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文选(20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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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与民族国家的价值本性

王虎学

王虎学,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讲师,博士

一、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与“中国特色”

实际上,“社会主义”既是一种社会理想、一种社会运动,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充满“价值”意蕴,因为无论是从理想、运动,还是从制度层面来看,“社会主义”本身所表征的正是一种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解放息息相关的价值诉求,一种有别于资本主义的价值选择,有着自己独特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注:参见戴木才、田海舰:《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2)。)

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前提是“社会主义”,而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答案,既蕴含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蕴含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中,而又需特别参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参照社会主义新中国诞生、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当然,基于当代中国的特定历史语境而提出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首先要解决的是中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因而它就不是仅仅“有”中国特色,而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命题的提出与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和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都是密不可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虽然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但它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虽然借鉴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文明成果,但它不等于资本主义或别的什么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的一种特殊的存在形态。实质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无法完全回答当今时代和中国实践提出的问题的一种理论反映,是总结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一种历史启示,是深刻揭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的“中国”实现方式及其当代意义的一种逻辑必然,是结合当代中国实际推进社会主义创新的一种现实要求,是从返本与开新的有机统一中对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一种探索,是我们对“传统社会主义”的看法进行改变的一种创新。(注:参见韩庆祥:《从哲学解读“中国特色”》,载《理论视野》,2008(2)。)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进一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称为中国共产党90年来所取得的“三大成就”,并特别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注: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这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不仅旨在彰显“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而且力图凸显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逻辑和“中国特色”。事实上人们是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来理解“中国特色”这一概念的。有的人认为,“中国特色”是指“中国的社会主义”,其基本规定性是“四项基本原则”;有的人认为,“中国特色”是指“中国传统文化”,其基本规定性通常是儒家思想;有的人认为,“中国特色”更多的是指中国的国情,如中国人口多,底子薄,贫穷落后,国民素质差,等等。(注:参见江畅:《论价值观念现代化的中国特色》,载《人文杂志》,2004(2)。)

如果说“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那么,“社会主义”在中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不可避免会深深地打上“中国特色”即国家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的烙印。从根本上来说,自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和现实,特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任务、市场化的发展取向等都决定了“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与此同时,在应对资本主义“现代性危机”、回应“全球化浪潮”和现代社会发展困境的过程中,“社会主义”以其广泛的影响力、感召力和强大的整合力、引领力凸显了“社会主义”的世界历史性意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必然是在空间上“可普遍”、时间上“可持续”、具有普遍的人类意义的一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无疑是中国实现文化软实力、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事实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既是中国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乎逻辑的直接产物,又是解决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主义与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历史

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的选择与已经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离不开科学社会主义的指导,离不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但这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历近一个世纪的民族自救和社会改造,使一个有着灿烂文明而近代却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东方大国重新和平崛起的历程。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救亡图存”的历史主题下发生了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变化,无论是民族意识的觉醒、现代文明意识的形成还是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选择,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中国社会当时的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虽然在20世纪初即被介绍到中国,但却是随着中国近邻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在英、美的资本主义模式之外看到了真正能够“平等待我”(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一建立,随即宣布废除沙俄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社会制度和理念,从而服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后,他们就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展开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命题,为创立新民主主义理论提供了思想依据和新的话语形式。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的诞生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民族独立,也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真正确立。但是,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艰难而曲折,在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中出现了对社会主义发展模式教条化、僵化的理解,“以阶级斗争为纲”最终使社会主义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诚然,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使民族和国家获得了独立、解放,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和完成中国社会从传统的专制政治、集权政治和人治政治形态,向现代的民主政治、公民政治和法治政治形态转型这一历史性使命。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于这个原因,致使新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建设与发展经历了曲折弯路,付出了沉重代价,十年“文革”的浩劫,几乎使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走到了崩溃的边缘。造成这种状况和结果并非中国共产党人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初衷与宗旨所在。痛定思痛,一场史无前例的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已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

1978年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关系中国前途和命运的基本问题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尽管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并没有直接论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但是在他对这一基本问题的重新认识、思考、探索与回答中,实际上已经渗透和包含着关于“社会主义”的非常深刻的价值论思想。譬如说,邓小平从不同角度出发反复强调: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实际上这就是肯定社会主义对于中国的价值。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的过程中,邓小平亦反复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僵化封闭不能发展社会主义,照搬外国也不能发展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制也没有社会主义;不重视物质文明搞不好社会主义,不重视精神文明也搞不好社会主义。虽然这些论断采用的都是排除法,但排除的结果恰恰是从正面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内容,也就是揭示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注:参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访李忠杰教授》,载《科学社会主义》,2005(2)。)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入,为了进一步廓清改革进程中的障碍,邓小平又强调“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从而结束了计划等于社会主义,市场就是资本主义的神话,也真正开启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对接与互动的新篇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确立更使得社会主义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选择是伟大而正确的,没有这一选择也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

如果说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构成了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两大主题,那么,中国人民正是为了追求民族独立、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富强而坚定地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的历史选择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既实现了中华民族“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梦想,也标志着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诞生。可以说,中国近代百余年来的历史,就是一个从传统帝制的中国走向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历程。

三、现代民族国家及其“价值本性”的凸显

民族国家是“民族”与“国家”的历史地统一,是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不断融合的结果。何谓民族?斯大林将民族定义为一个稳定的共同体,“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注:《斯大林全集》,中文1版,第2卷,2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法国人厄内斯特·勒南在《民族是什么?》一文中进一步揭示出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和“灵魂”,他认为:“一个民族就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共同受苦、共同欢乐和共同希望,这些是构成民族的东西”(注:Emest Renan,“What is a nation?”in John Hutchinson&Anthony D.Smith ed.,Nationali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17-18.)。就民族的成长而言,民族无疑是历史的产物,正如达意奇所言:“民族即是一个民族或若干血缘因素,在社会动员中递嬗的结果。”(注:达意奇:《民族的成长:一些反复的政治与社会整合模式》,载《世界政治》,1953(2)。)事实上,只有当一个民族完成了从经济民族向政治民族的转型之后,这个民族才能称得上是一个成熟的现代民族。同样,对于国家而言,只有当一个国家完成了从“人种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的转变之后,才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的诞生。何谓国家?康德曾指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是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的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注:[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137、13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公民联合体。实际上,在一个以人民权利为中心的共同体中,国家的利益与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国家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这样,公民与祖国在更高层次上、更为实际的内容上统一成为一个整体,公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热爱和忠诚自己的祖国。(注:参见王联:《世界民族主义论》,6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而在近现代所构建起来的现代民族国家,正是现代民族共同体与现代国家共同体融合而成的一种新型的共同体。当作为文化意义上的血缘民族共同体将要加进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共同体时,一种新型的共同体——民族国家——诞生了,这时,“民族”即与“国家”开始统一。(注:参见李宏图:《民族与民族主义概论》,载《欧洲》,1994(1)。)

从民族国家的形式来看,作为一种新型的共同体,民族国家首先是一个法律共同体。事实上,“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宏大的人间叙事,是晚近人类无可选择的生活场景,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种经由法律拟制而获得的法律存在,而构成晚近人间秩序中的基本政治单元与基本法律单元,同时常常也是一种基本的文化单元和族群标签。(注:参见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2008(3)。)而且,历史上的任何一部伟大的法典都是特定民族生存条件的浓缩,它承载着民族国家的当下存在。正如埃尔曼所说,伟大的法典都“负有统一杂乱的法律制度并以此帮助形成一个坚如磐石的民族国家的任务”(注:[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33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现代民族国家首先是一个法律共同体。

从民族国家的实质来看,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合法行为主体,民族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美国学者艾恺指出:“所谓民族国家,要求在固定的疆域内享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建立一个可以把政令有效地贯彻至全国境内各个角落和社会各个阶层的行政体系……还要求国民对国家整体必须有忠贞不渝的认同感。”(注:[美]艾恺:《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213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实际上,“民族国家”一词一直以来都用以指称国际社会中拥有主权身份的行为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族国家就是指主权国家,具体而言,民族国家就是指“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注:宁骚:《民族与国家》,26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族国家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将逐渐被各民族历史、文化上的对立所代替。黑格尔曾指出,民族国家是政治实体的最高形式,是民族精神的政治外壳,是民族意识和命运的物质体现。(注:参见[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30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哈贝马斯也承认:“政治—意识形态共同体”是“以拥有对一块领土的主权统治为特征的、在调控能力上胜过传统政治形式(如古老帝国或城市国家)的国家”(注:[德]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见[德]乌·贝克等:《全球化与政治》,78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诚然如此,但哈贝马斯也没有忽视而是专门讨论了现代民族国家所具有的内在两重性,即由政治法律共同体和民族文化共同体双重性质所带来的双重归属感。一个曾经为知识分子争议且今天继续考验着我们的智慧与实践的问题是:“民主的政治共同体如何与民族文化传统接轨?在理想的社会政治秩序背后,还需要有相应的核心价值作为其公共文化平台吗?这一核心价值究竟是罗尔斯式的政治自由主义,即承认文化多元主义,在德性问题上保持中立,只是在正义问题上形成重叠共识,从而建立公共理性;还是像亨廷顿和麦金泰尔那样,民族国家的核心价值必须是一种整全性的、渊源于原初居民的历史文化传统,不仅在‘正当’而且在‘好’的问题上也形成社会共识?”(注:许纪霖:《现代中国的民族国家认同》,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6)。)也许,这些才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真正问题所在。

众所周知,全球化不仅是资本的载体,而且是观念、文化、价值的载体。因此,在应对经济全球化这一时代挑战的过程中,如何保持民族国家的价值本性,发挥民族国家在增强民族认同感、凝聚力、向心力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将是摆在许多国家和人民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福山曾分析指出:“是让全球化毫无保留地摧毁传统的文化社区,还是让它只是破除那些功能失调的传统和社会群体,从而成为自己进入现代性的一个契机。”(注:[美]福山:《社会资本、公民社会与发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2)。)既然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那么,搭乘全球化的列车进入现代性的轨道,进而谋求新的经济规则和价值秩序,可谓现代民族国家顺时而动的不二选择。

诚然,经济全球化过程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新的经济秩序的过程,但是正如吉登斯所深刻揭示出的那样,不可否认,在现实的全球化过程中,“美国深刻而突出地影响了新的全球秩序的形成。从某些方面看,与其说它代表着均势学说的延续,毋宁说它企图把美国宪法条款推及全球”;人们对于联合国的关切“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基于对单个国家主权的深切许诺”,“它推进了而不是削弱了民族—国家作为当代普遍的政治形式的首要地位”(注:[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308页,北京,三联书店,1998。)。如此看来,民族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仍然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吉登斯分析指出,在西方,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社会领域开始分化,经济与政治相对分离,经济、政治与国家暴力工具相对分离,从而降低了暴力程度,缓和了阶级冲突。(注:参见[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372页,北京,三联书店,1998。)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民族国家自身的“价值本性”必然成为人们所关心和思考的重要问题。既然民族国家自身本体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仍然作为一种事实存在着,因此,哪一个民族国家若放弃价值的自身本体性,这个民族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仅会受到来自本民族内部人民的强烈反对,亦会在世界竞争中处于极不利的位置。事实上,只要实行市场经济,经济行为主体价值基点的自身本体性就是必然的。那些以经济全球化中应遵守市场经济交往规则而否定价值自身本体性者,不是理论上的幼稚,就是实践上的别有用心。(注:参见高兆明:《论经济全球化中的价值原点——来自民族—国家维度的诘问》,载《哲学研究》,2001(7)。)可见,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民族主义的式微或民族国家认同话语的削弱,正如有学者所言:“民族主义和民族认同话语在这个愈益全球化的世界上看来仍然会保持其重要性。”(注: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346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实际上,自近代以来,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一直都是为人类社会所公认且普遍接受的政治形式。这一政治形式担负着管理人们社会生活,整合人们社会关系,维系正常的生存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相反,如果没有制度化和法律化,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就失去了民族的外观,政治行为就失去了国民公认的规则,就很难形成全民族的共识和内聚力。(注: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27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可见,现代民族国家在增强民族认同、民族共识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从国外建立社会核心价值的经验来看,当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国家力量(往往是政党)取代了宗教力量成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推动者,这成为一个普遍趋势。(注:参见祝灵君:《国外建立社会核心价值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4)。)因此,就我国而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离不开中国政治的现代化,具体而言,有赖于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形成。原因就在于,民族国家的建立不仅是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的标志,也是加速其政治现代化的助推器。“没有民族国家,现代化就不会进行得那么快速。”美国学者艾恺以法国为例分析指出:“法国国内强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她的政治现代化——建立了现代民族国家。”(注:[美]艾恺:《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213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可以说,在政治现代化方面,后发现代化国家总是将现代民族国家作为其首要目标。因此,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建立,这既是中国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方,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公民社会逐渐兴起。也就是说,与民族国家相伴而生的西欧君主专制统治不但没有削弱公民社会的发展势头,反而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历史地看,公民社会——无论是它的私人领域还是它的公共领域——都只是在16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府的形成而获得实质性的发展的。具体而言,从早期的城市公社,经过民族国家形成之后的发展阶段,到资产阶级共和国,公民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化历程。民族国家的形成打破了早期自治城市公社的封闭狭隘和地方主义特征,城市的市民(bourgeois)于是变成了国王的臣民(subject);在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之后,国王的臣民又变成了共和国(republic)的公民。(注:参见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5)。)而公民之所以成为公民,是以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的形成为前提的,不仅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公民的其他一切权利如财产权利和社会活动自由都是在统一的政治国家中通过公民大会的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的。因此,民族国家的人民不再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臣民或子民,而成为依靠法律规定既承担义务又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只有当人民成为公民时,他们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祖国。

综上所述,从价值自觉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与现代民族国家的价值本性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有着内在的契合与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身内在地要求不仅要彰显“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而且要凸显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逻辑。着眼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我们看到,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生成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伟大实践合乎逻辑发展的直接产物,又是破解中国问题、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同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还提出了一个文化现代化的问题,它的提出可以被视为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的一个重要契机,也可以被看作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在一个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世界历史进程中,如何使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的发挥与民族国家的价值本性的保持相互对接,进而增强其对民众的凝聚、认同、引导和整合功能,这就不仅是一个值得从学理上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命题,更是一个有待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的重大现实课题。

(原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