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大事记·第一卷:1905-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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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书起止日期为:1905年8月20日同盟会成立至1949年9月30日中华民国历史时期结束。

二、本书以反映民国时期统治阶级及其政权的活动为主;人民群众的活动(诸如:革命斗争和自发反抗,科学发明,文化艺术活动等)亦作相关的反映。

三、台港及华侨大事适当列条;世界大事凡与我国相关者适当列条。

四、本书不同于年表、月表,以记事为主,适当兼顾记言。记事要求有本有末,记言适当引用原文。

五、本书以“大事突出,要事不漏”为取材方针,努力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充实,材料准确,文字简明”。

六、本书条目按逐年、逐月、逐日排列,并依次以大事、要事之重要程度为条目排列次序之标准。

七、本书采用公历纪年,夹注民国年代;中华民国成立前(1905年8月20日至1911年12月31日)采用公历纪年,夹注清代年号;月日采用公历,夹注农历月日。

八、清政府称“清廷”。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称“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政府称“北京政府”(其中段祺瑞为临时执政时期称“北京临时政府”,张作霖统治时期称“北京军政府”)。孙中山南下广州建立的护法政府称“广州军政府”。蒋介石等在南京建立的政府称“国民政府”,或习称“国民党政府”。日伪政权分别称为“伪满洲国”、“北平伪临时政府”、“南京伪维新政府”及“汪伪政府”。在有关涉外条目中,把当时为国际上承认的代表中国对外的中央政府一概称为“中国政府”。

九、人名一般用本名,但对某些历史人物(如蒋介石、汪精卫)习用其字或号者,则沿用其字或号。首次出现于条目的人物冠以职称。

十、地名用当时的名称。凡已改名的地方适当夹注今名。村镇地名注明所属之省县(市)名称。

十一、外国人名、地名、国名、机构及职官名称,凡一名多译者,取其标准译名。今译与旧译不相同者,取今译名,或夹注今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