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流通与程序
在票据的立法与票据的具体制度制定以后,票据才能进行流通。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与汇票流通程序,结合商业银行经营的实际操作,对商业汇票的流通与程序逐一表述如下:
一、出票
汇票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两种。即期汇票主要用于支付结算,远期汇票因带有商业信用,因而可以成为投资和融资的工具。
(1)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以下八条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票据金额。
●付款人名称。
●到期日。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汇票必须记载以下六条事项:
●汇票文句。我国所用汇票为格式化凭证,汇票文句印在汇票上方。
●支付文句。即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中国汉字写法有“凭票祈付”或“请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
●汇票金额。应该用标准的汉字大写,并有阿拉伯数字的小写。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日。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如果历法上没有有效日期(如2月30日、1月32日),则为无效票据;出票日对银行办理贴现等有很重要的作用,例如,了解其出票日与贴现日的间隔,若当日贴现,则出票日即为利息的起算日期。
●到期日。是汇票所记载的付款日期,一般也应用标准的汉字大写。
在审查票面时,对任一记载的事项必须仔细阅读,对撰写潦草的字迹务必仔细辨认,因为所写的文字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流通的效率。
汇票上不得记载的事项,如出票人记载免除担保付款的,一般都认为其记载是无效的。
二、背书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使用票据的人广泛运用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其手续既严格又简单、既安全又灵活。严格是指它有一套规定的要式,简单是指简便易行,安全是指有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可以追索),灵活是指背书具有多种形式(见图1-2)。
图1-2 背书的分类形式
1.完全背书
这是常见的正规背书,我国商业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我国的《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任意记载的有:
●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禁止票据转让。即使背书人书写了禁止转让,一般来说票据也仍然可以进行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禁止后再通过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
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所附的条件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空白背书
流通票据背书栏中,常见的被背书人处没有写字,背书人签章上已作了完整的表述,即盖了企业公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这种现象通常称为空白背书或省略背书,此类背书在实际流通中一般都视为有效。如果银行承办贴现或托收时,要求申请人逐一填写前手中的被背书栏,则就填补了空白背书。
如果在背书栏中签章不全或签章不符合要求,则此种空白背书属无效背书。
3.瑕疵背书
背书中常有被背书人的书写与背书人的完整署名公章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被背书人习惯了简写,如将“××第一棉纺厂”写成“××一棉”、将“××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写成“××公司”。如确属一个公司,则就难以从文字上否认其一致性,在法院的审理中,一般都是从实际出发,并且是可以认定的,但在办理托收时常会遭到承兑人所在的银行拒绝或延付。因此受理此类背书时,通常需要请简写人附一个说明,并得到承兑人同意方可受理。
4.断头背书
在票据流通中,若见到A、B、C、D连续背书出现了诸如A让于B、C让于D的现象,就是说缺少了B让于C的环节,则B与C之间的背书,即称为断头背书。背书是要连续的。断头背书是指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完责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断头背书的持票人须提供其以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证明,以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5.有涂改的背书
背书的涂改有三种可能:(1)背书人在书写过程中不慎写了不规范的简化字;(2)写了错字;(3)对记载的文句进行了涂改或消除。
涂改对背书一般有两种影响:(1)“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这是常见的国际惯例(《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附件一第十六条做出的规定),这种涂改视为无效涂改;(2)涂改人在追索权上不享有完整的权利。
6.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有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
●在追索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较少。
●存在单纯融资的倾向。
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7.禁止背书的背书
背书人在完成背书时,撰写了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如“不得转让”,即意味着对被背书人免除担保责任或者禁止再作背书,如果该票据到此不再转让,那么其票据具有与一般票据相同的效力和权利;如果再转让,则一般也不容易被接受。
8.设质背书
属于不转让背书,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并按设立质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9.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持有的一种制度,收款人取得汇票后,持票向付款人请示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如果付款人愿意,就对汇票做出“承兑”的表示;如果不愿意,就拒绝承兑。因此,承兑是付款人在到期日表示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在实际汇票流通中有如下的程序:
(1)承兑提示。收款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其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称为承兑的提示。提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送达。
(2)提示期间。收款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前10天。
(3)承兑的操作。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将款项付给票据持有人。
(4)拒绝承兑。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则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票据法》上的保证制度几乎与民法上的相同,是一种补充特定债务人信用不足的制度。《票据法》上保证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票据的流通。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为承兑人保证,应记载于票据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应记载于背面。如果在票据上难以书写,可用粘单粘之。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开始流行,但并不容易为一般客户所接受,所以如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为部分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进行担保时,就会在票面的一个角上,书写或用印章刻上担保字样、担保单位、联系电话、担保日期,促进了该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
五、到期日
到期日是汇单上记载的应该付款的日期,我国为了防止商业汇票的到期日被更改,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汉字大写。
我国商业汇票所记载的确定日期即为到期日,俗称“板期汇票”到期日,付款日不容置疑,十分明确。
六、付款
付款是票据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付款人付款后收回票据,就代表着汇票的法律关系结束了。《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实际操作中,付款程序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须明确:
1.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一般而言,付款人应对持票人的资格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票据的格式是否合法,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是否记载齐全。
●背书是否连续。
●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2.付款人付款后的权利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如果付款人不收回票据,则一旦票据进入善意的第三人手中,付款人就将蒙受损失。
3.付款人的币种问题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
4.期后付款
付款人在应付日当天无法付款或付清票款,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于次日算2天,以此类推。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七、参加
参加制度是汇票特有的、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分为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两种形式。因为有参加承兑的或参加付款的,所以加强了汇票的可信度,易于票据的流通。
八、追索
当汇票经过多次转让到了最后持票人手里,且持票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持票人可以向全体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进行追索。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如下:
(1)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通知所有通知对象。
(2)债务人自动偿还。如果追索期间债务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不应拒绝,追索宣告停止。
(3)确定追索对象。如果追索通知发出后,无人偿还,持票人就须进一步追索,追索可选择其中一手或者全部。
(4)请求偿还和关注。在确定追索对象后,向被追索人提示汇票与拒绝证书,请求偿还。可采取诉讼方式或议论方式。
追索的金额应包括:
●被拒绝承兑或付款金额。
●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通知费用及其他费用(如邮费、调查债务人住所的费用等)。
(5)再追索。在追索时,票据持有人已向其中一手做了追索,被追索者(已经视同票据权利人)可以向其前手或其他人再追索,其追索的金额计算与票据持有人一样。
(6)特殊追索方法。追索权人也可以用一种特殊的方法行使追索权,就是发行“回头汇票”。“回头汇票”是指由追索权人发出,并以被追索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这虽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实际上在我国很少使用。
专栏
关于票据的具体须知
1.票据权利的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对于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其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其时效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的付款责任人
(1)汇票的出票。由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本票的出票。由于出票人为付款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3)支票的出票。由于银行是付款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3.汇票可以记载的任意事项
(1)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
(3)付款处所。
(4)利息及利率。
(5)免除担保承兑的特征。
(6)禁止背书文句。
(7)指定请求承兑的期限。
(8)指定日期前禁止请求承兑。
(9)承兑提示期限变更的特征。
(10)付款提示期限变更的特征。
(11)付款地通用货币支付特征。
(12)免除拒绝事实通知的特征。
(13)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记载。
(14)禁止发生回头背书的特征。
(15)委托取款的记载。
(16)参加承兑的记载。
(17)保证的记载。
(18)分期付款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