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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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研究 序

曾几何时,关于中国何以在市场经济起步不久、社会诚信和民主法治均尚薄弱的条件下,能够取得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竟成为西方学术界暨法学界的一个热门和前沿的话题。外国人置身事外,对中国社会的内在和深层次的机制不甚了了,加之难以割舍的偏见,其研究结论自然多数是不着边际的。只有也应该由中国人自己,来解开这个“斯芬克斯之谜”,以总结规律和经验教训,继往开来,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暨市场经济不断推向前进。

事实上,中国崛起的要诀之一是地方发展的冲动,及其所带来的地方之间,地方与上级、与中央之间的竞争。各级地方竞相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及人居环境,党政首长力求当好“父母官”,以政绩取悦于本地方民众,形成了一种基于多样性的大国发展的巨大冲动和合力。所谓“经济联邦主义”,造就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奇迹。而租税是政府的物质基础,因此,作者将地方税权作为自己的研究选题,研究其与地方政权运转的内在关系,我国现行地方税权之于地方改革、发展的优越性和不足,借鉴国外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我国地方税权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由此,在“经济性分权”框架下超越了“行政性分权”的局限,调动了中央与各级地方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关系,改善了政府提供公共及准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公共投资的能力,促进了地方的发展和善治,为后续深化改革推进公共财政转型提供了空间。然而,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收益权、征收权和相应的救济制度,立法权中又有税种的开征权和停征权、税目的确定权、税率的确定和调整权、税收优惠的确定权等,地方税权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在对税权的概念作深入的理论探讨和辨析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地方“分税”分的应当是税权,而不是分税款、分税种。因为税权是根本,是税权决定税种的确定,并带来税款;税权中最为重要的是税收立法权,如果税收立法权能够分配得当,则其他税权的配置都能迎刃而解了。

发展不平衡是客观、普遍的规律。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尤其需要高度的智慧,以中央集权为主导、地方分权为基础,把握好集中与分散的辩证法。地方最了解地方的需求,分权能够使地方的公共服务符合地方的多元化需求偏好,并通过地方间的竞争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裁撤冗员,提高执政水平,促进地方和国家的制度创新。除有关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财税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竞争政策、涉外政策等的拟订,需要全国统筹或垂直贯通执法的海关、药监、金融监管、工业产权管理等,全国性重大项目的安排和投融资,各省市自治区之间重大经济关系的协调等应主要集中在中央外,剩余的经济权力包括税权,都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由地方享有。而税权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地方基本需要的情况,会造成地方财政困难,也会促使地方滥用收费和“土地财政”的权力。因此,需要真正赋予地方税权。同时,权力也意味着相应的边界和约束,地方税收和政府间税收竞争应当受法律规制。

作者认为,零星分布、征收成本较高的地方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契税等,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可全部划归地方;省级地方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经济资源优势和税源情况,可报请中央批准开征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当然,依国际通例,像房产税这样具有地方性的税种,也应当完全纳入地方税权的范畴。房价不断攀高,民怨鹊起,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正是因为国家法律未作规定,地方就不能决定对住宅征收房产税,导致拥有住宅不必承担法律上的财产义务也即相应的社会责任,引起过度的投资、炒作,扭曲了住宅的功能吗?考虑到国情,作者建议将地方税收立法权下放到省一级地方,而且省级地方行使税权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本地人民的利益,中央对此应握有监管权。

总之,作者基于扎实的功底和理论勇气,认识准确而恰当。全文立意确切、有价值,资料搜集充分,论述和形式合乎学术规范,结构合理,思路清晰,文字清新流畅,观点和结论正确,反映作者具备了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文字素养,本书不失为一本优秀的著作。

当然,作为天然地负有诠释中国的成就和问题“职能”的一本著作,本书在针对性方面尚嫌不足,未紧扣中国实际展开理论的分析探讨,相关对策和制度设计也就不尽具体、到位。但瑕不掩瑜,希望作者有机会时能对本书再作修订、充实和完善,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是为序。

史际春

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