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看守所家属会见的大门
某地法庭,开庭审理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帆(化名)坐在被告席上。
审判长敲法槌,宣布休庭。
被告人张帆即将被带出法庭。
这时,旁听席上传来一个女士声音:“老张!”
张帆转过身,其身后的法警也驻足。
喊话的是张帆的妻子,她站在座位前,满脸是泪,使劲挥着手,哽咽着。
张帆扭头,与妻子四目相对,老泪纵横。
法警催促。张帆对妻子点了点头,脚步向前走,头却一直扭向妻子。
就在张帆跨出门口的一刹那,妻子终于喊出了声:“保重啊!”
我是张帆的辩护人,工作中我知道他们夫妻几十年相濡以沫,感情很深。张帆被采取强制措施失去了自由,和家人同在一个城市却两年没有见面。分离让他们彼此牵挂,又彼此以对方为力量来鼓励自己。有一次我会见时,张帆说:“刘律师,麻烦您转告我太太,不要挂念我,就当作我正在外国留学。我一定努力多活十年,以后好好陪她。”
患难见真情,律师常常成为真情的见证人。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因工作缘故,每个案件都不得不深度介入他人的生活,也由此接触到人最真实的一面,感受到人与人之间最真实的感情。职业使然,无法回避。尽管我年已不惑,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办理案件逾千,接触各类人,但是,我依然无法做到超然、超脱,每每被震撼、感动。
刑事律师,很多时候充当当事人和家属之间的桥梁。这和我国审前高羁押率的司法现状有关,还有一个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禁止诉讼终结前家属会见。此规定旨在防止串供、串证等行为发生,保障顺利收集证据,却造成亲人咫尺若天涯,亲情被阻却,让亲人之间呈撕心裂肺、翘首相盼状态。法律与亲情剧烈冲突,伤及感情。
这几年,我一直在思考,法律应当是有温度的,应当体恤人情,假如允许犯罪嫌疑人和亲属见面,又有何妨?
刑事诉讼法除了公正、公平、效率、秩序之外,还有许多价值需要考虑,诸如亲情、人性关怀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改,已经将一些价值吸收进来并体现在法条中,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亲属间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对亲情的直接伤害;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应当通知监护人在场陪同;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亲情的尊重。
刑事诉讼法应当向前再走一步,打开看守所大门,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亲属在看守所直接见面。
中国人注重亲情和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人是情感的依托。法律应宽容对待亲情。如果允许亲属会见,将消除犯罪嫌疑人心里的恐惧、焦虑,使其从容面对诉讼。亲情的慰藉,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心理支持,直面自己的过错。
亲属会见能否引起串供、串证?有这种可能,但同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机制消除这种可能性。一是随着高科技的运用,现代社会几乎可做到监控全覆盖,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重心已经从言词证据转向客观证据。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使得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模式已经逐渐被摒弃。三是不必过高估计亲属串供、串证能力,即使犯罪嫌疑人有意掩盖真相,他也希望和律师等专业人士合作,而非亲属。四是环顾其他国家,皆允许家属会见,并未发生不良后果。难道外国人多贤淑,独我国民众顽劣?不应把国人想得太坏。
再做一个比较,一个人被依法判决有罪,在接受自由刑惩罚期间,法律尚且允许其家属会见。可是,一个人是“嫌疑人”时却不允许家属会见,这相当于提前对其惩罚。这种前置性惩罚,背离了无罪推定原则。
亲情、爱情、友情对一个人非常重要,尤其在非常时期。亲情能给人以希望,而希望又是接受命运挑战、承受艰难困苦的力量源泉。即使有人最终被判处刑罚,也仅仅是刑法方面的评价,而不能否定其他方面。
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内涵很广很深,当然包括情感方面的尊重和维护。尊重犯罪嫌疑人,首先应平视他们,他们和你我一样,有血有肉有情有义。尊重他们,就是尊重自己。
希望有朝一日能够允许家属会见,为亲情打开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