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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按照上述三条分析途径,本书提出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事实”。在这里,道德事实就是指客观的、实存的道德行为事实。道德行为事实是指道德行为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观念支配下,依据一定的道德规范,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所进行的具有善恶意义的行动。在这个定义中,“道德行为主体”是指有理性的、个体的人(或群体); “一定的道德观念”是指通过道德社会化而形成的“主观意义丛”,是由内在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等构成的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一定的道德规范”是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道德规范系统,由道德原则、规范、规则等构成,为行为提供评价标准;“特定的道德关系”是指行为主体与他人、与社会群体等的关系,道德行为必定是在特定的关系中存在并具备一定意义的,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道德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同,行为的场景不同,所以才有内容不同的道德行为和规范,其中,在家庭中的行为是家庭道德行为,在职业群体中的行为是职业道德行为,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是公共道德行为等;所谓“具有善恶意义的”是指道德行为既包括积极的、遵守道德规范的、好的行为,即道德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即不道德的行为,其中,道德的行为往往会得到赞誉,而不道德的行为往往会受到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