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事故发生与报告
事故一旦发生,尤其是火灾、爆炸、透水、交通和倒塌等大型事故一旦发生,是非常可怕的,也是非常恐惧的。特别是事故的本身决定了事故是突如其来的,会瞬间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资设备、设施损坏,使事故中活着的当事人晕头转向,甚至于自己也受了伤或处在十分的恐惧中……此时应冷静对待,进行紧急处置,首先要做到如下方面。
一、事故当事人对待事故的发生
(1)事故当事人如果在事故中没有受伤,应当立即想法使自己冷静,观察事故发生的源头和原因,关闭事故的起因物或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助力物(如煤气、毒气、电气和蒸气阀门或开关),用可能联系的方法(如电话、手机、发响或发光的,能使外界听到或看到的东西)进行报告联系或呼救,同时呼喊在场人员向着安全方向(逆风、逆水和事故源相反的方向)逃生或避难。在逃生或避难的过程中一定要沉着冷静,大量的事故抢救现场和事实证明,在事故中乱窜乱跑往往是导致事故中人员进一步伤亡的重要之因。
(2)事故当事人如果在事故中受了伤,应当立即想法自救(止血、通风和脱离危险地带或致害物)。如果难以自救,应呼喊或昭示在场或有关人员给以救护。然后,用可能联系的方法(如电话、手机、发响或发光的,能使外界听到或看到的东西)进行报告联系或呼救。
(3)事故当事人如果在事故中受了伤且伤势较重,甚至到了奄奄一息的地步,也应当想法自救(止血、通风和脱离危险地带或致害物),并且用可能联系的方法(如电话、手机、发响或发光的,能使外界听到或看到的东西)进行报告联系或呼救,万万不可自暴自弃,等待死亡。因为外界人员正在千方百计进行营救和寻找或确定所在的位置以及生存的信息等情况。
(4)作为专业的安全人员,在事故现场还必须做到:
①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直观感觉和经验、手段,仔细观察分析事故造成的各种异常变化和迹象,如温度、烟雾、风流状况、空气成分、涌水、支护等,分析判断事故的性质、原因及灾害的严重程度,准确地分析灾情,以便快速报告和为应急救援队伍到来提供可靠的施救信息或方法;
②尽快关闭事故源或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助力物(如煤气、毒气、电气和蒸气阀门或开关);
③分析事故的发生地点,对灾害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做出判断;
④根据事故的地点、性质,结合现场布置、通风系统、人员分布,分析判断有无诱发和伴生其他灾害的可能性;
⑤了解、掌握自己所在的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判断现场有无进行抢救的手段和条件;
⑥分析判断自己所在地点的安全条件,为抢险救灾和安全避灾提供依据,做好准备;
⑦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手段与外界进行联系,尽快取得外界的支持和救护;
⑧指挥、团结和带领事故现场人员进行有效的救护和避难。
二、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的紧急避难或逃生
事故在瞬间发生了,在事故现场存活的当事人,除积极进行自救和互救外,应该积极进行冷静的避难或逃生(如矿山发生透水、火灾、爆炸,楼房发生火灾、倒塌等事故,地震、洪水等灾害)。
事故初起,因事故刚刚发生,在事故现场生存的人员及附近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利用可能利用的手段及时报告 迅速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发出警报,争取救护工作人员尽快救援,使其他区域的工作人员尽快撤离。
(2)积极稳妥地开展自救互救,安全地消除和控制事故 在事故或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工作人员应沉着、冷静,分析判断灾情的发展,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进行现场抢救,尽最大可能将事故控制在初期的最小灾害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尽快安全撤离或避难 当现场不具备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现场人员生命安全时,应想办法迅速安全地撤离灾区。撤离时要统一行动,听指挥,不要盲目乱跑。
(4)妥善避难、自救互救 当灾害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而安全通道又被切断的情况下,遇险人员要妥善进行互救自救,首先寻找避难场所和有利生存的空间,并努力维护和改善生存的环境条件,树立坚强的信心,等待救护人员救援,切忌盲目行动。
三、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被围困时的避灾自救
因通道堵塞,有毒有害气体含量高、能见度低等原因,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遇险人员应妥善进行避灾自救,其应遵循以下行动准则或要求:
①尽快选择安全的避难地点;
②应尽量保持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和坚定的信念;
③加强避灾地点的安全防护,如发生火灾而被困在房间内,应立即将房间的自来水打开,将被子或衣服弄湿,堵住进入房间的烟气或火势;
④不断改善避难地点的生存条件,减少体力消耗;
⑤积极同救护人员取得联系,用电话、手机、发响或发光的,能使外界听到或看到的东西进行报告联系或呼救;
⑥积极配合救护人员,争取尽快安全脱险。
遇险避难人员应保持稳定的情绪和良好的心理状态,树立坚定的获救脱险的信念,互相鼓励,以极大的毅力克服一切困难,直到最后胜利。特别在遇险时间较长时,这是比较关键的。千万不可悲观失望和过分忧虑,更不得急躁盲动、冒险乱闯,坚信国家和政府一定会派人来进行救护。
四、事故局外人对待事故的发生
(1)看见或得知事故与灾害将要发生,以及事故发生了(不管发生什么性质的事故或灾害),都应该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通信工具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请求进行救灾或救护。
(2)对事故现场遇险或遇难人员实施积极的救护或救援,既利用身边或身上所有能利用的东西和条件,对遇难人员实施正确而又科学的方法进行救护与救援,这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事故中遇险、遇难人员实施积极的救护或救援,不仅是做人的一种美德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表现,而且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在这里笔者不提倡盲目冒险或蛮干的态度,以牺牲个人或他人的生命去救护遇险人员或财物的行为(如看到有人掉到水中或湖里,发生了落水事故,你不会游泳,就不要往水中跳,应快速地呼救和组织会游泳的人下水施救;或使用救人工具如救生圈、救生衣、杆子、绳子等施于遇险者;如果这些都没有,立即组织身边的人,将身上的衣服和裤子脱掉,系成绳子施于遇险者进行救护)。当然,当国家或民族处于危难之时,为国家或民族献身是每位国民的责任和义务,是必须提倡的一种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
五、事故报告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马上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置,是做人的必备条件和素质。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适合于各行业发生的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2007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的报告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适合于各行业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事故与灾害的报告也提出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事故的报告做出了以下具体的规定。
(1)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或有关人员应该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六、事故的报告
生产事故报告分为事故月报和事故快报。
事故月报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各地区每月向其上级管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专业事故报表,是一种专业对口要求,国家对此有其严格的专业规定,在此不做介绍。下面主要介绍事故快报的报送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1.事故快报的范围
事故快报,是指用电话、传真或特殊传递等方式快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或突发性事件的一种报告形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事故快报的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职业船舶伤亡事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其中包括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或灾难和生产事故两大类。
(1)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或灾难
①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他伤害)的。
②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的。
③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的。
④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的。
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等)的。
⑥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发生的事故或严重爆炸事故。
⑦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⑧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⑨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⑩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或事件或灾难。
(2)生产事故
①一般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②较大事故,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亿元的事故。
④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限
2007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如下。
(1)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总之,当事故或灾难发生后,任何人和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概况(单位全称、经济类型)。
(2)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市、区、县、乡、镇、村、街道或小区)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5)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