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监管机制

由于近年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金融监管借鉴了国际规范化的经验,参照《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其资本充足率、市场约束、监督检查的要求已被众多商业银行所接受。

一、主要监管人与监管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是我国对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的主要监管者。在2003年中国银监会未成立之前,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统管。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货币政策传导、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批准开户制度、大额资金汇划、反洗钱、再贴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方式,对商业银行业务发生运行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中国银监会主要通过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经营范围、规定资本充足率、检查资产质量、统计经营报表等方式对商业银行业务实施具体监管。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具体的形式有五种:(1)银监会主席令;(2)暂行办法或管理办法;(3)指引;(4)指导意见;(5)通知。

专栏

与商业银行经营票据有关的中国银监会主席令


(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2)《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5)《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7)《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8)《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9)《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1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1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二、对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的准入批报和用章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0年颁发了《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继而在2001年又颁发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作了细致的规定。除上述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的操作上,即在票据的用章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第二部分“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中的“商业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中规定: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这两个条款都清晰地告诉我们,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需要有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和银行结算专用章。这些都是需要经有权部门核发、准予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专用章的刻制以及票据凭证订购的途径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三、通报机制、处罚力度

监管部门多次表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程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商业汇票业务。

(1)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的辖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度将名单上报,在全国通报。

(2)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的再贴现。

(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处以罚款,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四、行业自律

2005年10月我国银行业协会的40多家会员单位正式签署并发布了行业自律公约。公约共计18条,其中包含着商业银行交易票据的具体承诺: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开展业务,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

2011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了33号文件《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该文件共计六章八十条。分别列有总则、重要术语与定义、基本业务规范、业务创新、风险控制、附则等内容。在基本业务规范中明确了承兑业务、贴现业务、转贴现业务、回购业务、再贴现业务、到期托收业务等。在业务创新中强调应遵守《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条——金融资产转移》,保护投资人、交易对手和相关同业的合法权益,不应以隐瞒风险、虚高收益等欺诈方式摊销创新产品。

因此这是规范同业票据业务的极其重要的文件,但因为它是同业中共同自律的文件,而不是中国银监会的行政性监管文件,还不易被基层的操作层面的人员所熟记硬背。当我国每一个从事票据业务的人都会熟练地用这个文件作为业务操作指南时,这个文件价值才会被真正重视和发现。

五、各行的对外管理与内部评级

我国的商业银行票据经营都必须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去设立内控合规部门,在操作对外业务交易时也应该严格地按照授信授权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有的商业银行在内部设立完整的业务操作网站,总行的相关部门可以同步、同时地监测每笔业务的发生、操作的整个过程、程序和手续的合规与完整性。

作为票据业务,无论商业银行面对的是企业客户还是机构客户,都需要对客户实行评信评级管理。目前有的银行借鉴社会中介机构的评级结果,有的银行实行内部评级,这些操作程序均实行前台和后台的分开运作,确保前台工作的公正与后台监测的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