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招考专业教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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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理学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主要集中考查法律的基本规则,例如法律体系、法律溯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等。

1.法的概念

法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2.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有:(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有:(1)规范作用,主要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主要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等。

例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出版、言论、集会、结社自由。这体现了法的(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解析】法作为普遍使用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即“必须怎么做”;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表现为“可以怎么做”。题干中引用的宪法规定,就是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体现的是法的指引作用。因此正确答案为A。

4.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

5.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的活动;(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

6.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有:(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科学原则。

7.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通常有以下四个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2)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3)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4)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8.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和司法。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在历史上,学者们通常将法的渊源分为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例2】法律渊源实质上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根据法律渊源的含义,可以把我国法律分为( )。

A.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D.宪法、法律、行政法、条例等

解析】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因此正确答案为B。

10.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例3】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解析】“中华法系”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因此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范围。故正确答案为C。

知识拓展

世界上五大法系分别是: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伊斯兰法系是指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团”。

11.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1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3.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4.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上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根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15.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主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16.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

17.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8.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等级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19.归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具体包括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等活动。归责的四个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

20.免责

免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按照免责的条件和情况,主要有下列四种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当然,还有其他免责方式,如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