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结构、原则和制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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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与宪法相关法的历史

新中国的宪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包括序言、正文7章60条,规定了新中国的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第一章宪法与宪法相关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修改《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共4章30条。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该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对第四部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是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第二次修改是在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第三次修改是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第四次修改是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14处修改: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完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相关法的历史同样悠久。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选举法》、《工会法》等相关法。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行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制定了大量的宪法相关法,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立法法》(2000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国防动员法》(2010年),等等;并且修改了其中的一些法律,例如2001年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10年修改了《国家赔偿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等。如今,宪法相关法仍在继续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