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1章 我国商业银行公允经营的票据业务

商业银行公允经营的票据业务种类

一、国际常见的票据族系

商业银行就是经营票据的金融机构。

票据的种类很多,对商业银行而言,一般是指三种——汇票、本票与支票。从期限上划分票据又有即期的、远期的两种;从出票人来看分为商业的和银行的。票据和货币一样被称作人类智慧的又一次伟大创造,它是目前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经营工具。国际经济社会为了规范票据在世界各国的正常运行,分别由金融发达国家于1930年6月7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由联合国于1986年7月颁发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以及于1982年8月颁布了《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这三个法案形成了被世界各金融发达国家共同认定的票据族系。如图1-1所示。

图1-1 票据族系

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导致了对票据及票据规范的不重视,在已经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一些表述或对一些种类仍有限制。例如,《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这一条款将世界上最常见的票据——商业本票置于不明确的状态,使商业本票在我国的公开流通中缺乏法律的明示。

在2006年春天,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启动了按照《票据法》的规则推出的1年内的商业本票的研究。在2009年秋天,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推出电子的商业汇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商业银行发展票据业务,应遵循《票据法》基本原理和国际惯例,确立商业汇票的无因性,推广交易性票据;应在规定传统纸质票据的基础上,兼顾电子票据的发展;应推动票据业务的发展,繁荣票据市场。

二、公允经营的票据种类与概念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公允经营的票据种类主要就是汇票、本票和支票。其概念如下。

1.汇票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由商业信用产生的叫商业汇票,例如,因赊购延付商品而设立的;由银行信用产生的叫银行汇票。即期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主要用于结算,见票即付;远期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指约定一定的期限再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实际上,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是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因为有银行信用的保证,所以银行承兑汇票在支付时一般比普通的商业承兑汇票容易被人接受。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管理当局的大力提倡,商业汇票已经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商品交易结算工具。但在具体使用时,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见表1-1。

表1-1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

从企业层面来讲,中小企业的社会影响和名气远不如大型企业,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因为不容易被人接受,因此只有通过银行承兑来完成远期的承付问题;而那些大型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因为声名远扬,所以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较容易被客户所接受。由于影响面不同,因此在同一个城市,商业承兑汇票容易被客户所接受;而在异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就比较容易行得通。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可以不受协作配套关系的约束,而商业承兑汇票往往用于一个企业与另一个关联企业的上下游配套,协作过程中上游企业要向下游企业支付加工费和半成品的费用等。

由于远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整地体现出了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融资手段和投资手段的作用,商业银行已经将这些票据通过贴现、转贴现、回购等运作方式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来经营。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的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月决定组织建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09年10月28日该系统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行。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该系统包括出票、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央行卖出商业汇票、质押、质押解除、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 ECDS)于2009年10月28日正式投产上线,ECDS的建成标志着我国支付结算体系进入全面信息化建设时代。

2.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具有一切票据的共性。它与汇票和支票相同,也是一种金钱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无因凭证和提示凭证。

与汇票相比,它又有一些自己的特征: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它的付款人应是出票人本人,该承诺对出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人承付),该委托对第三人并没有《票据法》上的约束力,第三人可以按照委托支付票款,也可以拒绝支付。

●商业本票基本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商业汇票基本人一般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商业本票是自己付款的票款,因此是自付证券。

在操作上本票与汇票仍有不同之处,汇票有承兑制度,而本票是以“见票”作为提示付款的程序。

见票的效力有两个:

●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即从见票日起计算规定期间而确定到期日。

●行使或丧失追索权,出票人拒绝见票,持票人在规定期间收到拒绝见票证书后,即可行使追索权;反之,如果持票人不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或没有拒绝见票证书,就会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支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即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与汇票和本票相比较,支票具有如下特点: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支票的基本人同样应有三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如果超过期限未能提示或者没有拒绝证书,则支票的持有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均丧失追索权,这一点与本票一样。

●支票的出票人担保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

●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和保证的制度。

●支票具有保付和划线制度。

●支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一般没有复本。

因为支票大量用于即期支付,因此在金融发达国家虽然流行旅行支票,且开出日期较长,但其难以成为大额的投融资工具。

三、汇票、本票、支票的使用范畴

1.汇票

在我国,汇票的使用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作为基础,即必须在商品、物资、劳务交易的范畴之内使用。我国的《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在期限上,《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超过上述时效的票据均为不合格票据,不能在银行办理贴现,也很难以背书转让。

2.本票

目前我国的银行本票多用于即期支付,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凭以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的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内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上述规定将银行本票局限在2个月内即期付款的一种融资性、结算性的票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制定的电子商业本票办法,电子商业本票的用途为:可用于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期限规定在1年以内。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它有两个特点:(1)以银行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支票的这两个特点都表现在其付款上,因此在职能上与汇票、本票有着明显的不同。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其经济职能除了作为支付工具外,更重要的是扩大信用,而支票只是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为了应付各种需要而不得不频繁地、大量地支付金钱。如果大量储存和支付金钱,不仅不方便,也不安全。以银行作为开户人的金库和出纳员,使银行按照开户人自己的指示,运用银行的网络和功能,支付开户人自己应付的款项,可以规避携款风险。

支票的广泛流通和使用也反映了与其相适应的商品经济和交易社会的经济发达程度。过去的计划经济以调拨为主,支票使用的范畴很有限。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总量与货币供应总额的不断增长,支票的使用无论是从金额还是从实际出票量来看都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2007年6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正式投产,自此支票走出了只能在本地使用的局限,实现跨地区使用,促进了支票的大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