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
国内一些经济学研究者基于研究逻辑起点的不同,否定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贯通的可能性,或者认为应当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去统领西方经济学者以私有制为研究起点的西方产权理论。保有这种观点,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对经典著作,如《资本论》等观察的视域或方位感不够。在此,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而非单纯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研究者的视角对此稍加解释。其中,以李惠斌为代表的学者结合《共产党宣言》等经典著作重新解读了一些在《资本论》中读来觉得困惑的问题——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劳动者生存、发展以及自由个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及劳动者的协作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或公有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尤其是马克思讲的在上述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基础问题;等等,似乎可以对于解释一些在学界长期存在的困惑有积极的作用。李惠斌认为,对消灭私有制问题不能做简单理解,其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对于这句话的教条理解曾经把我们带入了长期的谬误之中。为此,需要弄清马克思是如何看待私有制问题的。自空想社会主义出现以来,近代思想家对待私有制或私有财产问题至少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像大部分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认为“私有制就是罪恶”。如欧文曾说“私有财产过去和现在都是人们所犯的无数罪行和所遭遇的无数灾祸的根源”;卢梭也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其名言是:“如果没有私有制或不承认私有制的话,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而普鲁东则宣称“财产就是盗窃”。另一种是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持肯定态度,如英国的洛克从天赋人权论和劳动价值论两个方面肯定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的政治合法性;凡勃伦依据洛克的理论得出的结论是:“自由劳动是财富最初的起源,是所有权的基础。这在当时已成为万物之自然秩序的原则。”
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并不是一般地反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相反,马克思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私有财产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多处表明过这个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写道: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即共产主义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私有财产制度,而是要废除、消灭或扬弃资本主义特有的剥削式的劳动者受到资本奴役的不公平的财产制度。这样,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就出现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即马克思用其一生的精力进行批判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另一种是资本主义以前的那种由洛克作了经典论述的以个人劳动者为基础的私有制。正如马克思所说,后一种私有制在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瓦解或消灭了。也就是说,那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因为工业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而被瓦解或者消灭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但这是一个特殊的语境。
《共产党宣言》里面还有另一句话更具典型意义:我们要消灭私有制,你们就惊慌起来。但是,在你们的现存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可见,你们责怪我们,是说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在这些论述中,《共产党宣言》总是围绕着多数人的财产、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以及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这些问题作为其辩论的底线。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对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制度的肯定,就没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共产党宣言》中的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制度或私有制的肯定性辩论并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马克思的一贯主张或始终如一的思想。
长期以来,很多人总是把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等同起来,认为个人拥有财产或财产权就必然侵害社会利益。其实,非公有制的个人财产或称个人产权是每个人过上美好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反对的不是个人拥有财产本身,而是有人利用这种私人财产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剥削。根据劳动价值论,我们可以按照个人对自己产权的不同使用方法,将非公有制产权分为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和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自卫性非公有制产权是个人保护和支配个人劳动所得形成的财产权利,其所有者对这种财产权的占有和使用不包含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和对社会条件的无偿使用和侵犯,对于这种产权的支配权,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而对于侵略性非公有制产权,即个人用于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和社会利益的财产权所拥有的权利,则需要用法律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