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招考专业教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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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

一、政府职能

1.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2.政府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

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政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职能: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民主政治建设职能。

(2)经济职能

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政府主要有三大经济职能:①宏观调控职能。即政府通过制定和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宏观的调控。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政府通过政府管理、制定产业政策、计划指导、就业规划等方式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间接控制;同时,还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的力量,与政府一道共同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③市场监管职能。即政府为确保市场运行畅通、保证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3)文化职能

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政府的文化职能主要是: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发展卫生体育。

(4)社会职能

社会职能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应当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目前,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

3.政府的层级职能

(1)中央政府专有职能

主要是管理国家事务和全国性公共事务,如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发行货币、宏观调控、全国性基础设施建设及与之相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支付等。

(2)地方政府专有职能

主要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央权威的前提下管理地方性公共事务,如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区域调节与管理,举办地方公益事业、征收地方税赋及与之相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支付等。

(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的职能

主要是指有些公共事务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但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比较有效,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一般由中央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与之相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支付等。

4.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

(1)决策职能

包括制订目标和计划,这是公共行政的首要职能,任何一项管理活动,首先必须根据所掌握的客观实际资料,确定行政目标和任务,并具体设计出实现目标的方案、步骤和方法。决策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关系到公共行政的整体职能。

(2)组织职能

为了有效地实现既定的目标和任务,通过建立行政组织机构,确定职位、职能、职权、协调相互关系,从而将组织内各要素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使人、财、物得到最合理的作用。

(3)领导职能

领导者是在政府部门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人员,为了使组织目标与组织中个人的目标统一起来,使组织目标的实现与个人需求的满足很好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完成组织目标,需要领导者对下层人员采取各种影响和激励。

(4)控制职能

是依据行政计划标准,来衡量计划完成情况并纠正计划执行中的偏差,以确保行政目标和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要实现控制职能,基本前提就是要有计划和标准,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得力的控制手段。控制职能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为了有效地发挥控制职能,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控制的组织系统,采取配套的有效的控制手段,以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行政领导

(1)概念

领导就是指引和影响个体、群体或组织来实现所期望目标的各种活动过程。领导不同于领导者,领导者是指担任某项职务、扮演某种领导角色,并实现领导过程的个人或集团。领导不同于管理,领导偏重于决策与用人,而管理则侧重于执行决策,组织力量完成组织目标。领导作为动态过程具有以下特点:①领导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②领导是一种“投入”与“产出”; ③领导是领导者、被领导者及环境的函数。

行政领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者为履行行政职能,引导和影响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行政领导总理国家和地方行政事宜,是一种高层次和影响全局的领导行为,具有法律性的权威,追求效率和公平双重行政目标。

(2)行政领导者个人素质

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心理素质四个方面。

(3)行政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根本的行政领导制度,它决定和影响着其他行政领导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以及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指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的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

(4)领导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①信息准确、全面原则;②可行性原则;③系统分析原则;④对比择优原则;⑤时效原则;⑥团体决策原则。

三、政府机构

1.政府机构的含义

广义的政府机构,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狭义的政府机构,仅仅指国家的行政组织,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也称为“国家行政机关”。这里仅指后者,具体有以下三层意思:①政府机构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等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②政府机构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即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③各级政府机构是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因此,任何政府机构都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的组成部分。

2.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

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主要有:①职能优先原则;②完整统一原则;③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④权责一致的原则;⑤精简与效能的原则;⑥依法设置原则。

四、政府机构改革

1.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

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主要有: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②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③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④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⑤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2.政府机构改革的渐进式过渡与阶段性突破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采取渐进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①1982年改革:

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有: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 “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二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并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

②1988年改革:

这一阶段主要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和政企分开、党政分开的原则。

③1993年改革:

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

④1998年改革: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进行的,因此,改革方案贯彻了“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尽管改革力度大,但仍属于过渡性方案。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加大了精简力度;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实际成效,国务院各部门转交给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地方政府的职能有200项,减少了具体审批事务;部门之间职能分工更合理,减少了职能交叉扯皮的弊端,部门之间互相转移的职能有100多项;解决了部门长期存在的体制不顺的“老大难”问题。

⑤2013年改革: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启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

第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不再保留铁道部。

第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第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第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五、我国公务员制度

1.我国公务员的定义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2.公务员制度

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

3.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第一阶段:1984-1993年,这一阶段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阶段。第二阶段:1993年10月,在全国正式推行公务员制度。

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主要有: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 ②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④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

①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对象: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②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家局、派出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注: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③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党的机关、一些群众组织。

④不属于实施范围的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新华通讯社)、学会、协会、其他培训机构。

6.公务员的义务权利

国家公务员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9.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0.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11.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2.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13.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4.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5.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①按职权是由首长一人或者由委员数人行使,或者一部分职权由首长,一部分由委员数人行使。分为:首长制、委员制、混合制。

②按上下级行政组织享有的职权大小分:集权制(权力集中在上级)、分权制、均权制。

③按机关业务性质及其管辖范围不同划分:层级制、职能制、并用制。

④按处于同一层级的各政府行政机关的指挥监控权,集中或分散于上级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而划分:完整制,集中于一人;分离制,分属于多人。

16.行政首长负责制

(1)时间

①1982年以前,我国行政领导体制一直是委员制;②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首长”的范围

①第一类,法定的首长,包括国务院总理、各委员会主任、部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镇长、乡长;②第二类:推定的首长,包括国务院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领导以及其他。

(3)主要内容

①向谁负责: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向国务院负责、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负责;②负什么责: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领导责任。

17.行政领导职务及其非领导职务序列

(1)行政领导职务序列

①中央国家行政机关:8个等级,最低为副处。

②地方:8个等级,最低为副科。

③对应的级别有13个: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省部级正职:三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四至五级;

厅司级正职:五至七级;

厅司级副职:六至八级;

县处级正职:七至十级;

县处级副职:八至十一级;

乡科级正职:九至十二级;

乡科级副职:九至十三级。

(2)非领导职务序列

共8个,包括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8.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

行政领导的产生方式共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注:①省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命副省长,无权任命省长;②聘任制主要用于专业技术职务和基层行政职务,不适用于高层行政领导者。)

19.行政领导的职务升降

(1)行政领导职务升降的人员范围

有两类:①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升降由同级人大和常委会决定。(其实是领导组成人员); ②非政府组成人员,其升降由行政系统自身决定。

(2)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①文化程度:晋升科级正副职: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晋升副处——正司:大专以上学历;晋升副部级:本科以上学历。

②下一级任职年限:

晋升科、处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

晋升科、处、司、部副职:三年以上。(注: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晋升与此相同。)

20.行政领导职务任免

(1)任免的主体

行政领导任免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任免的权限

①各级人大有权任命或决定各级政府组成人员、除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外的领导职务(如市政府的副局长); ②政府任免其他公务员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

(3)行政领导兼职的规定

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职。确因需要,只可兼任一职。但也有两个例外,①常设机关领导职务担任非常设机关领导职务;②名义上兼职而实际上还是本职范围内的职责。

21.转向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

①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②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③“谋”与“断”相对分离;④“断”与“行”相对分离;⑤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

22.现代行政决策组织体制的架构

①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主要任务是“断”; ②行政决策信息系统;③研究咨询系统;④审批控制系统。

23.行政决策过程

①问题的确认;②问题进入决策议程;③决策规划的拟订;④决策合法化与采纳。

24.行政执行及其层级、手段

(1)定义

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决策中心发出的决策指令,以达到预期目的的职务行为。

(2)层次

中央级、省级、县级、乡级。

(3)手段

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25.行政执行的环节

①行政执行计划;②组织落实与人员配置;③行政执行中的指挥;④行政执行中的控制;⑤行政执行评估总结。

26.行政协调的含义与作用

(1)定义

是指协商、调整行政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行政系统内部纵横向之间的各种关系,使之分工合作、权责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和提高整体效能的行为。

(2)作用

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协调内外部、纵横向的人际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

27.行政协调的前提条件

①前提条件是行政沟通;②行政沟通的种类包括下行沟通、上行沟通和平行沟通。

28.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①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②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

29.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1)内部监督

包括一般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2)行政监察

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主要是监察部,地方各级监察厅、局。

①监察对象: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②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既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又受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③程序:立项、调查、提出检查处理情况报告、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

(3)审计监督

①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②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双重领导体制。

30.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1)外部监督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包括: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监督最基本的形式); ②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③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④质询和询问;⑤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注: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包括: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检察、监所监督。

(4)政党监督

各级党委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党的各级纪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