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理性原则
理性原则在于挖掘人类的理性思维能力,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以此理解并解释道路交通的现实困境,并期待能缓和、消解紧张的土地和能源供给与无限增长的汽车使用之间的矛盾。
理性是人类特有的理解世界本质的能力。赫拉克利特认为人类普遍具有的理性能力是相互间有效交流的基础。苏格拉底认为灵魂的功能就是认识与理解事物的本质,而理性是灵魂的内核。柏拉图认为理性包含了世界中全部的美好和合理,人类凭借理性能力认识理念世界,获得普遍性的知识与真理。亚里士多德简明总结,“人是理性的动物”。在近代,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将理性看作人类认识普遍真理的天赋能力。康德认为人是理性世界的存在者,在理性基础之上必然会产生善恶理念,“它(理性)不但要考察本身为善或为恶的东西,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与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1]。对康德而言,理性是良心至上的道德戒律。洛克也说:“所谓良心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的德行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2]黑格尔则进一步以理性作为现实性的标准,认为“存在即合理,合理即存在”。
理性原则首先承认人的自私本性。人对外界的感受有苦有乐,趋乐避害、求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人的一生就是追求个人欲望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的过程。费尔巴哈认为,“完全与动植物一样,人也是一个自然质”[3]。人的生物性决定了人会采取有利手段来维持自身的生存。“这种利己主义和我的头一样是这样密切地依附着我,以至如果不杀害我,是不可能使它脱离我的。”[4]
理性原则也要求人们超越感性快乐,将人生价值置于更崇高的准则之上。
理性精神对应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智”。“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智是人所具有的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是认识其他伦理规范的工具。王夫之说:“是故夫智,仁资以知爱之真,礼资以知敬之节,义资以知制之宜,信资以知诚之实”[5]。儒家提倡的“克己复礼”“舍生取义”等人生信条和“修齐治平”“修己以安百姓”等社会理想,都是以个人理性对自我与他人、“利”与“义”等关系的深刻思考。在“修己”的过程中,往往会在超越规则与维护秩序、攫取利益与坚持真理、保全性命与维护正义之间进行选择。只有对自己的品格和境界不断地砥砺,才会在道德境界上逐步上升,最后给出合乎道德和良心的坚定回答。
理性合乎道德的特征为人类的发展指明了途径。只有合乎道德的东西才有利于人类的整体发展,才能在进化过程中得到强化并保存,从而形成全体成员都能接受的伦理规约,而相反的东西却被摒弃。理性精神不论是在“社会契约论”中,还是在康德、罗尔斯的道德哲学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野蛮状态下的人们相互敌对,总在谋求对他人利益的攫取,整个社会的信任水平与福利水平都很低。如果发挥人类的整体理性能力,设立某些道德准则来约束非理性的觊觎,就可避免彼此紧张的防备状态,使整体利益大幅增加。
在汽车社会中,统一的道路设施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道路交通中的每个人都应当理性地遵守。当驾车者快速奔驰时,理性告诉他是与其他驾车者共在,与其他未曾谋面的司机一起都是交通共同体成员,要承担维持畅通的交通和良好环境的义务。如果只想着自己如何快速前进,甚至煞费苦心来回编辫子式地超车,见缝插针地挤进拥塞的车群,在上立交桥的最后几米方才强行插进并道,极易造成整个交通系统的瘫痪。步行者过马路不看红绿灯蜂拥而过,看似节约了自己等待的时间,实际造成了整体交通秩序的混乱,加大了事故隐患。机动车乱停乱放,是司机出于个体理性节省时间,看似是达到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实则不符合整体的理性要求。
总之,在汽车社会道路交通中理性原则能帮助人们认识快与慢、个体与整体以及交通与环境间的辩证关系。因此,现代交通审视必须基于对人类普遍理性能力的尊重与认同,深入考察交通现象与交通行为,由表及里,解析交通发展的内部机理,考察交通中的深层关系,对交通发展方向进行前瞻性思考。
注释
[1][德]伊曼纽尔·康德:《实践理性批判》,51~52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3]《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312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
[4]同上书,565页。
[5]王夫之:《周易外传》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