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这个词本来用于指称作为法律后果之前提条件的法律表述。但自近代以来,构成要件中蕴含的类型意义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在贝林那里,构成要件是一种指导形象,而在梅茨格尔以后,人们至少都将之理解为不法类型。[1]可见,类型性是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属性。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构成要件中包含的这种类型性?这种类型性和罪刑法定有何关系?以下便论述这两个问题。
注释
[1]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