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招标的常见问题
第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合适。招标人不重视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完全具备与招标项目特点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服务不规范、人员配备不足、业务不精通,难以胜任招标工作甚至无序竞争、违规操作,影响了招标服务质量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效力。
第二,没有代理合同即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或者虽然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但是合同内容简单、不规范或者存有漏洞。如代理权限和责任划分不清,仅简单地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活动,却没有规定定标的权限等涉及招标人实质性权利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如不规范操作极易损害招标人利益,如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合同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定标,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权限外采取某种行为以应对招标活动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引起投标人的不满,导致纠纷,最终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使招标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因此,为了防范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避免招标代理纠纷的发生,期待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能依法规范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三,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此作为招标条件时,因无法与投标人约定,直接规定于招标文件之中,可能存在收费标准过高的问题,还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既向招标人也向中标人收费的现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时,未明确规定支付额度,或者根本不明确由谁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未考虑摊入此项费用,而在定标后却要求中标人支付,从而双方引发争议。另外,一个项目有几个标段,是分别按各标段的中标金额计费还是按所有标段的中标金额之和计费,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操作中容易产生歧义,导致投标人投诉或质疑招标人。
第四,实践中存在违规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情况。一是错把招标代理服务费修改为中标服务费;二是故意设置中标服务费,在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外再从中标人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性质的“中标服务费”;三是招标人考虑到自行招标项目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合适,遂改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前一种做法变换叫法容易引人误解,建议修改;后两种做法属于违规行为,应予纠正。
第五,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损害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益,如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都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导致招标无效等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