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人权的权利体系
人权的权利体系主要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权利系统构成的。这个“系统”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以及生存权和发展权。
(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人权权利体系中两类不可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充分实现人权的基本政治保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物质和精神的基础条件。《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再次肯定了这两大类人权;其他国际人权文件更是一再强调这两大类人权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而且这种观点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大多国家认为只有同时享有这两大类人权,“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在这两大类人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两大类人权同等重要,必须同等重视。发达国家则不然,它们认为只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是人权,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是人权,因为确定为权利,在其遭受侵害时权利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所以它们千方百计阻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通过,通过以后,它们要么是不签署、不批准,要么是以各种方式破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履行和实现。特别是在国际会议的场合,西方有些人多次指责中国只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忽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是别有用心的恶意攻击,根本不是事实。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人民就为争取和实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今天,中国政府对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对待同等重视,并且都有很大的进展,都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和进步,这是举世公认的,是谁也否定不了的。
(二)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
个人人权是基于个人基础上的、每一个人都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个人。这是本来意义上的人权,传统意义上的人权。即使在当今时代,个人人权仍然是人权的重要形式。个人人权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基本方面:(1)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通讯自由权;(3)住宅不受侵犯权、私生活隐私权等。
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某一类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某一类特殊社会群体,或某一民族、某一国家。集体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是第三代人权的主要内容。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与国际集体人权。国内集体人权又叫特殊群体的权利,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妇女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罪犯的权利、外国侨民和难民的权利等。国际集体人权又叫民族人权,主要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
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一般来说,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是: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为什么说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呢?这是因为:(1)任何集体都是由个人组成的,任何集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权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个人。(2)集体人权从一定意义或从一定角度上看,同时也是个人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既是集体人权,又是个人人权。(3)任何集体人权的争取和获得都是依靠组成这个集体的个人的积极努力和共同奋斗。
为什么说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呢?这是因为:(1)由社会自身的性质与组织结构所决定,集体人权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集体人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一国内,它要求国家和社会对特殊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在国际,它要求各国通力合作,通过保护集体人权而使千千万万个人得到好处。(2)集体人权也是促进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侵略者践踏,那里的个人人权就根本得不到保障。(3)把民族国家作为集体人权的主体,有助于运用其地位与作用,以更好地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
人权发展史证明,凡是能够恰当处理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辩证统一关系,人民就受益,社会就进步;反之,人民就受害,社会就停滞和倒退。在我国曾经有一个时期,存在过忽视保障个人人权、个人利益的倾向,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与束缚了个人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延缓了社会的进步。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必须正确结合,既要努力维护和保障集体人权,把捍卫主权与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坚决纠正那种忽视、轻视个人人权和个人人权高于集体人权的两种错误倾向。对个人来说,首先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对社会来说,发展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归根到底,要落实到每个人身上,要提高每个人的生活质量,要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始终存在着重大分歧。西方国家只承认和维护个人人权,否认和曲解集体人权。因为西方国家的人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观念都是以个人为本、以个人为核心的,所以它必然把个人人权放在首位。我国的人权是社会主义人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观念都是以人民为本,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因而它必然要求把人民的权利、集体人权放在首位,在实现人民的集体权利中去实现个人人权。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不但是我国同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另一个重大分歧,同时我国的人权研究者、学者的认识也很不一致。1991年我国政府发表了第一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使用了“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首要的人权”的提法,当时就遭到西方国家的强烈反对。他们说:“生存权不是人权而是兽权,把生存权看作是人权就是把人降低为兽”。“生存权是低层次的人权,政治权才是高层次的人权。”他们还说“中国政府强调生存权是用来掩盖没有政治权利的状况”。我国的人权研究者、学者也说:“在人权的普遍性、关联性、同等重要性等内在逻辑关系中,不应出现何种人权为首要、次要之分,因为每一种人权都是其他类权利不可替代、不可置换的。如果认为一种人权优于另一种人权,那么在逻辑上就可能使得某种人权被取消。”还说“从宪法上恰恰找不到生存权的根据。宪法中有生存权的内容,却无应有的概念。”我想在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上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起来。
(1)什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过去人权研究者、学者对此说法很多,认为生存权是指“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生存权就是“满足人的生命延续所需要条件的权利”,生存权就是“人的衣食住行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生存权有三种意义,第一是广义的生存权,是指包括生命在内的诸权利总称;第二是中义的生存权,是指解决丰衣足食问题,即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第三是狭义的生存权,是指社会弱者的请求权,即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质请求,政府有义务来满足其请求从而保障其生存尊严的权利。这样来分析生存权的基本内涵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未必完整准确。我们认为,所谓生存权,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而且包括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实现和保障生存权理解为仅仅是维持温饱的最低生活标准。生存权是除经济之外同时还包括维持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的基本权利。生存权不仅仅是个人人权,更是集体人权,它的突出特点是其综合性。
至于什么是发展权的问题,分歧不大,但至今还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一般是根据《发展权利宣言》中的提法加以界定。
发展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作为个人权利,发展权包括“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作为集体权利,发展权则是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决权。《发展权利宣言》强调,“人的发展权利这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发展权既是集体人权,也是个人人权,发展权作为集体人权,要求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首先是那些发展中国家享有同其他国家“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它要求整个国际社会及所有国家,首先是那些发达国家,应在国际一级采取政策的、立法的、行政的及其他措施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发展权作为个人人权,要求“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
有的学者提出,个人发展权的现代内容应包括:第一,自由权与生存权的充分实现是实现发展权的保障。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权与生存权谈何发展权。第二,个人潜能的自由开发与个性的充分发展是个人发展权的核心内容。第三,发展机会均等权是实现发展权的基础。尤其是在当今信息技术社会,一个人要获得充分发展就必须获得对社会发展的平等参与权,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享受权,获得与社会发展同步的知识获取权及信息获取权。虽然这样来理解个人发展权的内容不完全准确和全面,但它的确给人以很大的启发。
(2)生存权与发展权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延伸和保障。只有实现发展,才能不断改善和提高生存的质量,使生存权的实现获得持续的、可靠的保障,并成为推进实现发展权的动力。而生存权和发展权又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成为其他各种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生存权和发展权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把生存权、发展权列为首要的人权,是中国对人权事业的一大贡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一,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点的继承和发展,明确了生存权、发展权在整个人权权利体系中的统领地位,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理论,正确指导了人权事业的发展。现实的人的社会需要和利益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 ‘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鲁迅在杂文《忽然想到(第六)》里写道:“我们日下的当务之急,是: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生存权、发展权统领和制约着其他人权的发展,而且,生存权、发展权本身的发展就包括有实现其他人权的内容,它们是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
第二,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的观点,妥当地表明了在当今世界中人权发展与国家及社会的关系。虽然从性质取向上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趋向于要求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但在今天离开了国家的积极行动它也是很难实现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虽然趋向于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但在今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展的许多领域要求国家的消极对待。发展权概念的提出很好地解决了“消极”与“积极”的关系。同时,发展权概念反映了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结构性缺陷,回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发展权概念的提出在人权发展史上第一次赋予了人权以动态发展的理念。不管是消极性的第一代人权还是积极性的第二代人权,都是静态意义的人权,认为社会中存在着稳定的人权标准,人权运动的目标是通过各种途径改善人权状况,使之接近或达到这些标准。而发展权的内涵显然不同于第一代第二代人权,它所关注的并不是传统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是关注各种人权在质与量上的全面提升和不断发展。我们还应看到,发展权既然是集体发展权和个人发展权的统一,那么个人潜能的自由开发与个性的充分发展就必然成为个人发展权的核心内容,社会要对个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情给予充分的尊重。尤其是在当今信息技术社会,一个人要获得充分的发展就必须获得对社会发展的平等参与权、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享受权,获得与社会发展同步的知识获取权及信息获取权。总之,发展权概念大大促进了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
第三,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的观点,是中国人民在争取人权的斗争中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中国人民有过长期遭受外来侵略和殖民统治的遭遇,国家主权沦丧,社会动荡不宁,生灵涂炭,人民饥寒交迫,毫无尊严可言。中国人民深切地认识到,国家不独立,人民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中国人民为此进行了一百多年的斗争,终于实现了国家的独立,主宰了自己的命运。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在解决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经过六十多年的奋斗,人民生活基本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经济文化还不发达,如何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一直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仍然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首要任务。
第四,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的观点,特别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和国情。从历史上看,争取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与生存,是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首先必须解决的人权问题。从现实情况看,长期的殖民统治和新殖民主义的经济剥削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贫困落后,仍然威胁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当前,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经济上的不平等愈演愈烈。据联合国统计,世界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发展中国家。目前,占世界总人口的20%的富人拥有全球83%的财富,而占世界人口20%的穷人仅享有世界财富的1.4%。发展中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78%,其中1/3的人口处在贫困之中。因此,维护和实现生存权、发展权,始终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面临的首要任务。
第五,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的观点,对发达国家也适用,具有普遍的意义。在这些国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常受到威胁,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往往得不到尊重。对这些人来说,生存权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承认和保障。那种认为发达国家已不存在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
在发达国家存在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暴力犯罪剧增、贫困人口增加、贫富差距拉大、儿童医疗无保障、死亡率增加、艾滋病的泛滥,增加了对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所有这一切都说明这些国家的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不但人的生存条件要进一步改善和发展——既要改善和发展人的生存的物质条件,也要改善和发展人的生存的精神条件,而且要维护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国家独立,也就是要促进整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最后,我想还提醒大家一下,把生存权和发展权视为首要的人权,表明我们党、政府和人民对人权认识的深化和提高,而且这有一个过程。记得1991年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使用了生存权的概念,当时的提法是“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首要的人权”。在此之前,也就是1991年4月14日江泽民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就说过:“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后来,1997年10月30日访美讲话时江泽民又把发展权与生存权联系在一起说“在中国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这些提法的变化表明,我们党、政府和人民对生存权、发展权的认识是有一个深化和提高的过程的。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具有普遍意义,对所有国家和人民都适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