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全球化理论的研究现状
如前所述,全球化问题乃是一个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横断性课题”和“综合性课题”。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领域热烈探讨全球化问题之时,法学界自然也不甘寂寞。许多从事法理学、法哲学、国际法及人权法研究的学者近年来也对全球化问题予以特别关注。他们从法律的视角对全球化、全球化的法律表现以及法律全球化等问题展开了理性的思考和讨论,从而在全面理解全球化内涵的同时,深化了法学研究的内容。
一、法律全球化理论的提出
学者对全球化与法律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美国和欧洲。针对法律全球化理论产生的原因或背景,欧美学者达成了学术上难得的一致,他们普遍认为这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的法律发展潮流密不可分。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人权运动对法律全球化的直接影响方面,以美国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的特鲁伯克为首的4个学者合作撰写的研究报告认为,法律全球化之所以可能,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变化中的生产方式:新的专门化分工的形成和“全球工厂”的出现,使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易于分散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从而有助于新的国际分工的出现。(2)金融市场的连接:全球连接的资本市场促进了跨越国境投资的自由流动。(3)跨国公司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大型跨国公司现在已能在全世界开展生产和其他活动,这加强了它们的交易权力,提高了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4)国际贸易的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和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国内规章的许多方面都有影响。(5)结构改革和私有化:前苏联集团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减少国家在经济中的直接参与,强调发展市场体制,包括法律结构。(6)经济关系中新自由主义概念的主导地位。(7)民主化、人权保护以及“法治”的复兴:国际上更加关注政治自由、控制专横政府、维护个人权利以及加强司法。(8)推动人权和民主的超国家、泛国家人物的出现。注88
美国学者罗伯特·赖克在《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中指出:“我们正在经历一场变革。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即将到来的世纪的政治和经济。到那个时候,将不存在国家的产品或技术,不再有国家的公司和国家的工业。届时将不再有国家的经济,至少是像我们所了解的那样的概念。在国家的边界以内将剩下的只是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每一个国家的基本资产将是它的公民的技能和见识。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使命将是应付全球经济的离心力,这种力量正在拆散把公民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把更多的财富给予具有高度技能和知识的人,而降低拥有较少技能的人的生活水平。由于从经济角度来说国家边界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那些处境优越、在世界市场中飞黄腾达的公民,倾向于脱离忠于国家的束缚,借此使他们自己与他们不喜欢的同胞分离。”注89
著名学者乔治·莫德尔斯基(G.Modelski)在其《世界政治学原理》中则更明确地指出,“当世纪末临近的时刻,全球化正迫使人们重新思考‘政治共同体’的性质。的确,全球化对民族国家是‘最好的共同体’这样一个现代化的正统观念提出了挑战”。这一点,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比较法和法律理论Otto Kahn-Freund 教授托依布纳的研究最为精深。
托依布纳首先对人们惯常认为应由国家法调整的领域进行了详尽地考察,他发现,“跨国公司的内部法律制度是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的主要表现。在劳动法中也可发现全球化与非正式性的联系,在这里企业家和工会作为私人行为者是主要的造法者。技术标准化和职业的自我调整也倾向于世界范围的合作,而不受官方的国际政策的干预。人权话语业已全球化,它正在要求有其自己的法律,其不仅来自非国家的渊源,而且来自与国家法律相悖的渊源。在生态领域也是如此,也存在一种法律全球化的倾向,相对脱离于国家制度。甚至在体育领域,人们也开始讨论国际体育法的制定问题了。”他认为,这些现象,恰好就是反映着“相对脱离”国家、正式的国家政治和国际公法的法律新形式,“不仅经济,而且世界社会的各个不同方面都正在发展一种它们自己的全球法”注90。
当有人提问说:“法律全球化的时代真的已经来临了吗?”“在即将来临的新千年中,人类的法律和社会将有哪些改变?”曾因撰写过《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而获得世界声誉的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律史专家伯尔曼(Harold J.Berman)指出:
“随着新的千禧年的来临,一种新的法律传统——世界法传统——正在形成,它是融会世界东西南北各色各样文化的不同法律传统而成的,因此将有助于建立世界秩序和世界司法制度。全球数以百万计的人正投入到形形色色的跨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他们之间有各种合约上和其他法律上的关系,上述的世界法传统已见于这些关系中。一场赋予正在出现的世界法传统具体形貌的革命已经在进行。两次世界大战和世界共产主义兴起是它动荡的第一时期。它在第二时期的表征,则是国际共产主义的没落和种族民族主义的卷土重来,然而部分的旧潮流反复并没有妨碍世界经济和世界经济法体系的发展。现阶段的运动则致力于创造一套世界法(world law),其内容已不限于经济法,而包含诸如世界环境法和世界人权法,这是这场革命第三时期的特征。”注91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人权学者戴尔玛斯-马蒂结合20世纪末世界上发生的事件,一针见血地指出:“法的世界化已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当然法的世界化还是局部的、时断时续的,而且通常是各式各样的危机引发了法的世界化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律世界化进程的开始;亚洲金融危机也许会对经济法领域的世界化助一臂之力;而皮诺切特案件则会加速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注92
二、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多重含义
随着全球化和法律的学术研究成为一代显学,各种全球化与法律的研究中心纷纷成立,学术会议接连举办,大量有价值的学术成果问世,有关全球化的法学专业杂志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根据有关报道,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举办过多次关于“法律与全球化”问题的研讨会,印第安纳州立大学率先于1993年编印了《全球法律研究杂志》。该杂志每年春秋两季各出一期。初期主要探讨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讨论“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内容等基本问题;近年来则分别论述不同的法律专题,如全球性移民与法律的全球化、全球性环境问题与法律的全球化、全球化趋势下妇女的法律地位、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与法律的全球化、全球化形势下的国家主权问题等。除了《全球法律研究杂志》以外,《欧洲国际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也注意到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全球化问题。
笔者对国外学术界关于“法律全球化”的纷繁复杂提法进行归类,大致区分出以下几种基本观点:
(一)从“全球化”与“国际化”的区别界定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人们在谈论全球化时,有时会出现概念使用上的混淆与混乱,以为“国际的”(International)就是“全球的”(Global),或者“全球的”就是“国际的”。但一般认为,全球化(Globalization)与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是具有质的区别的两个概念,尤其在法律上不可同日而语。“国际化”是指国家作为主体在国家之外的一个层面上的合作行为,是以“国家”(Nation)或者一个民族整体为单位来衡量的事物,它是各国为实现国家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其服务对象是一国的国民,所保护的客体是各国的国家利益,最后都还是在国家控制之下。“全球化”则是一组政治、经济、社会行为的非国家化过程,淡化参与者的身份,或者根本不考虑参与者的身份。它是在民族与个体相互交织的背景下,以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的非国家化进程,其服务对象是整个人类,所保护的客体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注93
国际化向全球化转变和发展的传送器是民族国家之间政治经济的高度相互依存。对外联系越广泛和深刻,国际化程度越高,相互依存度也就越大。相互依存主要是由经济关系的加强所引起的,是一个产生出相互制约和进行权力分配的过程,国家间关系尤其是大国间的争斗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被这种相互依存的形势所塑造。相互依存使每个国家的民族经济变得对其他国家经济或行为的变化更加敏感,有时甚至是极度的脆弱,从而促使不同社会间的连接愈加复杂化,这影响到包括财富的创造与分配、技术、价值观念、文化和安全等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国内政策的确定和调整不再仅仅是国内事务,而是不断成为进入国际谈判和解决的目标。在这种状态下,界定国内事务的终点和外部事务的起点成了极为困难的问题,许多全球性的事务已变为民族范畴的重要部分。在这种高度相互依存的现实以及对其影响的反应中开始了一定规模的全球化进程。
(二)“法律趋同化”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其背景与动力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其实现途径是通过多边条约使国际社会的规范进入国家社会的范畴。全球贸易规则的日趋统一,被看作是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性功能及其必要条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前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近半个世纪以来的活动以及它们制定和不断修订的一整套运行机制和规则,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支柱和法制架构。尽管这些组织及其游戏规则是由主导着经济全球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并操纵的,但其在世界经济规范化、法制化、秩序化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抹杀的。
从理论上讲,法律关系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全球化的法律关系直接导致法律的跨国界协调,进而形成全球法律的趋同或最终统一为欧盟式的制度结构。当然,完全的经济全球化不仅需要一个超国家的世界化的权威机构和权威运行规则,而且要求各国必须做出必要的主权让渡,以及劳动力、资本、商品、服务等全部生产力要素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这就是说,目前的经济全球化还只是一种进程的开始,但却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指出:“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法律文化趋同的时代,即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制度变得更为相似。法律文化,即不同国家的公众对法律的态度也必然如此。趋同反映了经济的相互依赖,以及世界文化的融为一体。即,当社会有相似的经历,呈现出交通和通讯的统一世界时,它们的法制也必然走到一起。”注94
(三)“无国家的全球法”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一种在全球化的市民社会出现的、由私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工会、新闻媒介联合体等)创设的、介乎各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无国家的全球法”。其表现形式包括技术标准、职业规则、跨国公司内部组织规章、人权、契约、仲裁及其他商法的制度。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多元化之间产生的巨大的制度真空。注95一般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商人习惯法、国际商事活动惯例、国际仲裁法庭等制度,各种国际经贸组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跨国公司等组织在不同领域内的实践,以及国际技术转让、全球股票市场、全球贸易自由化、金融领域的全球化等等,所有这些世界法制的新形式都创造了一种经常与民族国家法律空间相冲突的跨国的法律空间。
(四)“一国(地区)法律全球化”理论
即指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行的法律制度,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通信手段的日新月异,各国之间交流的日益频繁而为全球普遍接受的现象与过程。这种理论的主要论据就是美国法面向全球各种事务的扩张。它具体又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美国契约法和商业法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普通法。美国学者夏皮罗认为,“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英美普通法对商业创新活动的独特的适应力,以及美国律师以企业为导向的执业传统,使得美国的商业法律实践很迅速地传播到世界各地,明示地或默示地被吸收在泛国家的契约中,并正开始被其他许多国家的判例法甚至是制定法所吸收”注96。
第二,公法的美国化。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对领袖政治的不信任,推动了各国实行以提高公众在政府决策中的参与程度、增加政府决策透明度为内容的行政法改革。全球对划分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成文宪法的关注,推动了各国合宪性审查、宪法法院制度的发展。美国宪政制度的成功经验及美国行政法在制度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使各国将其作为仿效对象与范本,“公法全球化”与“公法美国化”在此意义上发生重合。
第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法)的美国化。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在类似情况下对宪法或国会立法的解释如出一辙,具有明显的法官造法的普通法风格:先设定大前提(比如宽泛的词义、立法目的等),然后精心选择某一“关键词”加以引申,加入本来字面上不具有的意义,从而扩充字面意义。这虽然只是争端解决的很小方面,但无疑也表明美国式法律文化已影响到WTO。注97
(五)“非国家的法律全球化”理论
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从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出发界定法律全球化的含义。“全球化”是使资本等生产要素在不受国界限制的全球性市场上自由流动的进程,故“法律全球化”即是法律的非国家化进程,服务于建构无国界的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需要。“非国家化”意味着国家主权在该领域被不断削弱。注98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开始,世界经济领域呈现出一系列超越任何国家、政府控制范围的现象,并进而在文化、法律及政治领域引发了相应的变革。人们之所以将这些变化及过程称为“全球化”,是因为它们已经不同于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化活动及过程,产生了超国家的影响及后果。更重要的是,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大财团意识到,完全依靠各国政府及其他权力机构努力去为他们争取利益已经难以满足他们迅速扩张的需求,尤其是高新技术成为经济发展主要动力后,掌握核心技术的跨国公司自认为已经具备了不受国家、政府制约的独立生存能力,甚至足以反过来影响、控制政府行为。全球化理论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台的。
(六)针对“全球性”问题之解决的法律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出现解决全球问题的全球性法律的现象。全球性问题是指那些影响涉及全球各个角落而不以国家边界为限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全球荒漠化、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全球性恐怖活动、艾滋病的全球蔓延、资源枯竭、大规模难民、全球安全、赤贫化等。此时,我们是以一个地球人,而不是任何一个特定国家的人的身份在观察事物。
(七)“法治全球化”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法治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以法律取代行政结构、关系网络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实行法治。随之而来的是律师、法官、诉讼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凸显。注99
三、国内法律全球化理论的研究状况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经济全球化、社会全球化的研究如火如荼,关于全球化与法律方面的研究也是方兴未艾。只是由于刚刚起步,该项研究的规模和深度仍然较为有限,与此同时,也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和观点之间的争议。注100
法学界有的学者只同意“经济全球化”的提法,而不同意提政治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以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的观点为代表。他指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但‘法律全球化’却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注101其基本理由是:首先,倡导这种理论的人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世界上有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无论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发展程度,还是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都存在差异,各国人民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法律全球化”否认世界多极化趋势,企图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国”,因而是错误的。其次,虽然法律与经济密切联系,两者相互作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一般地说,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国家主权的体现。就国内法而言,它是由特定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机关、团体),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公)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西方鼓吹法律全球化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法律全球化”则是指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是“私政府制定的”,甚至是没有国家的,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幻想。最后,由于法律的创制活动本身是一个专门、复杂的工作,一般的“私的部门”难以胜任该项工作,而西方学者们利用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鼓吹所谓法律全球化就是法律的“美国化”,实际上体现了其霸权主义的本质,是“世界国家”之类思想的翻版。
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罗豪才教授用几乎相同的理由驳斥主张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学者是痴人说梦。他在“21世纪论坛”发表主题讲演时指出:不同国家的不同政治制度选择、经济发达水平和民族宗教习俗,以及在不同经济、地域和民族群落中形成的不同法律文化背景,都使得法律体系的差异长期存在。所谓“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甚至是“没有国家的”全球化法律,都基本上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注102。
中央党校教授石泰峰先生则特别强调了西方学者所谓的法律全球化实质上就是西方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律的全球化的危害性。他引述了美国人夏皮罗关于世界私法和公法都在“美国化”的赤裸告白,指出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范围的法律改革给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带来了又一次输出西方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律的机会。这种以法律全球化名义而推行的法律扩张主义,完全是一种不加掩饰的欧美中心论。法律全球化理论的背后依然是文化霸权主义。注103
对此另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教授指出:“时下正在展开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着每一个国度或民族的法律架构。在这一全球性重构的时代进程中,中国既有的法律系统必将发生显著的变化,固有的法律价值准则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机制有待调整与革新,以期适应正在发生剧烈变化的全球经济与社会环境。看不到或者绝对斥全球化趋势对中国法制变革进程的影响,这显然是历史的片面。”注104
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侧重于从比较法社会学的角度客观地看待法律全球化问题。他指出:全球化是一个过程,它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领域。如果认为只有在经济领域存在全球化,而在法律领域不存在的话,那么,自然会提出一个问题:经济全球化难道没有法律表现吗?难道经济的全球化离开法律形式能够得到巩固和保证吗?试想,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如果没有缔约方的遵守,没有世界贸易组织解决纠纷的机制,它如何运作?经济全球化没有法律保证是不可想象的。同样,如果承认存在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如果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句名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那么,也就必须承认全球化同样有它的政治方面。当然,全球化在各个领域中表现的程度是有差别的,而且全球化也不是唯一的趋势,除了全球化的趋势之外,也同时存在与它相反的、对抗的趋势,如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法律本土化等。这些趋势之间的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将随着整个世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注105
苏州大学周永坤教授则采取了更为激进和超前的态度,他明确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者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全球化时代,经济的全球化迟早将导致法律的全球化。”注106在他后来撰写的《法理学——全球视野》一书中,他更以“世界法”作为切入点,构建未来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提炼并论证了“世界法”这一新的法学范畴。他指出,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经济的全球化、人类控制自然能力的提高,地球显得日益狭小,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而统一的、体现人类利益的世界性立法大量涌现。而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全球法治社会进程的发展,我国将参加或签订更多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甚至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地位必将进一步提高,为此必须确立国际法优先原则;同时,在立法中必须贯彻顾及全人类总体利益的精神,促进人类总体利益的保护与实现。
邓正来教授对赞成法律全球化和反对法律全球化的两种观点的理论设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
“在这些争论的背后,中国法学在对全球化进行问题化处理时却存在两项共同的理论设定——全球化是一个整体化同质化的进程、全球化是一个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进程;正是因为其共有这两项不自觉的理论设定,所以中国法学在认识全球化现象时实质上秉持着一种封闭的全球化观。而本文试图建构一种开放的全球化观,这种全球化观把全球化看做是一个矛盾且多元、主观且可变的进程,一个可以根据人之认识或利益或传统被建构或被重构的博弈进程,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偶然且可能是一个可逆且不确定的过程,这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全球化观。这种全球化观认为全球化是普遍化与特殊化或者单一化与多样化的统—,是整合与碎裂或者一体化和分裂化的统一,是集中化与分散化的统一,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统一,是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统一。正是在这种开放的全球化观的视角下,中国将何去何从成为了一个真正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绝不能只满足于对‘全球化’做简单的描述工作,也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西方论者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话语’的支配,而应当充分认识到全球化乃是一种开放可变的结构。这要求中国或中国法学采取一种‘主动’的积极参与重构或重塑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全球化策略。总之,中国法律哲学的基本使命就是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经由‘重叠性思维方式’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并根据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建设或指导中国主动参与的‘世界结构’重构进程。”注107
四、对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反思
笔者认为,由于全球经济、技术和信息的迅猛发展,导致作为空间的世界整体变得更小了,经济关系和商贸往来将各国连在一起,全球性政治、文化、生态和信息交流等问题的相关性日益突出,致使传统的空间边界国界越来越无足轻重,也不再有封闭的王国。从而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上,法律的变革既是经济全球化大趋势的必然要求,同时其本身又是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的大量出现,法律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也迅速国际化。
如此,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决定性,人类需要创造并且正在创造着一种全球协调化运作的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法律全球化,不管各国、各民族之间法律文化的鸿沟有多么巨大,也不论我们当前各自为政、意识形态分歧突出的法律实践同未来“真正”的全球化法律之间存在多大差距,基于经济全球化和全人类最高协作利益(天下“和合”)这一基本前提,自近代以来,不同种族、民族之间,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不同法系和法律传统之间,不论你怎样为之命名,从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确立到立法技术和执法手段的选择,从公民权利意识到社会法制的终极关怀,都始终发生着向“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某种“趋同”,而且当前这种趋同之势的发展速度还在加快。
从法哲学和人学理论的高度看待全球化与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全球化所真正追求的目标并不是简单地追求全球一致或者所谓的“一体”,而在于突破现有的基于“国家”、“民族”、“主权”等有可能阻碍全球和平共荣、互利互惠的“壁垒”,进而通过人类和睦的经济文化往来与和平竞争,达到主体价值的充分实现,使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成为作为主体的人自由活动的空间。
马克思在其巨著《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曾指出:由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人的存在由狭隘的地域性的存在变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建立了普遍交往;由于普遍交往,“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注108。这样的“普遍交往”与“真正普遍的个人”实际上就昭示着高度全球化状态下的人类发展前景:全人类共同利益,跨国家、跨民族、跨地域利益分配,信息与资源配置的一体化,交流规则和社会秩序的一体化等等。
应该说,全球化进程的法律表现或法律全球化现象本身是一个新的而且仍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这给相关学术研究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正确把握,如何促利避害,如何调整和规范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解决新问题,尚有一个过程。学术研究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分析、归纳和论证,同时又有一定的预测性、前瞻性,需对发展方向做出一定的预测和判断。所以,在法律全球化的研究中,提倡多学科协同攻关、分门别类进行综合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此外,面对不断“变动”的研究对象,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不断反思,也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研究方法。
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不同角度对全球化进行研究,目前还仅限于少数国家。特别是在法律变革、发展趋势等方面,主要听到的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声音。诚然,欧美国家的学者在其“法律全球化”的研究热潮中发表了一大批科研论文和专著,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改革和发展方案,对认识当今世界的法律现象及其运作规律颇有启发。但是,由于其法学研究的学术背景、理论基础、研究方法、阶级倾向等因素的限制,使之打上了深深的意识形态的烙印,表现出明显的理论局限性。他们中的一些人忽视法的现象的客观经济基础,把经济基础看作是与法只存在着一种偶然联系的“附带因素”,片面地把法律全球化当作是自然法理想或某种神秘意志在当代的实现,从而把法这一社会现象看成是某种脱离社会现实基础的东西。
显然,在经济全球化及法律的回应课题的研究中,如果对法的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忽略隐藏在法的背后的经济关系,不能透过法律现象研究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很容易将全球化趋势下人类及其法律发展的前景引入世界大同、法律归一的模式,可能掩盖发达国家通过经济的、文化的、法律的甚至武力的手段,肆意侵犯弱小国家主权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法律全球化就是全盘西化,甚至是赤裸裸的美国化。
在当前,欧美等国经常打着“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和“法律全球化”的旗号,到处干预别国内政,大肆向外推销以人权和西方价值观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甚至发动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战争,以其他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否接受其既定的制度要求作为判断后者能否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标准,极尽无赖之能事,这是特别值得警惕的。注109如果发展中国家丧失警觉或战斗不力,一味追求“自由化”和“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而忘记了对自己利益和国家主权的维护,搞不成熟的对外开放,自然贻害无穷。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技术、人才等方面实力的薄弱而处于不利地位,如何融入全球化、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并谋求自身的利益,也是各国正面临的课题。当前,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的学者不仅开始关注与研究同一课题,而且已经发表了很多重要成果。日本、中国、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以及整个阿拉伯世界都有不少人关注全球化背景下的本国法律发展,关注处在世界边缘的文明形态的前途与命运。这些人中比较著名的如东方学奠基人赛义德,现代化学者阿马蒂亚·森和福山等,而恰恰是这些人的参与,才使得全球化理论的研究摆脱了西方中心论的窠臼,从“美国的全球化”以及“单边主义的全球化”中解放出来。
法律对全球化的回应,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既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球化,因时而变、与时俱进,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完善民主和法制建设,实现法律现代化;又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妥善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旗帜鲜明地反对少数国家的霸权主义行径,反对少数国家将其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行推广到世界各个国家。在此过程中,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推动全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必须明确的是,当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在发展水平与市场成熟度上还存在相当大差距的情况下,指望法律走向全面的一致或统一,既不客观,也不公平。江泽民在2000年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上发言指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人民走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延续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这是世界多样化的体现。我们应当承认差异,有差异才能有进步。”这代表了中国以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同时也说明人们更希望迎接一个多元而不是一元法律文明的前景,更希望保留和维护本土法律文化传统的某些特质与内核而不是全球均质化一体化、西方化或者美国化。
当然,保持多元法律文明的愿景,并不意味着大家不能在法律领域寻找到共同的语言和规范同类活动的通用行为规则。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全球化的本质,并且积极主动地去迎接它,驾驭它,必然有助于消除相互隔绝、制度迥异的国家间壁垒,有助于发展一种“异而趋同,同而存异”的法治文明格局,带来一个社会交往更快捷、联系更密切、秩序维持更有效的、文明水平更发达的人类社会,最终实现一种正义、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全球化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