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小结
竞争和垄断是一对孪生子,伴随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地演变,其成为普世间的一项生存法则。对竞争进行理论化和制度化的梳理是在资本主义兴起阶段,由于认识到竞争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众多国家仍沉迷于封建庄园和农奴制剥削的乐园时,最早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的西方国家通过在社会生产中导入竞争机制,从而建立起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机器,并通过船坚炮利打开了资本统治世界的大门。反垄断法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生产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了维护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基础,应时代的需要而出现的。反垄断法一经出现,就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维护市场经济制度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武器,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项有力措施。
现代反垄断法最初在美国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垄断法首先在德国和日本得到运用,后来在世界各国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不同发展水平、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一项共通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是应规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的需要而产生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最初将以契约、联合或者共谋形式达成的垄断协议,以及具有垄断力量并有可能滥用这种垄断力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规制对象,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了针对企业合并等行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形成了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我国《反垄断法》是在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后,适应经济发展和规制市场上出现的垄断行为的需要,在深入学习和借鉴主要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市场经济法律。《反垄断法》一经产生,就成为维护我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的经营行为越来越跨越国境进行,导致跨国反竞争行为成为各国反垄断当局面临的一项难题。到目前为止,主要国家仍然通过国内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跨国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也由于各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和实施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一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跨国反竞争行为时不可避免地和其他国家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发生冲突,进而导致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这既是全球化背景下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跨国竞争行为必然面临的问题,也对各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
注释
[1]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Six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2]《现代汉语词典》,5版,726页,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5。《辞海》中对于“竞争”一词的解释也是“互相争胜”。《辞海》,5069页,上 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3]后世对于“竞”和“争”两字一般解释 为:并逐曰竞,角胜为争。参见庄周:《庄子选集》,30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 卷,169~1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俄]列宁:《国家与革命》,载《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 思主义》,184~1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 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5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德]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载《马 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1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参见朱熹撰:《孟子集注》,58页,济 南,齐鲁书社,1992。
[8]参见[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颜一、秦典华译,22~2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9]See L.Wilberforce&Others,The Law of Restrictive Trade Practices and Monopolies,2ed.,1966.pp.2023.
[10]See Darcy v.Allein,77Eng.Rep.1260K.B.1602.转引自[日]伊从宽:《独占禁止政策と独占禁止法》,5页,日本 比较法研究所,1997。
[11][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和民主》,吴良健译,1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2][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和民主》,吴良健译,14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5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 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参见[俄]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 义的最高阶段》,载《列宁专题文集:论资本主义》,1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参见[俄]泰福格尔斯泰因:《资本主 义工业的金融组织和垄断组织的形成》,载《列宁专题文集:论资本主义》,112页,北京,人民出版 社,2009。
[17]参见[俄]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 义的最高阶段》,载《列宁专题文集:论资本主义》,1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8]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 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共产党宣言》写于1847 年12月至1848年1月,《共产党宣言》的德文版(1872年、1883年、1890年)、俄文版(1882年)、英 文版(1888年)、波兰文版(1892年)、意大利文版(1893年)出版时,正是欧洲无产阶级运动的高峰 时期。而美国《谢尔曼法》(1890年)的立法正好也处于这一时期。
[19][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0]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 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参见[英]菲利普·布朗、休·劳德: 《资本主义与社会进步》,刘榜离、张潮译,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2]参见[英]菲利普·布朗、休·劳德: 《资本主义与社会进步》,刘榜离、张潮译,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3]参见[俄]列宁:《国家与革命》,载 《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4]严书翰、胡振良:《当代资本主义研 究》,67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25]严书翰、胡振良:《当代资本主义研 究》,71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26]参见侯水平编:《邓小平理论史》, 第3卷,310~311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
[27]一般认为,“全球 化”(globalization)一词是在1985年由美国学者T.莱维(Theodre Levitt)在其《市场全球化》一 书中最早使用的,其原意是指“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 引自朱炳元主编:《全球化与中国国家利益》,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8][英]约翰·斯托普福特、苏珊·斯 特兰奇:《竞争的国家、竞争的公司》,查立友、郑惠群、李向红译,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29][英]约翰·斯托普福特、苏珊·斯 特兰奇:《竞争的国家、竞争的公司》,查立友、郑惠群、李向红译,4~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3。
[30]参见[日]大前研一:《无国界的世界 》,黄柏棋译,12~15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31]关于跨国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参见 Peter T.Mushlinski,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he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余劲 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美]戴维·C·科顿:《当公司统治世界 》,2版,王道勇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32]See Ernest Gellhorn&William E.Kovacic,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In aNutshell,Four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4,p.16.
[33]Ernest Gellhorn&William E.Kovacic,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In aNutshell,Four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 1994,pp.1718.
[34]参见[日]松下满雄:《经济法概论》 ,4版,19页,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
[35]例如,日本禁止独占法从一开始就确 立了严格的结构主义规制,而当时美国只是在判例中确立了结构主义规制的原则,美国反垄断法实体法 中并没有正式规定结构主义规制。
[36]参见[日]伊从宽:《独占禁止政策と 独占禁止法》,47页,中央大学出版社,1997。
[37]有关日本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可参 见戴龙:《日本反垄断法研究》,1~2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8]参见[美]戴维·J·格伯尔:《二十 世纪欧洲的法律和竞争——捍卫普罗米修斯》,冯克利、魏志梅译,9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39]有关秩序自由主义思想的简述,可参 见戴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6~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0]参见[美]戴维·J·格伯尔:《二十 世纪欧洲的法律和竞争——捍卫普罗米修斯》,冯克利、魏志梅译,342~34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2004。
[41]See G.Bruce Doern&Stephen Wilks,Comparative Competition Policy: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aGlobal Market,Glarendon Press,Oxford,1996,pp.143-144.
[42]关于亚洲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重视政府 的作用的理论分析是:亚洲国家历史上普遍缺乏对市场作用的认知,市场发展极不健全,在这种市场体 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如果放任市场的调节作用,不仅不会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还可能导致 市场机制本身的扭曲,因此,在市场无法发挥其调节作用的体制下依靠强有力的政府来培育市场,推进 市场竞争的开展,是一项符合亚洲国家实际情况的发展道路。亚洲国家的这种发展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 曾经被广泛讨论,并一度在世界银行的报告书中得到正面评价。例如在世界银行1993年报告书《亚洲的 奇迹》(East Asian Miracle:Economic Growth and Public Policy)中就对亚洲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 进行了比较客观的评价。
[43]See UNCTAD,Model Law on Competition,TD/RBP/CONE7/8,United Nations,New york and Geneva,2010,p.12.
[44]例如,1999年和2000年公布的征求意 见稿第6章关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规定中,对于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职权,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组织、委 员的任命和身份,主任、委员的任命,委员的选任、任期以及免职,派出机构,表决方法等都有具体的 规定。这些规定在2001年以后的征求意见稿中逐渐被删除或简化。
[45]参见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 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8~12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6]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从 2001年征求意见稿开始,刻意回避关于反垄断主管机关设置问题,直到200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 关于反垄断主管机关的组织构想才逐渐明确。又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当初曾明确规定反垄断主管 机关以及部门监管之间的关系,但是在最终出台的法律中相关条款却被删除。
[47]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就 敏感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曾出现过不同的规制方案。在2003年征求意见稿中,曾出现按照抽象行政行为和 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对于构成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在后来的征求意见稿和最终出台的《反垄断法》中 都被剔除。
[48]参见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 论》,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9][德]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 ,张世明、袁剑、梁君译,12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50][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 达人译,51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1][德]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 ,张世明、袁剑、梁君译,76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52]菲律宾在美国的殖民统治下,早在 1925年就制定了亚洲第一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限制贸易的联合的法律》(An Act to Prohibit Monopolies and Combination in Restraint Trade),但这部法律至今都未被真正地执行过,基本上 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参见[日]安田信之:《开发法学》,177页,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5。
[53]新加坡于2004年制定了反垄断法,香 港至今尚未出台自己的反垄断法,关于小经济体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好处胜于制定反垄断法的议论,参见 [日]浦田秀次郎:《東アジアの競争政策と経済発展》,载伊従寛、山内惟介、J.O.ヘイリー、W.A.W. ネイルソン編:《APEC諸国における競争政策と経済発展》,39~60页,日本比较法研究所,2002。
[54]See Bruno Zanettin,Cooperation Between Antitrust Agencies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Hart Publishing,2002,pp.42-43.
[55]参见戴龙:《日本反垄断法的域外管 辖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56]参见戴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 制研究》,135~13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57]该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戴龙:《日 本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当代亚太》,2011(4)。
[58]See Commission Decision of30July1997,OJ1997C136/3.本书第五章第五节对该案有详细介绍和评价。
[59]See Air Freight:Threat of aTrade War Over Boeing Reflects Antitrust Limitations,WALL ST.J.EUR.,Jule18,1997.See Salli K.Mehra,Extraterritorial 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the Myth of International Consensus,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International Law,Vol10:191,1999,pp.191-221.
[60]See United States v.Watchmakers of Switzerland Information Center,Inc.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Civil Action No.96-170,available at http://www.justice.gov/atr/cases/f214800/214816.htm.
[61]Daugals E.Risebthal and William M.Knighton.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e,The Problem of Extraterritoriality,London RIIA1982,p.25.
[62]See Zenith Radio Corp.v.Hazatine Research,395U.S.100(1969),available at US Supreme Court Center,http://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95/100/case.html.
[63]参见孙速:《维生素C反垄断案烽烟 再起》,载《财经》,2008-11-21。
[64]参见《中国商务部回应“维生素C反 垄断案”称美审理不公正不恰当》,见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 03/19/c_115080959.htm,2013-03-19。
[65]参见[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 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刘志云:《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一种从 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6]参见《两拓合并引中国警觉业内:合 并或涉嫌垄断》,见环球网,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12/652643.html,20090207;《 中方对“两拓”合并启动反垄断调查》,见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1005/06/content_19978207.htm,20100506;《“两拓” 合并再次告吹》,见中青在线,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10/19/content_3428151.htm, 20101019;《各国均反对寡头垄断两拓合并“胎死腹中”》,见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cj/2010/1019/2597191.shtml,20101019。
[67]参见《“两拓”合并案已获美方批准 》,见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80704/02245053621.shtml, 20080704。
[68]参见《澳政府批准两拓合并欧盟态度 成关键》,见广州日报网,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810/07/content_334991.htm,2008-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