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亲属法
(一)亲属法的界定以及我国亲属法的立法现状
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用以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亲属法的提法,根据国外的立法例,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问题,都属于亲属法调整的范围。亲属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与一定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具有密切的联系。
在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是亲属法的主要渊源。(1)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2)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进行了重新修订,修正后的《收养法》共6章34条。
(二)亲属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我国的亲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即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结婚或者离婚权利的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具体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一夫一妻原则,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法律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实行,反对任何形式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做法,对于重婚等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3)男女平等原则,即两性平等、男女平权。该原则也是宪法原则,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无论男女,都享有一样的权利,负担一样的义务。在亲属法中,其基本含义有三:一是在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二是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三是所有的近亲属之间的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我国亲属法特别强调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保护亲属中的弱势群体,防止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界定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通过以下案例加以具体说明:
2.基本制度。我国的亲属法的基本结构,包括亲属和亲属身份权制度、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亲属身份关系以及亲属财产关系四个部分。
(1)亲属和亲属身份权制度,包括亲属身份地位的取得和消灭、亲属身份关系和亲属财产关系三个部分。在亲属法总则中,应当规定亲属法的基本制度如亲属种类、亲等和亲系等。
(2)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亲属法应当明确规定作为亲属关系发生和消灭的基础法律事实。比如结婚和离婚是配偶法律关系发生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3)亲属身份关系制度,亦称身份权制度,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对于三个基本身份权及其派生身份权,亲属法应当详细规定,并对其基本内容、具体规则以及保护方法予以明确。
(4)亲属财产关系,主要是夫妻财产关系、家庭财产关系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