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管辖概述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工,确定不同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诉权限的法律制度。
主管与管辖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主管先于管辖发生,是要确定某一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即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
二、专门法院的管辖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它们的管辖范围是:
1.军事法院
《民诉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012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1)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5)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6)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2.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了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问题。
3.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外发布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可见,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为民事行政“二合一”。目前,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跨区域管辖工作也作出了部署,在部分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4.互联网法院
目前,北京、广州和杭州设有互联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第2条的规定,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互联网法院实现全流程在线审理。即依托互联网诉讼平台,实现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全流程在线完成,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为确保“全流程在线”贯穿诉讼始终,该规定要求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也采用在线方式审理。
5.金融法院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根据该决定,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1)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2)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3)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4)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真题精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015/3/77,多选)
A.知识产权法院
B.所有的中级法院
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
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答案及解析】
ACD(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及专门法院的管辖和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