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思维的“具体性”
笔者想用“具体性”这个词,来表达我们说“思维是客观实在”时想说的意思,也就是说,思维、思维存量或者思维活动都是具体的,我们应当视之为如同能见的物体、器皿、火焰、光等事物那样“具体”。一物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一物是此物而非彼物,它具有有限的、特定的型态、硬度、温度、烈度、速度等性质——这就是具体性。
物体、物质,都是客观实在,这是毫无疑问的;能量、光、电子、磁场也是客观实在,这也是可以接受的;物质的型态与特性本身作为客观实在,想必也很少会有人产生疑问。计算机科学告诉我们,思想可以存储和表达为物质的某种物理状态,由此推测,思想在大脑中也许也可以如此存在。火焰是煤炭燃烧所造成的,思想是大脑活动而产生的;火焰、煤炭、思想、大脑既可以各自单独作为我们研究的对象,也可以联合为一个或数个整体性的单位作为我们的对象;联系不能否定独立性,独立性也不能遮蔽联系:这就是我们的基本意思。
某种对象是具体的,这就是说它既不是“一切”,也不是“无”。某种事物有别于其他事物,这可以理解为它们之间是不一致的,是各有其独立性的。传统哲学盛行二元论,它把世界分为两个层次,心与物各自自成一个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从社会科学理论和算法的角度看,当思维与物理世界平等地并列为客观实在时,我认为我们不可避免地、也是合情合理地需要持有一种多元论的立场,即无论从任何时空环境中来看,世界不仅仅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原则上各事各物皆为“元”;不同事物之间具有独立性,事物与自身性质之间也具有独立性;通常所谓的现象与现象之间具有独立性,现象与本质之间也具有独立性;思维与物理世界之间具有独立性,不同个人的思维之间也具有独立性;此外,个人此刻的思维活动与其思维存量以及自己过去的思维活动之间也是具有独立性的,对此《算法》中已经有所论述了。注19这并非是说我们应当在内心深处把多元性视作世界的本来真相,而是说必须把它作为一个理论预设,作为一种方法。
为什么要这样看?我们只要从多元论之最极端的对立面,即一元论出发来论述这个问题就够了。对于“一元论”者来说,只要他同意认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那么,我们就可以向他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达到最终真理以前个人心目中的世界是什么样子?在达到真理以后又将如何?如果思考是耗时的,由此引起的理论后果是极为广泛和深远的。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是,在类似的设问之下,一元论者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到达多元论。
一个朴素的逻辑是:如果事物之间是彼此决定的,那么,被决定的那个事物为什么要存在?我们为什么又要区分它们呢?因此,我们谈论不同的对象这件事情本身就表明这些不同对象是各有其独立性的;我们说此物决定彼物,其实只是在说它们之间的“关系”;而由于我们的思考速度有限,因此原则上说来我们不能认为在某一特定时刻我们已经穷尽了事物之间的所有特征和关系,以至可以把那个“被决定”的事物“吞没”。注20一般而言,我们只需要谈论事物之间的关系即可,没必要非得断言它们之间最终是否完全相互决定。诚然,有时候我们的确找不到两个对象之间存在任何值得关注的差异,以致可以一致同意使用“决定”、“同一”这些词,但是,这种情况只能视为多元世界的一种个别的、特殊的情形,并且只是在“为了便于表达”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些词的。
各自独立的事物是很难做到完全相互一致的。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记取康德哲学的教诲。康德认为,人对于外物的认识,首先不是错与对、真与假的问题,而是需要注意到“我们需要认识事物”这个情况本身便是人与外物相处的方式,“某事物与某事物之间是否一致”是人脑自身认识外物的一种方法,那完全是人自己的事情。同一性哲学是人类自身自私地、武断地、“自作多情”地“拔高自己”的产物。正如我在《算法》中所说的,作为人类大脑辛勤工作的成果,大脑工作了多少,“一致性”也就只会有多少;一个多元的世界,在经历了有限的人类历史之后,在原则上它仍然只能是多元的。
以“具体性”眼光来看待人类智力的另一个含义是,人脑不过是众多类型大脑中的一种,人脑与动物脑之间既存在差别,又有大量的相似性。从受精卵发育直至长大成人,人脑经历了不同的生长阶段,某些部位甚至是(不同步地)在出生以后才逐渐发育成熟的。注21进一步地,如果我们接受人脑是从动物脑进化而来的观点,那么就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见得人脑的进化过程业已终结了呢?未来,比如一万年以后,人脑将会是怎样的呢?此外,人脑的功能是不是在所有方面都强于其他动物大脑呢?我们怎么能够知道比人脑更优越的大脑一定不存在呢?在这里我们无须讨论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而只需对此有所思考就可以了。
与此相连带的一个观点是:即使以我们可以想象到的任何标准来衡量,人的智力系统可能也是不完善的。智力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其各个部分之间也不能认为是完全相容的或相互一致的。哲学家与认知科学家丹尼尔·丹尼特对此进行过卓越的论述。注22在哲学史上,种种逻辑悖论长期存在,不得解决。逻辑哲学专家陈波教授曾就此发出这样的评论,即逻辑本身是“有病的”,而不能视为一种完全肌体健全的东西。注23从实践方面看,科学技术在近现代的快速发展往往使人们忽略这样的事实,即诸多基本的自然科学问题至今还尚未有令人满意的解决;人类在认识世界、建立知识方面所经历的漫长历史和一代代人所付出的巨大心力,更倾向于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人的智力与世界性质之间既不是完全排斥的,也不是完全符合的;否则,智力活动何以会如此大费周折呢?
为了便于比照,可以设想存在某个全知全能的思想者,比如上帝。人不是上帝。可以想象的是,以上帝的眼光来看,人脑可能“发育不全”,长得也许有点“歪”,有点“斜”,而人类的智力则处在上帝与其他动物之间的某个位置。我们还可以设想存在某个比人类更加“高级”、更有智慧的物种,而人类的智力则在这些不同物种的不同智力水平之间处于某个特定的位置上,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特点;这便是人类思维“具体性”的含义所在。
最后,续接《算法》的1.7节,我们可以通过对概率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再来解释一下本节的主题。我认为,概率现象是人类智力系统诸特性的一个突出表现。当人人都同意掷硬币之两种结果的概率各为50%、且这一结论在大次数实验中基本可以得到验证时,我认为我们对此可以做出如下诠释:1.我们对世界有所认识,但毕竟认识不足(因为或然性结论不如确定性结论那样理想)。2.“所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并不表明绝对真理已经被发现,而是表明不同个人智力的先天结构或基本能力都是一样的;换言之,一定的算法只能得出一定的结论。3.对于“认识世界”这个任务来说,这个“共同的先天结构”作为一种工具显然并不那么理想,至少不像我们期待的那样理想;而这种“不那么理想”的特点正好通过“概率”这个冰山一角比较明显地显露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