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既然人权具有普遍性,为什么我国还要反对西方国家的“人权高于主权”论
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同学们经常问道:“既然人权具有普遍性,为什么我们还要反对西方国家的 ‘人权高于主权’论”?这个问题的确是一个很重要很现实的问题,需要弄清楚。而真正弄清楚这个问题,需要揭开这样几个疑惑点和症结点:一是人权是否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究竟指的是什么?二是人权是否具有特殊性?人权的特殊性究竟指的是什么?我们为什么总是特别强调人权的特殊性?三是什么是主权?主权与人权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为什么我们还要反对西方国家的“人权高于主权”论?如果我们接受西方国家的“人权高于主权”论会带来什么问题?四是在人权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究竟有哪些分歧?应当怎样减少甚至消除这些分歧?下面,我就对这些疑惑点和症结点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1)人权是否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究竟指的是什么?
同学们一般是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的,但对普遍性的内涵却不十分清楚。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把人权的含义弄清楚。人们一般都认为人权就是人的权利的简称,就是人人应当和实际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和自由。它是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和自由。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当今世界,所有国家、所有民族、所有人都在呼吁人权、追求人权,人权确实普遍化了。
那么,人权普遍性的内涵又是指什么呢?我们认为,人权的普遍性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当初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倡导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是指人的天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当时,他们所说的“人”不是指的所有的人,而是指的欧洲的白人、男人、有产者,至于欧洲的有色人种、女人、劳动者则被排除在外,非欧洲人特别是亚、非洲人被视为野蛮人更是被排除在外了。可见,他们所说的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实际上并不怎么“普遍”。真正承认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则是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不仅宣布人权是“人人享受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而且强调这里所说的“人人”指的是所有的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样的人权主体当然是真正普遍了。
人权的普遍性二是指人权内容的普遍。当初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倡导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安全权、反抗权,其内容既不具体也不普遍。真正把人权内容具体化、普遍化了的是当今的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主要是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发展权利宣言》构成。《世界人权宣言》宣布25项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五十多项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三十多项权利。这三个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一百多项权利中包括了生命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教育权、环境权等。由此可见,这些国际人权文件的确把人权内容具体化、普遍化了。
人权的普遍性三是指人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目标和理想是普遍的、共同的。当今,一切国家、一切民族和全体人类都在为实现这一目标和理想而不懈奋斗。
人权的普遍性四是指人权的适用和价值是普遍的。也就是说,人权作为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促其实现的东西是普遍的,作为各国共同尊重的东西也是普遍的。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人权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之标的”,联合国会员国要“同心协力促进人权及其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也宣布“在国家级和国际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当是普遍的”。
然而,西方国家在解释人权的普遍性时往往只强调人权概念的普遍性、人权主体的普遍性,而忽视、轻视甚至否认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目标和理想的普遍性以及人权的适用和价值的普遍性。
(2)人权是否具有特殊性?人权的特殊性究竟指的是什么?为什么我们总是特别强调人权的特殊性?
同学们虽然基本承认人权除了具有普遍性外,还具有特殊性,但是他们的困惑是“为什么我们总是特别强调人权的特殊性”?是的,我们应当在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同时,也要承认人权具有特殊性。普遍性和特殊性是人权具有的两重属性,而不是如西方有的学者所说的什么“普遍性人权”和“特殊性人权。”
关于什么是人权的特殊性,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已经说得相当清楚。该纲领在说到在国家级和国际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时,必须要考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这就是说,人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民族性的特殊,各个国家社会制度、历史背景、内外环境、文化传统、发展水平的特殊,各个国家的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模式、人权制度和人权发展道路的特殊。而且,我们说的人权的特殊性多是在实现人权、促进和保护人权意义上说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实现人权和发展人权的统一模式和道路。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正确理解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特殊性的关系呢?我们认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没有离开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没有离开特殊性的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普遍性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因为只有考虑到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才能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得到真正的、切实的贯彻。要求不同的国家套用统一的模式、沿用同样的办法、采用同时的步骤发展人权,是注定行不通的。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所说,人类的共同语言在全世界是以不同的音调来说的,“如果每一个人都穿一模一样的衣服,说一模一样的语言,有一模一样的习惯,那么我们就面临一种全球法西斯型帝国的危险”。我们从来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我们只是强调实现人权和发展人权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要充分考虑各国的社会制度、民族习惯、历史和文化背景。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从世界上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3)什么是主权?主权与人权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为什么我们还要反对西方国家的“人权高于主权”论,如果我们接受西方国家的“人权高于主权”论会带来什么问题?
我们认为要解释同学们的这些疑问,首先要弄清楚主权的概念。这里说的“主权”指的是国家主权。而国家主权,一般认为就是国家权力,或者说就是国家主体的权力。现在一般都认为,主权概念包括对内对外两层含义,就是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的平等权和独立权。
其次,还要弄清楚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从对内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角度说,“人权高于主权”是站不住脚的。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里,提倡“主权在民”,人民是主权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权利的集中表现,是一种集体人权,同时“主权在民”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根本保证。简言之,人权主要是作为公民个人权利的表现形式,主权主要是作为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两者任何时候都构不成矛盾或冲突,始终是一致的。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享有人权的根本前提和保证;即使有人借口人权问题,用煽动造反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或颠覆合法政府,触犯了国家法律而受到惩处,也不能说保障人权与维护主权是对立的,更不能实行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而必须是坚持人权原则与主权原则的一致性,既不能以保障人权为由否定国家主权,也不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由而否定人权,而应依法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既保障人权,又维护主权。当然,主权相对人权而言更重要一些,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主权重于人权,因为主权的丧失必然意味着该国人权的沦丧。总之,在处理一国国内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时,必须坚持人权是国家权力的出发点和源泉,国家权力必须保障人权的普遍实现这一基本观点。
再次,对外主权,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平等权和独立权。国家主权原则是为国际文件明确规定的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经过五十多年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实践,国家主权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主体首要行为准则。国际政治风云多变,经济趋向全球化,对传统的主权概念有所冲击和影响。主权国家只要参加了国际组织,签署和批准了国际公约,就要履行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际公约,就要受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约束和限制,不能以维护自己的主权为借口拒绝履行承诺。但是只要有主权国家存在,只要有国家间政治经济关系存在,国家主权原则就不可能过时,就不应否定,它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仍然是处理国家与国家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这一原则不应被削弱,反而应得到更加切实的尊重。
就对外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来说也不可能是“人权高于主权”。因为一个国家在国际上坚持主权平等,维护领土完整和政治、经济的独立地位,是该国人民能够享有各项人权的外部的根本条件,是该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一旦这个国家丧失了主权和独立,沦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附属国和殖民地,这个国家的人民必然遭到迫害、杀戮、侮辱和蹂躏,连起码的生命权都没有保障,更不必说其他人权了。美国对南联盟的狂轰滥炸,造成成千上万人伤亡和流离失所,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总之,用“人权高于主权”来概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但理论上说不通,实践上也是非常有害的。同时,也背离了国际文件的规定和国际法准则。这种论调,表面上似乎在强调人权的重要性,实际上是用西方的人权否定和“限制”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曲解人权与主权的正确关系,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为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新干涉主义、单边主义、新帝国主义而编造的歪理邪说。因此,我们理所当然是坚决反对的。
最后,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人权高于主权”论确实曾迷惑了一些人,看不清这一谬论的实质和危害。北约对南联盟的攻击,美国在国际反恐中的一意孤行、单枪匹马以及对一些国家主权的侵犯,才使人们擦亮了眼睛,认清了“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是霸权,要害是否定国家主权。当今世界,谁能够借口人权“高于”别国主权之上?只能是像美国那样的大国、强国。美国从来都是把自己的主权和国家利益看成“高于”别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至于弱国、小国,即使看到强国、大国犯下了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从来不能“高于”这些大国的主权,进行干涉,加以制裁。同学们可以认真地想一想,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接受了“人权高于主权论”,岂不是为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打开了方便之门,岂不是鼓励和支持霸权主义者可以到处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其后果将是世界大乱,人权将遭到空前的摧残。所以,对“人权高于主权论”,我们只能反对,而不能接受。
我们还应认识,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高于主权”不是同一概念,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说的是人权具有的属性,后者讲的是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人权的普遍性不等于“普遍人权”,也不会高于主权。所以,我们仍然不能接受“人权高于主权论”。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的:目前,国际上有些人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和“国家主权有限”的新干涉主义,这值得广大爱好和平的发展中国家高度警惕。事实上,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4)在人权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究竟存在哪些分歧?应当怎样减少甚至消除这些分歧?
同学们一般都承认和关注在人权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存在着分歧,但是,究竟存在着哪些分歧,特别是怎样解决这样的分歧,就不十分清楚了。是的,我们同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确存在一些分歧,这种分歧不仅表现在人权观和价值观上的不同,而且表现在人权政策、人权模式和人权发展道路上的区别,还有就是对某些具体问题和个案的认识和判断上也有分歧。之所以存在这些分歧,根本原因是因为社会制度不同决定的。当然,民族特性、历史、文化甚至宗教背景也有直接影响。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分歧本来是很自然、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情。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看待这些分歧,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分歧。
我们历来主张解决人权问题上的分歧不能搞对抗或谴责或制裁,而只能平等对话和充分协商。1997年4月7日,在会见法国国防部长时,江泽民同志就说过:“中国历来主张,对待人权问题,只能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与交流来处理。”1997年10月30日访美时的一次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又强调:“各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应进行对话,而不应当搞对抗。我们愿意同其他国家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世界的人权事业。”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又指出:世界上的各种文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应彼此尊重,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这些重要论述清楚地表明了中国在解决人权问题上的分歧的基本主张和基本立场。中国一贯主张,在人权问题上只能平等对话和协商,坚决反对大搞对抗,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中国同西方主要国家(美、英、法、德、加、澳等国),同欧盟进行过多次双边和多边对话,取得了积极效果。事实证明,在人权问题上大搞对抗是不得人心的,是行不通的,是注定要失败的。美国等西方国家连续十几次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炮制涉华提案,结果都以失败告终,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我们认为在人权问题上进行对话、协商和合作,一定要坚持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要坚持大国小国、强国弱国一律平等的原则;要坚持善意协商的原则,求同存异,不能强加于人和盛气凌人;要采取多种形式,单项和多项内容并进;还要建立必要的对话机制,使对话正常化。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共识和“汇合点”,减少和解决分歧,取得良好效果,共同促进人权的发展。
总之,我们一定要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观点,反对“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中国人权发展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发展中国人权,开创中国人权事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