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结构、原则和制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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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与宪法相关法的体系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类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等。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例如,《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家安全法》、《戒严法》、《反分裂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等。

问:2012年,中国与日本之间的钓鱼岛主权争执再次发生,国家主权、领土、领海等成为最受国人关注的宪法热点问题。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中国领海是如何划定的?中国行使领海的主权有哪些表现?

答: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

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紧追权由中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家赔偿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等等。

目前中国公民移居境外定居乃至入籍的现象,也较受国人关注。这一现象易导致公民双重国籍的宪法问题。根据《国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