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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投标活动对《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共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前者注重实体规范,后者注重程序规范。我们要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学习研究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也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理论基础之上,本质上是缔结合同的过程,《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均应适用,但其也有与一般缔约方式不同的特殊性。
对于招标投标程序的问题,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对于实体上的同一问题,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合同法,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处理。相对《合同法》而言,《招标投标法》是特殊法,优先适用该法。对《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就需要依据《合同法》来处理,如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即直接采购,对于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招标投标法》上是没有规定的,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条款来判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首先就是指《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