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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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明清手工业法

明代匠户制度

明代沿袭元朝制度,官营手工业规模仍十分庞大。工部、内府、户部、都卫司等都有属于本系统的作坊。其中以工部为主,下设营缮所、宝源局、皮作局、文思院、织染所等机构,所控制的工匠有三十多万人。地方各省也设有官营手工作坊。浙江、南直隶等八省就有二十二个织染局。南京织染局织机达三百多张,工匠三千多人。官手工业的主要行业除了传统的织染、军器、建筑、铸钱、矿冶之外,制瓷、造船等行业也达到了相当规模。尤其制瓷业,在景德镇设御器厂,有官窑五十八座,工匠数百人,辅助工役达千人以上。

明代将全国所有的手工业者都编为匠户,不得自行变更,世袭为业。明律规定私自改变户籍、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百,其官司妄准及变乱翻籍者罪同。匠户户籍仍由州县管辖。编入匠籍的工匠与军、民、灶户一样负有服役义务。匠役为官营手工作坊提供了主要的劳动力。

明代匠户主要分为住坐工匠、轮班工匠、雇募工匠三类。

住坐工匠是由民间征集而来,分为军匠、民匠,前者隶属军籍,属于军事系统都司、卫所;后者隶属于工部,大多集中于京师,为朝廷内府及工部直属机构作坊服役。留在地方上官营作坊长役的称“存留工匠”。住坐工匠一般每月上工十日、歇工二十日,工部支给月粮,一般三至五斗。以后逐渐改为支银。住坐工匠本人免差役,并可免除一丁差役。住坐工匠逃亡,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

轮班工匠是将全国各地编入匠籍的工匠分为若干班,轮流上班至京师服役。一次服役为三个月。明初规定按各行业不同需要,分别为一至五年为一班。以后改为一律四年为一班,一班为三个月。轮班工匠是无偿服役,不但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的盘费也要由自己负担。服役工匠之家可免两丁差役。匠户当班做工未满而逃回,并行治罪。明律规定:匠户承差而稽留不著役,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同罪,受财以枉法论(一贯杖七十,至八十贯绞)。入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轮班匠不得易名顶替,雇人代役。违者与代替者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在官营手工作坊工作的还有雇募工匠,如南京、苏州、杭州的织染局,景德镇的御器厂,都因为派织、派造的数目大,原有存留工匠不够,因此雇募民间工匠来从事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如景德镇御器厂就雇募烧造敲青、弹花、祷背、龙缸等高手,由官给工食。一般日给银二分五厘,龙缸大匠、敲青匠日给银三分五厘。

官营手工作坊的辅助工役称为“夫役”,一般规定为一匠五夫。夫役主要来自被征发杂役的农民以及囚徒。

明匠户制沿袭元朝野蛮、强制性的剥削制度,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工匠不断逃亡。明初三十多年中,南京的工匠逃亡了四分之三。1450年,北京逃匠已达二万四千人。军器局军民匠也逃亡了一半多。匠户制度已难以维持。1485年,明朝廷下令,凡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代役者,南方工匠每名每月出银九钱(三个月班役共二两七钱)、北方工匠出银六钱(三个月班役共一两八钱),无力出银者依旧上班。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1562年,明朝廷正式下令一律以银代役,实行“匠班银”征收制度。按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折为每名工匠每年向官府纳银四钱五分。轮班工匠输银代役后,仍属于匠籍,有时仍被官府征发或被官府派役工作。住坐工匠仍不能解除现役,但人数已大大缩减。官营手工作坊劳动主要由雇募工匠承担。

明代《工律》

明朝手工业制度相当严密,并都伴有严厉的刑罚。明代法典《大明律》中专有《工律》,是主要的手工业法规。其主要内容有: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都必须经上级批准。未经上级批准而非法营造,各计所役人数、计工值坐赃论,城墙倒塌、翻修房屋则不在此限。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不实者,笞五十。若已费财物人工,并计所耗财物价值及所费人工钱坐赃论。

凡工匠造作不如法,笞四十。制造军器、织造缎匹质量粗糙不合规格,各笞五十。若不堪使用应返工者,各并计所算损财物及所费人工,罪重者坐赃论(一贯笞二十,罪止徒三年)。如是应供奉宫廷之物,加二等处刑;局官减工匠一等处刑;提调官又减一等;并且工匠必须赔偿官府的损失。

凡造作过限,如缎匹、军器、工匠违限不纳十分之一,笞二十,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又减一等。如是因局官供应原材料不及时而造成延期,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减一等,工匠免予处罚。

凡造作局头目、工匠,多领物料归己,为“冒破物料”之罪,计赃以监守自盗论(一贯杖八十,四十贯斩);追物还官;官吏知情不举,同罪处罚;不知情而失察举,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凡主管官员将自己物料夹带送局加工制作,杖六十;物料入官,工匠笞五十;官吏知情不举与同罪;失觉察减三等。

凡官营手工作坊专为宫廷生产的产品式样,民间工匠不准造作出卖。如民间织造龙凤纹的宁丝、纱罗出卖者,杖一百,缎匹入官。机户及挑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充作局匠(住坐工匠)。又如在江西禁止民窑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发卖,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发口外。在1446年,又严禁民间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瓷器,首犯凌迟处死,没收家产,家中丁男发边卫充军;知而不告者连坐治罪。

明代官营手工作坊生产管理落后,产品又不投入市场,经济效益极差。如景德镇御器厂烧造御用瓷器“百选一二”,每件瓷器耗费成本几乎与银器价值相近。1600年,御器厂上供瓷器二十三万五千件,费银达二十万两。御器厂日渐衰退,官矿生产也不景气,1581年朝廷下令封闭全国规模最大的官铁冶场——遵化冶铁局。官营织造局也不断衰败,明末除了南京、苏州、杭州三个织染局外,其余织染局均告封闭。上贡的缎匹“贸易以充”。

官营手工业的衰败,迫使明朝廷逐步放弃自给自足的官营体制。织造行业采取了“民机领织”的办法,将官营织染局的织染任务分派给原设局地区的民间机户承担。又如制瓷行业采取“官搭民烧”的办法,将朝廷所需的瓷器分派给民窑承烧。名义上,民机领织、官搭民烧都是有偿的,由官府支付工价银,具有官府定购的性质。但实际上工价的议定往往官府一言定价,工价极低。如景德镇御器厂自烧大样瓷缸,一口估价银五十八两五钱,二样瓷缸一口估价银五十两。而官搭民烧的大样瓷缸,一口仅估价银二十三两,二样瓷缸一口估价仅银二十两。而且产品都须经官检验,百般挑剔,成为民间手工业的沉重负担。

清朝手工业法

清军入关后的第二年,即1645年,清政府正式下令废除了匠户制度,取消了匠籍。但原匠户承担的匠班银仍照旧征收。1722年实行“摊丁入地”赋役制度改革时,规定各省匠班银也一齐摊入地丁银中。延续千年之久的匠役制度彻底废除。

清代官营手工业比之明代,规模、范围要小得多。除了军器及宫廷特殊需要之外,大量采取了征购、订购的方式来满足朝廷的需要。仅在江宁、苏州、杭州、北京的织染局仍保持较大规模。清初江、苏、杭三局共有织机两千张,比之明朝有所扩大,然而同一时期,民营织染业发展更快,仅江宁民间织机已达上万张。清朝景德镇御器厂正式官匠仅二十余人。各局、厂的劳动力主要是雇募匠,并都规定了明确的雇值。如织染机匠,一个月给口粮四斗,工价则各随工种技术而不同。苏州织染局机匠工价,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画匠月工资银二两,倒花匠月银五钱。在计时工资之外也有计件工资,如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样络工银一分。车匠、染匠、牵边工等都按件计酬。

明清民营手工作坊已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在丝织业机户与机工之间形成了较为自由的雇拥剥削关系。棉纺织业、染坊、踹坊中也形成了类似的雇拥关系。苏州当时有踹坊(加工棉布,使之紧密光滑,便于染色)四百五十家,雇用的踹匠达一万人以上。在烧窑、造纸、矿冶等行业都出现了自由雇拥的作坊。清代的一些地方性法规逐步规定了一些制度。

1734年,苏州府在机户(作坊主)的要求下,公布文告,镌刻碑石,“永禁叫歇”,禁止工匠结帮叫歇(停工)。如有机工挟众叫歇,要求增加工资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送地方审明,比照把持行市律究处(杖八十),再枷号一个月示众。

1720年,苏州府发布文告,对踹匠进行整编,依照保甲法,规定踹匠每五人互保,取结册报,一人犯律,四人同罪。并规定踹匠只能日则作工,夜则关闭在坊,不得出坊上街。入坊踹匠必须有人担保,申报来历。

此外,清各地方官府往往限定工资。“永禁叫歇”文告规定工价按件而计,视货物高下、人工巧拙为增减;规定常例酒资,纱机一只酒资银一钱。踹匠也实行计件工资每匹银一分一厘三毫,当米价涨至一两五钱,每踹布千匹,加银两钱四分。对于纸坊的各个工种也都有政府文告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