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项目监理机构
2.4.1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组织形式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临时组织机构。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具体采用的管理组织结构,其形式应该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监理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等。
2.4.1.1 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的特点是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部门的问题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中不再另设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等职能部门。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没有职能部门,如果假设自己处于最低层次的话,只有一个上级可以发布指令。
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可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及管理方式不同,分为按子项目分解、按建设阶段分解、按专业内容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按子项目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适用于能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子项目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如图2-3所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并负责整个工程范围内各方面的指挥、协调工作;子项目监理组分别负责各子项目的目标控制,具体领导现场专业或专项监理组的工作。
图2-3 按子项目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按建设阶段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适用于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如图2-4所示。
图2-4 按建设阶段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按专业内容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适用于小型建设工程,目前多数工程项目采用这种监理组织形式。如图2-5所示。
图2-5 按专业内容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通晓各种业务,通晓多种知识技能,成为“全能”式人物。
2.4.1.2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把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子项目监理为对象的直线指挥部门和人员;另一类是以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为对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监理机构内的职能部门按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和监理职责有权对下级发布指令。如果假设自己处于最低层次的话,可以有很多个职能部门和指挥部门对自己发布指令。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如图2-6所示。
图2-6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但由于下级受职能部门多头指令,如果这些指令相互矛盾,将使下级在监理工作中无所适从。
2.4.1.3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吸收了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直线指挥部门拥有对下级实行指挥和发布命令的权力,并对该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职能部门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他们只能对指挥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而不能对指挥部门直接进行指挥和发布命令。如果假定自己处于最低层次的话,只有一个上级可以发布指令(与职能制相区别),又有多个职能部门存在(与直线制相比较)。如图2-7所示。
图2-7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这种形式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的优点,另外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其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2.4.1.4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性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的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的子项目系统,职能部门和指挥部门纵横交叉,呈棋盘状。如图2-8所示。这种组织形式的纵、横两套管理系统在监理工作中是相互融合关系。图中实线所绘的交叉点上,表示了两者协同以共同解决问题。如子项目1的质量验收是由子项目1监理组和质量控制组共同进行的。
图2-8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把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的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2.4.2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与设施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设施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结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内容。
1)合理的专业结构,也就是各专业人员要配套。
2)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一般来说,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的监理,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应占绝大多数;施工阶段的监理,可有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人从事实际操作。
3)合理的人员经历(实践经验)性格以及相互合作情况等。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
影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有:工程建设强度、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职能分工等。请参考阜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阜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岗位配量最低标准
(3)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管理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4)监理设施
建设单位应提供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逐步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2.4.3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从接受监理任务到圆满完成监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实施程序。
(1)监理业务的承揽
工程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投标竞争取得监理业务;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取得监理业务。
通过投标取得监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比较普遍的形式。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监理大纲在内的投标文件。在不宜公开招标的机密工程或没有投标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或者是工程规模比较小、比较单一的监理业务,或者是对原工程监理企业的续用等情况下,建设单位按规定也可以直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2)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文本。合同内容应准确、全面、完整。
通过投标取得的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直接委托取得的监理业务,可根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约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
(3)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以及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监理任务时,在参与工程监理的投标、拟定监理大纲以及与建设单位商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即选派称职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在监理任务确定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该主持人即可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这样,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承接任务阶段即早已介入,从而更能了解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和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并与后续工作能更好地衔接。总监理工程师对内向本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经建设单位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和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及时地调整。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既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为体现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4)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在第三章介绍。
(5)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为具体指导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还需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在第3章介绍。
(6)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作为一种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以下几项。
1)工作的时序性。即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从而使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标而不致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4)监理工作过程系统化。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按照控制措施作用于控制对象的时间,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按照控制措施制定的出发点,可分为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它形成了矩阵型的控制系统,因此,监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实现工作过程的系统化。
(7)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8)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的监理文件资料档案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一般应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文件资料。在监理工作过程中,随时返给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可不重复移交。
(9)监理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1)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项目监理机构(包括监理人员及投入的监理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和建议等。
2)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系的经验等;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