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易风文集(第四卷):马克思经济学数学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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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价值规律

一、价值规律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不论在什么社会经济制度下,只要存在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必然发生作用。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商品交换中依据商品的价值来进行等价交换。这是贯彻在商品经济中的一种客观必然规律。马克思指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92页。

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价格,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按照价值等价地进行,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商品交换中价格与价值始终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在交换过程中,商品价格与价值相一致只是一种偶然的、个别的情况,而它们之间不一致倒是经常的、普遍的现象。这是因为,商品的价格虽然以价值为基础,但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是多样的,其中主要的是商品价值、货币价值量的变动以及市场上商品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比例关系。前两者我们前面已经进行了说明,下面主要说明供求对价格的影响。由于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因而市场上商品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经常是不平衡的,或者是供给大于需求,或者是供给小于需求。当供给小于需求时,由于买者的竞相购买,商品价格就有可能高于价值;与此相反,当供过于求时,则由于卖者的竞相出卖,商品价格就可能低于商品价值。正是随着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动,商品价格总是时而高于价值,时而低于价值,不停地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商品的价格便经常与价值不相一致。

这种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情况,是否表明商品交换不是按照价值进行的,是否违背了价值规律呢?事实上,商品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现象,并不违背价值规律,反而恰恰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马克思指出:“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120页。这是因为:

第一,随着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商品的价格虽然时高时低,但是商品价格的这种变动,始终是以它们的价值为中心的,它不能永远高于或者低于价值,这正好表明了价格受价值的制约,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第二,价格无论怎样变化,都脱离不了它的价值基础,因而不能消灭由价值决定的各种商品的价格差异。例如,无论供求关系发生多大的变化,相同数量的金银器皿的价格,总比铁器的价格要高。这是因为,金银的价值高于铁器的价值。

第三,从每一个孤立的、短期的交换过程来看,虽然有时商品的价格高于它的价值,有时商品的价格低于它的价值,但是从较长的时期来看,商品价格的上涨部分和下跌部分是可以互相抵消的。也就是说,从长期的、平均的角度来看,商品的价格仍然等于它的价值。

所以,商品的价格时而高于价值,时而低于价值,经常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的现象,并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恰恰是价值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价值规律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的作用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只要是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就必然有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起着巨大的作用。它决定着商品经济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贯穿于商品经济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

第一,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各生产部门的分配。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进行持续的生产和再生产,都要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有一定比例的分配。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的分配是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来调节的。

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自发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和市场价格的波动实现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各个生产者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生产多少都是他们通过商品的价格变化按照自己的意志盲目地决定的。当某种商品的供给小于社会的需求,商品的价格高于商品的价值时,商品生产者感到生产这种商品可以获得很高的利润,便纷纷投入或者扩大生产这种商品,于是,整个社会分配到这种商品生产部门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就随之增加。当某种商品的供给超过社会对该商品的需求,商品的价格低于价值时,商品生产者感到继续生产这种商品将会亏损,便纷纷缩减生产甚至退出这种商品的生产,于是整个社会分配到这种商品生产部门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随之减少并转移到其他部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中,价值规律正是通过这种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自发地对社会生产进行调节,从而使得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建立起大体上适当的比例关系。

当然,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节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是事后的,调节的力度总是难以适度,因而这种调节及其比例的建立是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巨大浪费为代价的。

第二,价值规律的作用,还刺激商品生产者不断地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些生产技术条件较好、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个别劳动耗费较少,商品的个别价值较低,但是他们是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的,因而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反之,那些生产技术条件较差、劳动生产率较低的生产者,个别劳动耗费较多,商品的个别价值较高,他们也需要按照社会价值出售商品,因而只能获得较少的利润,甚至不能弥补自己的支出而出现亏损。因此,各个商品生产者为了获得较多的利益,并在竞争中争得主动地位,便不断改进生产方法,改善经营管理,采用先进技术,以此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个别商品价值并获得利润。正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商品生产者都这样做,才不断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不过,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和消极方面。例如在竞争过程中,那些拥有先进技术的生产者,为了保证自己持续地取得较多的收入,保持自己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竭力保守技术秘密,阻碍新技术的传播和推广,这必然会阻碍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价值规律的作用,还促使小商品生产者向两极分化。

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商品生产者的主客观生产条件不同,所以他们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是不相等的。那些生产技术条件较好、生产经营能力较强的商品生产者,由于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较少,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因而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利润。而那些生产技术条件较差、生产经营能力较低的商品生产者,便会在竞争中亏损甚至走向破产。所以,价值规律的作用造成一部分人发财,另一部分人破产,从而造成小商品生产者最终向两极分化。

在私有制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中,由于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和支配地位,商品经济居于从属地位,因此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和程度受到很大的限制。只有到了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价值规律才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调节者,对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发展起着主导性支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