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活动:人存在和发展的方式
人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特别是生物进化的最高产物。因而人的活动的渊源,显然在于自然界发展和进化阶梯上低得多的普通而又简单的物质运动。物质和运动的一般关系也体现在特殊的、具体的人和活动的关系之中,人的活动不过是一般物质运动的特殊的、具体的和高级的表现。“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同理,活动也是人存在的方式。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
人的活动是变化着的,人的存在方式也不会凝固不变。人的新的存在方式取代旧的存在方式,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的改变造成的。它意味着人本身的发展,所以活动也是人的发展的方式。人的活动作为人之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方式,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涵,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考察,或者运用不同的尺度在不同的关系中加以分析和概括。
现实的人既是自然界的产物,又是社会的存在物,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人的生命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生命的生产。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都“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
从总体上讲,人的活动也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人以其具有同样双重属性的活动,与自然界既发生属于自然界内部的联系,又发生社会和自然的联系;与社会既发生属于社会内部的联系,又发生自然和社会的联系。在上述复杂交错的联系中得以展开的人与人之间通过活动而发生的联系,既有自然的联系、社会的联系,也有自然与社会或社会与自然的联系。
但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人之所以为人,本质上并不在于其自然属性,而在于其社会属性。“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活动之所以是人的活动,本质上在于它是社会的人的活动,是在人的社会联系中或在社会与自然的联系中进行的,并且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或社会与自然的联系的社会活动。人的社会活动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也就是人的社会的存在方式。
对于人的存在,固然可以从其实体和形态上加以规定,但这样做只能描述人之自然的、外部的表现,不能达到人的内在的本质。古代曾有人试图给人下定义说:“人是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这种外部形态的现象描述,在当时就遇到了一只被拔光了羽毛的鸡的挑战。在现代,也还有人告诉我们,人实际上不过是无毛的类人猿,甚至是原子的偶然排列。例如,美国分子生物学家乔舒亚·莱德伯格说:“现在我们能够给人下个定义,至少就基因学说来说,人是六英尺的碳、氢、氧、氮以及磷原子的特殊分子序列。”这种对人的实体结构或要素的规定,显然不能说明人的特征和本性。
相比而言,较能触及人的本质规定性的定义,还是靠对人的活动、特别是人的社会性活动的基本特征的确定,才能做得出。当我们说“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或“人是能思想的存在物”时,都是就人的活动而言的,是以人的本质性活动来规定人的本质。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的观点是值得重视的。
卡西尔写道:“如果有什么关于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定义的话,那么这种定义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功能性的定义,而不能是一种实体性的定义。”“人的突出特征,人与众不同的标志,既不是他的形而上学本性也不是他的物理本性,而是人的劳作(work)。正是这种劳作,正是这种人类活动的体系,规定和划定了‘人性’的圆周。”人的活动不仅使人作为类与狭义的动物界区别开来,而且使人与人相互区别开来;即是说,人的活动不仅一般地规定了人类整体的“人性”,而且具体地规定着个体的人的“个性”。
人的活动是认识和实践、思想和行动的统一。试图在这种全面的、统一的活动中分离出某一方面,片面地加以夸大乃至推向绝对的地位,历来不乏其人。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布莱兹·帕斯卡尔就说过:“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能思想的确是人的特征,但绝不是唯一的特征。人不仅要能够思想,而且要能够行动,否则便不能生存。没有思想的行动和没有行动的思想都是不健全的。
法国启蒙时代思想家伏尔泰认为,只强调人是思想者违反人的本性,“人类的本性不可能停留在这种想象的麻痹中间”。“人类为行动而生,正像火向上升、石往下掉那样。对于人来说,绝对无所事事和不存在是等同的。全部的差别就在于所做的事情是平稳愉快的或杂乱无章的,危险的或有用的。”活动是人的本性,能思想和能行动都出自人的天性。所谓自由是人的本性或天性,这种自由无非是人的活动的自由,即人的思想的自由和行动的自由。
活动的自由使人的活动日趋多样化,因而活动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具有多样性,人成为在多种活动及关系中包含着多重规定性的社会存在物。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曾对“人”这个概念作过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界说:“人是一个制造工具,使用工具的动物;一个在团体中能够传达交通的社员;一个传统绵续的保证者;一个充为合作团体中的劳作单位;一个留恋着过去和希望着将来的怪物;最后,靠着分工合作和预先准备所获得的闲暇和机会,他又享受着色、形、声等所造成的美感。”如此这般的概括固然不能算是严格的定义,但却很能说明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人的活动的多样性。
发展着的人的活动方式,也是活动着的人的发展方式。人的存在的全面性和人的发展的全面性,取决于人的活动的全面性。能思想和能行动作为人的本性或天性,是人的活动的多样性和全面性的必要前提,它首先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仅仅就人的本性而言具备这种可能性,并不等于直接即具有人的活动的多样性和全面性的现实性。而且,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也不完全等同于人的活动的全面性。
全面的活动必然是多样的,但多样的活动却不一定是全面的。在某一片面的活动领域内,也可以分化出足够的多样性来。一般意义上的全面性,就是前面所说的认识和实践、思想和行动的统一。人的活动的全面性的实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这个结论无论对于作为个体的人,或对于作为类的人类来说,都是适用的。
如前所述,人的活动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但现实的人的活动的自由并不是无限的,这是一种受到现实制约的自由。因为人作为现实的存在物而参与现实世界的普遍相互作用,既是活动的存在物,又是受动的存在物。活动和受动、主动和被动、作用和反作用,总是相伴而生、相反相成的。
“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
同时,人又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他还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即与纯粹的自然界相区别的“人的”“类存在物”,是社会存在物。人周围的感性世界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前人活动的结果既是后人活动所凭借的力量或条件,也是使后人的活动受到限制的前提或范围。人作为社会的人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关系中活动,这种活动不能不受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制约。
再者,人作为能思想的存在物,“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他作为现实的人“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人的活动所受到的制约,不只是各种现实的实体、关系、作用力等等,更重要的是贯穿于其中的内在必然性即规律。
制约人的活动的不仅有活动的主体、客体的规律,而且有人的活动自身的规律。当然,这不过是一种笼统的、相对的划分,在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中显示的人的活动的规律,同通过人的活动而发生的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规律实际上是一个规律。
人的活动必须依据现实的条件和遵循客观的规律,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目的,取得一定程度的自由。人的活动的自由不是天赋的现成的东西,而是人在自己的活动中依靠掌握客观规律和改变现实条件,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克服或超越原有的限制才实现的状态。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提高,是同人的自主活动的发展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