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权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2.1 人权的分类
人权的分类是指人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在其内容上的逻辑构成。
中外人权研究者都认为,人权的内容是极其广泛和丰富的,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人权进行了多种分类。例如有的研究者从人权主体的角度将人权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有的研究者从人权客体的角度将人权分为以人格权表现的人权、以物权表现的人权、以请求权表现的人权、以知识产权表现的人权;有的研究者从人权内容的角度将人权分为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有的研究者从人格的角度将人权分为人格权、公民人格权、劳动人格权;有的研究者从存在形态的角度将人权分为先于国家的人权与基于国家的人权;有的研究者从发展阶段的角度将人权分为自由权本位时期与生存权本位时期,或者是非普遍人权阶段与普遍人权阶段;有的研究者从法定与推定的角度将人权分为规定的人权与推定的人权;有的研究者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将人权分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有的研究者从人权规范在审判时被适用程度的角度将人权分为生存的基本权、经济的自由权、外在的精神自由权、内在的精神自由权;有的研究者从国家类型的角度将人权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民族独立国家的人权、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有的研究者从阶级本质的角度将人权分为奴隶主阶级的人权和奴隶阶级的人权、封建主阶级的人权和农民阶级的人权、资产阶级的人权和无产阶级的人权;有的研究者从社会类型角度将人权分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有的研究者从人权标准体系的层次性角度将人权分为国际人权、区域人权、国内人权;有的研究者从解释学角度将人权分为作为语言的人权、作为思想的人权、作为制度的人权;有的研究者在统筹考虑人权主体和人权内容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以国际人权公约为背景性框架,将人权分为三组,即个人人权、集体人权、自然人权。这些研究者对人权的上述分类都能够“自成其理,自圆其说”,很难说哪种分类更科学或是“有失偏颇”,都是深入研究人权权利体系逻辑构成所应凭借的理论资源。不过笔者认为,人权分类最基本的角度或标准就是人权主体和人权内容,其他角度都是这两个角度的派生和引申。从人权主体的角度可以将人权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从人权内容的角度可以将人权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