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结构、原则和制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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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法

(一)我国继承法的历史演变

继承作为古老的法律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氏族时期,成熟于国家出现之时。而继承法则是关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予以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时期,近现代继承法始于清末民初。1930年12月,《中华民国民法》通过并颁布的继承编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进行继承法的立法。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共分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等5章,共计37条。该法自实施后至今仍未修改,是我国最为稳定的民法单行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继承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依据,也同时决定了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保护公民享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二是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国家以其强制力保护。

(2)公序良俗原则,即继承人在继承活动中必须遵循该原则,不得破坏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强调公序良俗原则可以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维护正常的继承秩序,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助力。

(3)继承权平等原则。具体而言包括:一是男女继承权平等;二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三是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四是儿媳与女婿继承权平等;五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主要表现:一是丧偶儿媳与女婿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二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三是接受遗产与清偿遗产债务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四是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五是遗嘱继承和附义务遗赠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六是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七是尽到扶养义务不同的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5)遗嘱自由原则。《继承法》赋予自然人订立遗嘱的自由,遗嘱人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国家或集体。然而近几年来,“第三者”案件逐年增多,在社会上反映强烈,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与社会的道德底线发生冲突,对此要如何平衡呢?我们先看一下案件:

案例:黄某(男)和蒋某(女)1963年结婚,但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抱养一个儿子。1994年,黄某与比其小22岁的张某认识并同居。蒋某发现后,劝告无效。1996年,黄某与张某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某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患癌症晚期,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某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那份财产(价值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某,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该市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4月22日,黄在立下遗嘱的第四天去世。作为原配妻子蒋某没有按照黄的遗嘱去执行。张某即一纸诉状交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分析:原告张某应有权接受遗赠。理由如下:

黄某立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依照《继承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代继承人以外的人。黄某将自己的财产赠给张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没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和第27条规定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继承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只有在继承人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人身权,或歪曲、侵害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时候,才会剥夺其继承权。也就是《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基本制度

(1)继承法总则。规定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权的基本问题,重点在于继承的基本规则和继承权的规定。

(2)遗产继承。《继承法》规定的基本继承方式,是遗赠继承和法定继承。遗赠继承作为最主要的、具有排除法定继承效力的继承方式,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遗产赠与。《继承法》规定遗产赠与包括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其中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的特色制度。

(4)遗产处理。规定遗产继承和遗产赠与效果的最后实现过程的规则,特别是继承开始、遗产管理、遗产债务清偿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