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益物权纠纷
3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承担适当容忍义务
——徐某春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冶山街道办事处宅基地使用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65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徐某春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冶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冶山街道)
【基本案情】
徐某春系冶山街道辖区范围内白云山社区徐庄组(以下简称徐庄组)居民。宁六集用(2008)第944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徐某春宅基地独用面积为165平方米,宗地面积为326.6平方米。为方便居民出行,2016年8月20日至9月15日,徐庄组修建水泥路一条。徐某春认为该水泥路侵占其宅基地,遂于2016年9月17日使用切割机对水泥路进行切割,徐庄组组长徐某富及时报警后,徐某春停止切割。根据现场图片显示,涉案水泥路小部分覆盖在徐某春宅基地所在的宗地上。2017年1月9日,白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徐某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按徐某春土地使用证规定的范围使用宅基地。”徐某春认为冶山街道修建道路占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请求判令返还占用的宅基地。
【案件焦点】
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应当返还占用其成员的宅基地。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涉案水泥路覆盖的土地,虽位于徐某春宅基地所在的宗地之上,但徐某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水泥路侵占其独用面积。涉案水泥路仅小部分覆盖在徐某春宅基地所在宗地之上,未实际影响徐某春建房或生产、生活。修建公共道路系徐庄组集体决定,目的也是方便组民出行,徐某春作为徐庄组集体组织的一员,应当承担适当容忍义务。因此,徐某春主张冶山街道返还侵占的宅基地,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徐某春的诉讼请求。
徐某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裁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即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集体的利益是宪法的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条规定确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而非集体组织成员个人。依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提供稳定的居住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本集体成员实行无偿取得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应有之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可增性、不可移动性以及取得的无偿性,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具有较强的受社会拘束之义务,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例如,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法律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即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成员的宅基地且不予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占用宅基地需用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用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是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成员的土地的前提条件。
(2)不得收回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成员部分宅基地的,该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依然属于该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该部分宅基地收回,如收回则应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并给予相应补偿。
(3)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及用途不应严重影响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成员宅基地后,必然会给其成员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应当从占用宅基地的面积、性质以及现状综合判断该种影响的程度,只有在程度较小的情况下才不予补偿。要通过核算占用宅基地的面积占宅基地所在宗地面积、证载宅基地面积、宅基地独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判断,比例越小影响程度越小;根据占用宅基地在宗地的区域位置进行判断,在核心位置影响较大,在边缘位置影响较小;根据占用宅基地的现状进行判断,占用前宅基地闲置的影响最小,存在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需要根据原不动产的剩余价值及重置该不动产的费用来判断影响力大小。
综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其取得的无偿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考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公共利益而占用小面积宅基地且未严重影响使用权人生产、生活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承担适当的容忍义务。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徐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