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历史的谶语:法律如何表达人
前文详尽地论述法律上的人之发展历程,意在找出其历史规律以论证“生态人”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人模式之正当性和历史必要性。法律传统本身不仅专注于过去,还要关注未来。注209法律的思维和法律实践不可能止步不前,透过法律人发展的重重迷雾也能够廓清法律人未来发展之方向。在生态环境危机蔓延的当代,传统法中塑造的法律人形象和由此设置的法律制度越来越捉襟见肘。这种理论和实践的困境并不意味着法律丧失了应对生态危机的可能,而只是说明法律还有继续演进的必要。环境法看待人性的立场和方法,是一种更为接近人性真相的角度。从这个角度探讨人类应该如何从生态环境危机之中突围,环境法上塑造的全新法律人形象正是朝这个方向所作的努力。
一、法律上的人如何塑造
(一)时代背景与法律人模式
通过上述历史对法律上的人的呈现,我们已经透视到时代的变迁和法律观念的演变对于塑造法律上的人之根本性。“法律上的人”在不同的法律深处,是各种影响着立法思维的法律观念在交织发生作用。社会力量,历史和文化发展不断对法律制度起作用,改变法律规则,或延缓、塑造或缓和变化。每个法律变化有其本身的生命史。但是有某些典型模式,即法律变化倾向于遵循的道路。注210早期罗马法是原始家族观念或者说宗法观念起主导作用的产物;《法国民法典》开创的近代私法宣示的是个人主义;《德国民法典》代表的现代私法徘徊在个人主义和超个人主义之间;社会法上的人则是私法上的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转型;而公法上的人也历经了从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的演变。可以说,法律上的人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法域中异彩纷呈,这还是应归结于法律上的人之现实来源:社会生活中的人,也即法律上的人实际地反映着现实的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需要。这种历史和社会的需要左右着立法者的法律思维,同时也影响着法律上的人之形象,法律上的人每一个变化都是独特的历史事件。
19世纪主导法国私法的思想是古典自由主义,其核心是相信个人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需求的最有效的手段。个人自由是个性充分表现的条件,古典自由主义心目中的政府就是一位不偏不倚的“仲裁人”或“裁判”,职责是维护“游戏规则”,而不能自己直接参加“游戏”,或预先做手脚,或修改游戏结果,即所谓的“有限政府”。古典自由主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的个人主义”,把个人视为私法的构成基础和目的。在自由主义观念之中,每个人都是“原子化”的单独个体,每个人的需要和利益都是不依赖其他人的。自由主义关于人的个体化的认知,麦克尼尔如此比喻,“这样一种做法——从社会的机体中掏出它的经济心脏,并且希望把这个经济心脏当作一个独立的发生功能的器官来考察——确实显得有些不理智”注211。于是,近代私法中的人之地位可以如此表述:“承认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完全平等。”由此所肯认的法律人格虽是“可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私法关系的立法者”,但这个私法上的人却是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法的力量之差异的抽象性的人,其背后是“理性的、强有力的智者人像”注212。德国是“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得相当彻底的国家。《德国民法典》“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注213。它所描述的人像乃是植根于启蒙时代,尽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个人,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经济人。私法体系的统一性瓦解,以及私法领域被社会法和公法蚕食的过程,与主导社会的观念从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的转变这个过程是同步的。
从近代私法到现代私法,民法的理念从形式正义转为实质正义,并从追求法的安定性价值转为追求社会妥当性价值。但这种理念转变是在承认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对现代社会新出现的问题的法律调整。与此理念转变相适应,自拿破仑民法以来所确立的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也有所调整,即由所有权绝对变为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由契约自由变为受规制的竞争;由过失责任变为社会责任。这种变化是由20世纪社会状况的转变决定的。在这种转变中,所有权具有了增进社会福利的义务;绝对的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严格责任制度的出现也使受害者更容易获得救济。除此之外,现代民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这些新制度和新原则体现的是私法和公法的融合,使得私法开始摆脱形式平等的不足,同时也弥补了私法对于人的关怀的疏忽。
公法上最初的抽象平等的人,是在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等级制度的状况下构建起来的。这个历史时期,古典自由主义思潮开始萌芽,这种思潮认为每个人都是具有天赋的理性的存在。每个人都让渡出了个人的权利而组建了国家,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都是一致的,每个人都是国家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所保护的对象。这样的观念在法律上也设定了一个抽象的法律人标准,即“凡具有人的面孔者,一律平等”注214。每个人在与国家的社会契约中,都具有同等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排除了他的具体身份、地位,等等。到了现代,受集体主义以及福利国家等观念的影响,公法上的人被想象成社会这个复杂整体的有机部分。公法考虑的更多是人的集体气质,每个人的政治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整体中的一部分就是对人的描述方式。“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注215个人主义为集体主义所取代,个人意志也将完全服从于公意,每个人均“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注216。人类也就进入了更完美的境界。同时,为了达致社会整体福利的更大化,公法上的人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差别也引起了公法的重视,很多公法制度被创设出来以弥补人们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权利享有方面的差异。
20世纪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世纪。垄断的加剧,使工业社会中出现了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社会群体不断分化,形成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对立和冲突。而近代私法所确立的权利绝对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原则等都面临着挑战,并由此促成了近代私法的现代转型。现代私法承认具体人格,经济上的强者和弱者的存在,从法律规制上抑制强者、保护弱者。法国学者里佩尔在《职业民法》中说道,“我们必须给法律上的抽象的人(例如所有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为了进行论证而驾空了的人(例如甲、乙)穿上西服和工作服,看清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究竟是什么”注217。如此,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在知识、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实力受到法律的考虑,法律试图追求实质正义就应该考虑具体的法律主体的具体状况,众多的承认法律主体具体差别以及保护弱势主体的法律制度被创设出来给予弱势主体特殊关照,法律上的人渐变成具体的人。
(二)法律场景与法律人模式
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现实的法律体系结构同样赐予了法律人模式变革的力量。罗马法中身份法上的人格产生于身份法以及身份法领域的各种身份关系,身份法上的人处于复杂的身份之网中并形成了身份法上的不独立的人格。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造就了私法和公法的分立,同时也为这两个法域中不同的法律人格孕育了土壤,法律上的人同时具有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双重属性。注218人们的生活分为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人所面对的社会关系分化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及人和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关系。市场经济商品交换和竞争的存在,使得市民社会的不同私人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形成了彼此漠不关心又紧密相连的“共同利益”关系。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是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注219
私法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往和交易关系为鹄的,而公法以保障人们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公共事务为要义。值得一提的是,在如今,私法和公法的绝对分立导致的一系列法律真空,导致了公共领域和社会法的产生,也导致了两者在法律理念和制度层面的互相渗透、互相吸收;两者同样经受了个人主义观念向团体主义观念的洗礼,私法上的人和公法上的人同样经历了由“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转变,这不得不说是殊途同归。
20世纪以来,由于团体主义的盛行,很多独立于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起来。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各种社会团体运动的结果,包括劳工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环保组织、动物权利保护组织、妇女组织,等等。这些实体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代表这些弱势者的利益和强势者进行法律上的对话。这些领域是私法很难涵盖的,于是在这些领域产生了公共领域,产生了社会法这个法域,第三法域正是社会法上的人存在的法律场景。可以说,法域和法律上的人是互相成就的。注220
(三)实在法的表述
不同法域中的法律人,其法律地位通过实在法表述出来,这也是运用实证主义方法从制度层面研究法律上的人之方法。本书第一章第二节已经述及,实在法对于法律上的人之表述在于对法律人格的承认,以及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价值等观念实现法律人自然性、社会性属性。
私法上的人,其法律地位表现在: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得到普遍认可,自然人的私人利益和私有财产得到私法的保障;私法法律关系是意思表示自由的私人之间产生的契约关系;即便法人是自然人的人格延伸,法人的制度设置也是以法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法人的私法地位可以比照私法上的自然人;私法上的人之具体形态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私法上的人所承载的契约精神在私法立法中贯穿始终。公法上的人法律地位表现在自然人的公民人格和政治权利得到普遍和平等认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作为公民的自然人和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公法上的人承载的民主、自由精神在公法规则中得到体现。自然人的私法人格和公法人格同时存在于私法法域和公法法域,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两个部分。
二、法律上的人再发现
(一)法律人模式是社会变革的力量
通过上文的法律人模式演变历史考察,不难得知,法律上的人,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体系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形象。注221“这样一种形象在不同的法律发展时代是变化着的。有人可能甚至会说: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注222不同的法律人形象,作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人研究的范式,左右着不同时代的立法并因此成为法律变革和社会演进的精神力量。“在那些现实存在着但又超越现实漫游的个人身上,在他们的任何怪诞、情绪和胡思乱想处,在那我们称为人性的怪异植物的完整标本上,法律制度肯定不可能建立起来。通过经验具体的人不会通向法律制度之路,反而导致对法律制度的否定。有谁像麦克斯·施蒂纳那样从‘唯一者’出发,必定会像他一样以无政府主义而告终。相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只能根据人的普遍类型来制定——而且对不同的法律时代而言,多样态的不同的人类特性表现为典型的、本质性的,是法律规范化的重要出发点。”注223法律上的人立足于社会现实和法律时代,然而法律人最终通过实在法来表达。实在法对法律人形象的表达集中体现在对法律人格的承认和法律人的规则设置。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模式相对于法律制度设计具有基础性,法律人模式所背负的时代使命和法律精神是立法的理念基础,也决定了立法的方向。在一个全新的法律时代,法律人模式的选择必须以社会背景和社会要求为基础,而同时又决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
法律上的人之形象是与法律实践交互影响的。人类图像隐藏于人类文化活动的各个层面,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变动的。人类图像乃是人类“自我诠释”的历史,是人类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之间的转换中介。“人是什么”的答案可以从人类历史中被实践映现的“人类图像”上去理解。注224法学上人之图像,核心是讨论法学上对人的认识和预设这两个相互影响的问题。通过反观法学上人之图像的历史演进,得出的三个结论是:第一,人之形象为一门跨学科的议题;第二,人之形象并无固定一致的形态;第三,人之形象为一具历史性且不断生成变化的概念。注225当代各国都面临着环境问题的侵扰,环境问题是每个国家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当今世界的图景已不再是单纯的没有战争的和平状态,也不再仅仅追求经济发展,而是追求人类整体发展与大自然环境容量保持平衡的状态,追求生态安全的秩序。
再从人之图像与世界图像之交互影响论述,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着大自然的严重反扑,目前对世界的理解不仅在于乞求一个没有战争的世界和平状态,尚有对大自然资源永续发展的冀盼。这是一个新的生态学基本课题,这意味着人之图像因为世界图像的转变所产生的变化:人从自私自利的人之图像,转变为认识到创世主所给予的大自然环境资源有限,不仅顾及现在的自然环境,尚应思虑未来的自然环境。也就是说:人之图像转变为植基于人仅是大自然环境中一个原子之深刻认识。注226在汤因比的文化形态史观中,人的本质永远都存在于自然之中、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什么是自然,是自然哲学的基本问题,在今日因为环境问题而被重新提出。人类已意识到,人本身无法自外于自然,他必须“与自然”且“在自然”中生存。在环境问题之反思中,人类自觉必须彻底修正人与自然之关系。传统自然科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人与自然之严重疏离,其后果则是人本身之异化。因此,全新的法律上的人核心概念为“身处环境中的人”,现代文明要向启蒙以来的原子论式“人类图像”道别。注227
(二)全新法律人模式之诉求
从历史进程来看,自从人类这样一个生命形式诞生并且具备了精神意识以来,人类便需要不断地发展、不断地超越、不断地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每每人类生存的社会作一次跃进,必将带来人类社会内部的变动——这就是人的吊诡。人的认知能力和人的存在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持续恶化的环境危机,对于人类本身而言意味着什么,是需要我们思索且回答的问题,每个生存在环境之中的人都应该思考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环境法与传统法产生的背景迥然有别。环境法作为社会科学知识的集合,正是法律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环境法异于传统法的根本之处便在于,环境法重新审视法律视野中人与自然的交往关系、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重新对法律进行价值判断并提出新的人类行为模式。一切伟大的政治转型都是由法哲学来推展或伴行的。法哲学立于其首,革命立于其尾。从人的角度解析法律具有必然性,作为向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提出挑战的革命的环境法,环境法的革命性首先就表现在它对人的假设具有革命性。
1984年《德国巴伐利亚州宪法》第141条第1项规定:对自然生活环境的保护,也是我们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应将此保护责任托付于每一个个人以及社会团体。2005年2月28日,法国议会通过了《环境宪章》,并使该宪章作为一个专门规定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为法国现行1958年宪法的一部分,并同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环境宪章》使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国家。因此,该宪章对于法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可能对其他国家的宪法构成积极影响。作为法治国家,法国十分看重这个环境宪章,并以此为骄傲。也许,在心底里法国人希望环境宪章能与法国1789年那个深刻影响人类历史的人权宣言相媲美。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认为,宪章打开了通向“一场真正革命的道路,即人道的生态的道路”。这项宪法法令不仅仅是一种虔诚的愿望,它确实将环境问题置于法国法律的最高等级,处在了法国法律金字塔顶峰。在未来的工作中,法国的立法者应该始终牢记宪法前言中的这10条内容,其他法律今后将被通过环境的视角进行审查。法国人认为,入宪的环境宪章“承认环境方面的人权,将其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和基本原则,可以阻止与可持续发展相反的措施的有效性”。法国《环境宪章》开言即宣示:自然资源和自然的平衡是人类产生的条件;人类的未来甚至存在都和他所在的自然环境不可分离;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人类对其生活条件和自身的发展所施加的影响与日俱增;某些消费或生产方式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对生物的多样性、人的充分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有害的影响;环境的维护应该和民族其他的基本利益一样被追求;为了确保可持续发展,旨在满足现阶段需求的选择不能有损将来几代人和其他人民满足他们自身需求的权利,宣告如下……法国的《环境宪章》对人之形象的观察和预设基于人是大自然中的一分子,人类的存在与大自然不可分离,人们在日常活动和法律实践中都必须关照大自然,这个大自然不仅是现世的大自然,还有未来的自然。
20世纪60年代西方爆发了生态革命,从此,社会科学界掀起了深入探讨环境恶化原因和重建社会科学范式的浪潮。其中,法学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学理论关注环境问题,关注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环境问题,也推动了法律上的革命。法律的转型最基础地表现在法律对人的认识问题上。法律上的人,体现人类的思维范畴和历史意识。法律人模式的选择,绝不是一个自由无意识的问题,而是人类有意识的选择,或者说立法者、法学家的意识选择问题,它深深地刻有人类意识的烙印。在法律人模式历经了“商人”、“政治人”、“社会人”等模式的演化后,在当前环境危机不断扩大的时代,法律人模式究竟如何选择才能够适应这个状况?本书提出“生态人”作为法律人模式发展的一个方向,并论证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法律人模式发展至“生态人”的历史必然。在历史的洪流中,人类心灵从蒙昧阶段的幼稚沿袭到今天的高度发达状态所经历的一切伟大运动,都是人类意识和思想的结晶。人类文明社会仍在继续发展之中,“生态人”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经验史中一件了不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