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租调制与租庸调法(三国至隋唐)
经过汉末的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受到极大的破坏,经济凋敝,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进一步加强。门阀世族地主乘战乱割据一方,农民大量沦为佃客、宾客、部曲等名目依附农民。为了与世家大族争夺剥削对象,封建国家在这一时期强调按劳动力、按人户征收赋税租调。剥削物也以实物为主。此外,在这一时期,兵役逐渐与徭役脱离。
田租赋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田税制度主要是从按收成确定租赁额转变为按田亩征定额税,又从按田亩征税改成按户、按人丁征税。这一时期的田税制度与土地制度密切结合,进一步把农民束缚于土地。
汉末已出现了按田亩征收田税的制度,改变了秦汉传统的按收获量分成抽税的传统。桓帝延熹八年(165年)“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灵帝中平二年(185年)又下令“税天下田,亩十钱”。东汉末年,曹操掌权,于建安九年(204年)简化征税方法,规定“其收田租,亩四升”,正式放弃按收田租“三十税一”的制度。如以平均亩产一石计算,亩敛四升与三十税一实际上相差并不大。这一制度被魏晋沿用。
西晋实行占田制,按每户理论上应占有的五十亩课田而征收四斛田租。实际上开始以户为征收田租的单位。西晋的制度即按其理论上的五十亩课田计算,也达每亩三升,比曹魏加重了一倍。以后虽然在东晋初又曾有一次转为按亩征税,规定“率亩税米三升”,但仅实行了五十年,又“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正式按人口征收田租。以后又加至每口税五斛。整个南朝历宋齐梁陈,基本上都按这个制度施行,名为地租,实际上已转化为人头税,因而又名为丁租。梁陈时,除了丁租之外,又另收税米,每亩二升。
少数民族建立的北朝政权,仍沿袭西晋按户征收田租的制度。北魏之初,规定每户每年缴粟二十石,之后因建立官俸制度,规定每户多出二石九斗粟以充俸禄,即每户田租额达二十二石九斗。税额如此之高,是因为在当时宗主督护制下,户籍上的一户往往包括了好几户,甚至好几十户的荫户。485年,北魏实行均田制,规定以“一床”(一夫一妻)为征收单位,一床出粟二石。其他人口按一床折算:凡年满15岁以上的未婚男子四口、奴婢八口或有耕牛二十头,都缴纳一床定额的田税(两石)。这实际上是照顾世族豪强的利益,拥有大量奴婢,依附农民的世族豪强因此可以少纳租粟。继起的北齐、北周沿袭了这一制度,但提高了税额。北齐规定除二石租粟外,每床还必须另缴五斗“义租”,储存于官府仓库,以备灾荒。北周规定一床的田租为粟五斛,比北魏加重了一倍半。
隋朝统一南北,从而将北朝的均田制及田租制度推广至全国。隋均由制以男劳动力为授田对象,田租也即以男劳动力为标准,规定凡受田的丁男(18—60岁),每年纳粟三石,不受田者即免租,税额低于北周。
魏晋和南朝户调
调,原是因某项财政紧急需要而临时调用、征调实物的法令。因为调是临时法令,以征收实物为主,征收方法也不按照烦琐的以人口统计为基础的口赋、算赋制度,而是简单地按户籍上登记的人户征收。临时法令以后逐渐成为长久性的正式制度。东汉初年,明帝即位诏令中已有:“勿收今年租调。”说明临时之“调”已与经常之租并立。调在东汉已成为正式的国家财政收入项目。汉末商品货币经济衰退,自然经济加强,统治者进一步鼓励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正式实行租调制。曹操任丞相后,建安九年(204年)正式制定租调法,规定“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而绵二斤”。即以亩粟四升的田租代替原来汉朝一贯实行的三十税一,以户出绢二匹代替原来汉朝一贯的口赋、算赋。绢一匹在汉时约值五百钱,因而实际上户绢的剥削额重于口赋、算赋。
西晋的户调比曹魏又有所加重,“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西晋以男年16—60岁为正丁,年13—15岁、61—65岁为次丁。边疆地区可以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输二匹或一匹)。在具体征收方法上,规定要“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所谓九品相通的旧制,即汉末的“平(评)资(资产)法”。其规定:由本地县官评估本县居民的资财情况,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共九等。法律所规定的每户户绢额只是平均数,在实际征收时,则以一县户数乘以平均额,得出全县应纳总数,再按户等高低分派数量不等的绢帛。因此至晋朝,户调已不仅仅是人头税,还带有资产税的意义。
东晋沿袭西晋制度,只是起征年龄有所不同,男子18岁起征课,66岁免课。女子已嫁,或未嫁而年20以上,也算一丁起征。继起的刘宋政权,修改晋户调制度,“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在征收方法上仍以“九品相通”,这种带有资产税性质的户调制度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刘宋时人周朗认为,“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资”,并指出当时按九品户等征收户调制度的弊病:“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荧椽露,不敢加泥。”但南齐仍旧沿袭此制。因此南齐人萧子良也指责这种征发户调的制度,“围桑品屋,以准资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
资产税是赋税制度的发展方向,但在古代商品货币经济落后、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资产的估算、征收的手续都是很困难的。同时,九品相通的赋税计算分配必须以良好的吏治为基础,否则流弊极大。因此反对计资而税的呼声越来越高。梁武帝萧衍推翻南齐,建立梁朝后,“始去资,计丁为布”,从而一举革除了魏晋以来有资产税性质的户调征收制度。梁朝规定:每丁男纳布二尺,绢二丈八尺,丝三两,绵十一两二分;丁女征收额为丁男的一半。户调从此改为丁调,成为单纯的人头税。
北朝和隋朝户调
北魏建国后,也沿袭西晋户调制度,每户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在户调之外,又每户征帛一匹二丈。征收的方法也仍按西晋制度实行“九品混通”,“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法定户绢额仍只是个平均数。均田制实施后,户调也按一床(一夫一妻)征收调帛一匹。其他人口也如田租一样折合成一床。
北齐、北周仍按北魏方法征收户调,每一床征调一匹、绢八两。每耕牛一头,调绢二尺。未婚丁男、奴婢,每人按一床定额的二分之一征收户调。未婚丁男、奴婢的税率高于北魏。
隋统一全国后,基本上沿用北魏制度。产桑地区,每一床所纳户调绢一匹(规定每匹四十尺),绢三两;不产桑地区,每一床户调为麻布一端(一端六十尺),麻三斤。仆隶、单丁按定额的二分之一征收户调。未受均田者不纳户调。有品爵的官员,“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三国、两晋和南朝徭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了西晋短暂统一之外(280—291年),连年战争不断,徭役极为繁重,尤其兵役更是人民的沉重负担。东汉末年军阀混乱,“募兵下县,……放兵捕索,如猎鸟兽”。三国时孙吴政权,“锁送其民,发以为兵”。西晋为征东吴,征发兵役,“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还”。南朝时甚至订立连坐之法,凡逃避兵役者连坐家属、邻居,“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南朝繁杂的兵役是南朝徭役制度的最大特点。
西晋规定男子13岁起为次丁,服半役,16—60岁服全役,61—65岁仍服半役。老少皆不得免。名义上规定每年服役不得过20日。南朝刘宋改为15岁起服半役,17岁起服全役,61—65岁改服半役。两晋和南朝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实际上,杂役征发极为普遍,诸如官吏迎送往来、官府打杂、运送官物,都大量征发人力。由于商品经济衰退,官府所需物品也要自给自足,因此在这一时期大量设立官府手工工场,满足宫廷、官府的各种物资需要,官府手工工场中的劳动力除了刑徒之外,主要仍是服徭役的农民。南朝政权赋役极繁,法外征发。刘宋时,“或年几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南梁“役及女丁”,赋役法令往往仅为具文。
北朝徭役
北朝徭役制度的特点是汉民的兵役较前朝减轻。少数民族统治者一般以本族全民充军,使用汉族人较少。北魏孝文帝改革,令洛阳居民,每十二人征一人为兵,四年一轮换,但主要是“供公私力役”。兵役仍以鲜卑族人为主。西魏末年宇文泰(史称为周太祖)掌权,在大统九年(543年),“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大量将汉族地方豪强的私属乡兵、部曲纳入国家军队系统。550年又规定“籍民之有材力者为府兵”,即凡属九等户等中的上六等户,并且“家有三丁者”,“择其魁健材力之士”为府兵。到北周已是“夏人半为兵矣”。凡府兵免本人租调及其他力役,自备军资,轮番出战或宿护京师,进驻军事据点,成为专职士兵。府兵制实施后,兵役与徭役分开,从理论上而言,兵役不再是每户农民都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北周府兵制以后被隋唐继承。
除了兵役之外,北朝徭役制度以北周较为完整,规定:凡男子18—59岁皆任于役,丰年每人服役不过三十天,收成一般的中年二十天,收成不好的下年十天。每次征发徭役,每户不得过一人,家有80岁以上老人,一子可以免役;有百岁老人,全家免役。与北周对峙的北齐政权则仍征发农民为兵,男子20岁充兵,60岁免力役。
隋朝建立后,基本上沿袭北周的徭役制度,以18岁为成丁始服力役, 60岁免役。炀帝时曾一度改为22岁成丁。隋规定“役丁十二番”,即每丁每年服力役一个月,以后改为二十日。
虽然北朝有正式的徭役法令,但法外征发是极为普遍的。北齐北修长城,创修台殿,大修佛寺,“劳役巨万计”。隋炀帝时修建东都洛阳,“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役使促迫,僵仆而毙者,十四五焉”。此外又开运河,筑长城、征高丽,正式赋役制已完全抛在一边。
唐朝租庸调
唐朝在隋朝基础上再次统一全国,由于隋末农民大起义沉重打击了世族豪强势力,封建政治局面较为安定,社会生产得到了恢复与发展。唐初统治者比较注重与民休养生息,实行轻徭薄赋,总结汉末以来各种赋役制度,使之整齐划一。在全面推行均田制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租庸调制度。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唐朝在赋税、徭役各个方面的剥削率都降到了自汉末以来的最低点。
一、租。“有田则有租”,男子21岁成丁,60岁为老,凡丁男每年向官府纳粟二石,比隋减轻了一石。岭南地区改为纳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
二、调。“有家则有调”,每丁每年按土地所产,或纳绢、绫、绸二丈,绵三两;或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比之隋朝几乎减轻了一半。(绢四丈为一匹,隋制一丁一匹,或布一端。布六丈为一端。)
三、庸。“有身则有庸”,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日,闰年二十五日。在国家有急务,加役二十五日,可免除户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若不服役,可以输庸代役,每日绢三尺,即每年纳庸税六丈(一匹半)即可免役。由于唐初推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实发农民力役相当少,一般农民均输庸税不服实役。实际上由徭役转为赋税。
唐田令规定:凡有水旱蝗霜等自然灾害,损失某地区农作物十分之四以上,免除该地田租;十分之六以上,免除全部租调;十分之七以上,租庸调全免。此外,唐朝又规定,凡皇亲、三品以上官员、官府学校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都可享有免役特权。九品以上官员,本人免役。其他如老、废、残疾之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也可免官役。
唐朝实行北周开创的府兵制,规定府兵兵役在三年一定户等时,由户等在上六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的户承担。每三年一次,在上六等户中,按资财、材力、丁口三项标准拣点府兵。《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拣点之法,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如不按此制拣点,取舍不平,每有一人,主管官处杖七十。被拣中的府兵,本人免除租庸调,但必须自备资粮,“上番”服兵役。一般每年一番,一番一个月。路途近者,一年两番多。除服役时间外,加上路程,府兵每年脱离农业生产有三四个月之多。
“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因此,唐朝为了保证租庸调制度,就必须重视对于户籍的管理。规定每三年一造户籍,并实行“团貌”,即由县官及里正亲自记录该户每人的面貌特征。唐律规定,凡不申报户籍,为脱户罪,家长徒三年。如是无课役户,减二等(徒二年);女户(户内无男丁)减三等。虽申报户籍但有隐漏,为漏口罪。凡增减年龄、身体状况,以图躲避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日加一等”。里正、县官也要受罚。
唐朝具体征收租庸调的方法,仍按北朝惯例,按户等分派。每三年造户籍“团貌”时,即“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按户等分别负担不同的租庸调定额。每年税收之数要公布于县门村坊,使众人皆知。如人户输送租庸调违期不充者,户主笞四十。里正、官员差科赋役违法或不均平,杖六十。官员、里正在差科赋役中擅自加重或在法令之外擅立名目赋敛,赃物入官,以坐赃论,入私以枉法赃论处。
在租庸调“正课”之外,唐朝的赋役还有:由地方政府征发的杂徭,按不同身份而确定的从属、附属所负担的“色役”,以及地税、产税等。
唐朝实行租庸调法的经济基础是均田制。唐中期起,地主土地兼并剧烈,均田制被破坏。户口流落,农民逃亡至外地沦为无地的客户,租种地主土地。而统治者日益腐朽,开支日益巨大,赋役逐渐加重,各种杂税杂役不断增多。逃亡者的赋役被平摊于未逃户头上,称之为“摊逃”。结果是农民逃亡更甚。唐中期人杨炎说:“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已无法实施,尤其是安史之乱后,各项制度均被破坏,社会经济也大为凋敝。一方面军费开支浩大,另一方面传统的租庸调无法施行。仅就户口而言,安史之乱后的乾元三年(760年)政府户籍上登记的“课口”,不及安史之乱前的三分之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收入也不会超过三分之一。税制大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