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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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现代语境下“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关系

如上文所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公有制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本质区别。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所有制之间的区别又应当如何把握?所有制是通过人对物的关系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在物质生活条件的再生产过程中,通过人对物质要素的关系而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正因为如此,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要求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以呈现出在其基础之上形成的社会关系。然而,人们在公有制问题上的认识其实同样存在模糊和混乱。

结合历史看,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公有制的向往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况,例如德萨米在其《共有法典》中说:“公有制!公有制!一切美好的、优美的东西,都要在这一个名词中概括地叙述出来了。”德萨米要求人们“大公无私”, “牺牲自己私人财产以确立平等”,提倡一种自我牺牲精神,不仅牺牲财产、“私利”和“小我”,而且牺牲自由和权利。参见李惠斌:《重读 <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3)。然而马克思主义认为,这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这种公有制不仅没有超越私有制,而且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公有制是以资本主义大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现代财产占有方式。他们认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是资本主义为未来社会准备的一种所有制方式,没有现代化大生产,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产生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形式的。参见李惠斌:《重读 <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3)。

私有制意味着特殊社会阶层一手垄断生产资料,从而剥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生产资料,结果便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直接生产者有人身自由的条件下,这种关系就是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与此相对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公有制是一种劳动者联合起来的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大生产和与此相对应的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马克思由股份制想到的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或所谓“劳动者联合体”,总之这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马克思称这种公有制是人人有份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相反而论,在这个基本的意义上,如果私有制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实际支配权集中在掌握国家政权的特定集团手中,并因此意味着剥夺了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这种支配权的话,那么,这种——本质的——意义上的所有制的每一种形式都是私有制,其中包括公有制。参见 [波]W.布鲁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与政治体制》,17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而且,在某种形式下,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远比建立在人们普遍接受的意义上的私有制基础上的那种关系更严酷。参见 [波]W.布鲁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与政治体制》,17、18、26、27、33、42、34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马克思主义者把社会主义理解为一种在当地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要求的制度的基础。宣称社会主义能够满足这些要求,这不仅是因为它消除了以整个国民经济为标准并在这个规模上进行资源配置的障碍;如果这是关于社会主义其他本质方面的唯一问题,那么解决的办法就是无进一步限制条件的公有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性质的适应性被认为取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能否获得使它成为社会所有制的一定特征。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之间的基本差别在这里也是术语上的必然差别;我们将生产资料变成公有制称为国有化,但为了满足马克思主义者使用的生产资料社会化这个假设,我们还是需要保留社会化这个概念。例如,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在没有任何前人经验的情况下开始的,这意味着有许多问题被完全忽视了,其中之一就是忽略了精确地区分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和国有化的必要性。在国家社会主义的模式中,国家至高无上的经济权力是明显的。在对国家社会主义模式的分析中,我们还未能从经济本身的角度揭示区别于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客观必然性。相反,实际上的普遍国有化、合作社的国家社会主义化以及运行体制的高度集权,合起来构成了一种不利的前提——不利于社会实际支配生产资料,不利于展现反映着共同所有者态度的创造精神和奇迹。这样,社会化问题的整个重心就移到了政治方面。选择生产资料支配方面的民主作为社会化的首要标准,我们便突出地强调了每当公有制占优势时的经济与政治民主之间的联系;但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不同的社会主义模式下这种联系的不同特征。在国家社会主义模式中,这种联系是最强的,因为在这里,社会已被剥夺了直接在经济领域支配生产资料的先决条件,仅仅保持着一种靠政治手段来控制或影响的可能性。

有学者认为,对于所有制问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公私二分法,似乎所有制非“公”即“私”。例如董德刚教授认为,对所有制应当从多维的视角展开认识,可以区分为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官有制与民有制、微观所有制与宏观所有制、直接所有制与间接所有制等等。公有、私有的关键在于剩余价值归谁所有。对于所有制的问题,不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重要的是所有制之“实”董德刚:《所有制的多维观察》,载《改革》,2010(12)。。的确,公与私绝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的两极对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