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法与宪法相关法的体系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类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等。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例如,《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家安全法》、《戒严法》、《反分裂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家赔偿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等等。
目前中国公民移居境外定居乃至入籍的现象,也较受国人关注。这一现象易导致公民双重国籍的宪法问题。根据《国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