例中,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去投标,该授权是有效的。

4. 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如果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参加,难以保证实现招标的“三公”原则。

5. 一般货物招标中都要求经销商(销售代理人)提供生产厂商的资格声明,也就是代理人必须获得生产企业的特别授权书。因此,某销售企业参与投标,其被代理的生产企业即不得参与同一标的的投标;进而,同一个生产企业也不能授权两个及两个以上代理商作为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进行投标,否则如给予一个品牌的货物具有多次投标机会,造成同一品牌对招标项目的“围猎”,将导致其他品牌产品的竞争不公平。出现这种情形,应对这多家代理商的投标均予以否决。

再者,对同一招标项目,同一代理人只能代表一个生产企业进行投标,不能分别代表不同的生产企业进行投标,也不能代理多个不同品牌产品投标,防止围标现象发生,而且这种代理多家的情形实际上是一个投标人在一个标包中递交了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应否决其所有的投标。

6.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生改制、名称变更时,原则上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仅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或者整体被他人兼并的,因其法律主体资格、资质、实力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以继续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招标人需要重新审核是否还具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如不具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实施企业改制的,第一,如与其他企业合并,因一般情况下企业实力增强,由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继续参加投标活动。第二,如属于企业分立,需要重新审核分离后企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如不符合,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满足各项要求,分立后新成立企业可以继续参加投标。第三,如属于企业直接变更组织形式(如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而其他注册登记事项未作变更的,由变更后的企业继续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上述变更事项,均需要提供投标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招标人严格审核确认;不能提供证明的,视为与原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或原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非同一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7. 工程前期设计、咨询单位不能参与后续的施工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所以,如果为招标项目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设计、咨询单位,就不能再在该项目上参加施工投标,其原因是这些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参与了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咨询服务,与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有了一定关系且了解更为详细的项目情况,若允许其投标,中标概率就高,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招标人为了加强工程管理,希望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由同一家单位完成,则可以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另外,工程设计单位如果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且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则可以参与该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