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光镜下的法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刑事案件的“公开”与“不公开”[1]

李某某强奸案的几名诉讼参与人因在法庭外公布被害人隐私而受到惩戒。此案系不公开审理案件,诉讼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与律师同行讨论:不公开审理的疆域能否拓展至法庭之外?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是什么?诉讼参与人相对应的义务是什么?媒体报道的尺度是什么?如何平衡保障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确立了司法公开原则。可见,公开审判是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正义的必由途径,是满足公众信息知情权的重要措施。现代民主社会,司法公开已经成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是,公开审判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公开,对于某些特殊利益需要特别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是什么?过去,传统的教科书一般都解释为“法庭审理的不公开”,但是,如果将不公开审理的范围依旧限定于法庭这个物理场所内,在信息瞬间被扩散的网络时代,根本起不到保护特定利益或特定人群的作用。所以,法律人观念更新、升级,普遍认为不公开审理涵盖如下内容:法庭审理不公开,司法信息不公开,诉讼材料不公开,判决方式不公开,媒体报道受限制。

与不公开审理相对应的是特定参与人、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参加不公开审理的控辩双方、法庭组成人员、法庭辅助人员等对于法庭审理情况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庭审情况、案件内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诉讼材料对外公布、公开。如果庭后公开、公布案情、庭审状况等,虽不是“直播”,但是犹如“录播”,也应禁止,因为两者在传播效果上无甚区别。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应设立一个保密期,保密期内禁止任何人公开、公布。

宣判是否公开?不同国家规定不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进行审判的法庭不得公开进行审理和宣判。”法国、英国、美国并不禁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一律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允许媒体报道?1994年《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通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上认识一致,就是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约束。英国《藐视法庭法》规定法院有向媒体发布缄口令的权力。美国法官近年对媒体的限制越来越小。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公布。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少年保护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记事或照片,使阅者由该项资料足以知悉其人为该保护受调查、审理少年或该刑事案件之被告。

如何将媒体堵在门外,这让法官伤脑筋。自媒体发展如洪水猛兽,法官保持宁静的内心不受外界干扰尚且有难度,还要同时权衡对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利益进行保护,真真愁煞法官也。

律师在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庭上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外又当如何?是三缄其口,还是发声疾呼?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法庭之外,律师通过微信、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公布案情和当事人信息,是否对当事人隐私构成侵害?是否与律师执业规范相悖?律师向媒体透露案情信息,对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评价,是否合适?

有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律师借助媒体发声能够促进公正司法。诚然,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在促进公正司法、社会公正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律师和媒体的合作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态势。但是,律师借助媒体发声的度应如何把握?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能否公开他人隐私,评价当事人以及同行律师?律师在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中,如何做才是适度?

这些问题都需要律师思考,应从行业特质和职业要求方面来思考,而不能局限于就案说案、就事论事。

律师在个案办理中,在日常工作中,应尊重他人隐私,保守执业中获知的秘密,这是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律师行业是我国屈指可数的通过自律方式进行自我管理的一个行业,这种管理模式之所以率先出现在律师行业,是因为这个队伍高素质、理性,具备专业知识,同时具有自我克制、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

自律是律师的基本要求,谨言慎行,这是行业道德准则,也是律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