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租、赋、役并立时期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国的赋役制度推行至全国,并保留了若干原来六国的赋役制度。秦亡后,建立汉朝的刘邦虽属楚人,但朝中官吏多为秦朝小吏,熟悉秦朝制度。而且,在与项羽争夺全国统治权的战争中,刘邦长期以秦国故地关中、汉中为后方根据地,按秦朝制度搜刮人力、物力,源源不断供给前线。因此汉朝的赋役制度沿袭了秦朝,即所谓“汉承秦制”。
长达四百多年的秦汉时期,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逐步减轻田租税,而剥削的重点在于徭役和户赋。
田税
秦统一六国后,据说曾收“泰半之赋”,田租“二十倍于古”。泰半是三分之二的意思,如果这是地租与田税合一的比例,则田税率在六分之一左右(地租率以二分之一计算),远高于春秋战国时期普遍认为适中的十分之一比率。汉朝建国后,为了收买民心,汉高祖时曾下令“轻田租,什五税一”。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不久恢复为什一。至汉惠帝即位(公元前194年)正式将田税率定为十五分之一,“减田租,复十五税一”。在全力贯彻黄老“无为而治”的文景时期,田税率降至三十分之一,文帝时还曾连续十三年免征田税。除了在东汉初年一度加至十分之一以外,三十税一一直是汉朝法定田税率,沿用近四百年。
秦汉田税以实物为主。除了谷物之外,还按土地面积征收刍稿。刍是饲草,稿是禾秆。按睡虎地秦简中的《田律》规定,无论所有者土地是否开垦,都必须每顷缴纳刍两石、稿三石(1石为120斤,秦1斤约合220克)。刍稿用于供养军队、官府的牲畜。田税的征收由基层政权组织负责催讨,农户自行输送至各县官府仓库,“大家车牛、小家负担,输租镪属不绝”。征税时间当在秋收之后,凡缴税延期,纳税不足、拖欠者,也应该有法律处罚,但因材料不足,难以确定。
秦汉田税以收获物按比例确定税额,但如此则必须每年由各地方官府估算产量,工作量极为浩繁。因此,实际上采取的办法可能是按各户占有土地的面积,以亩为单位估算几年之间的平均产量,再乘以税率(三十分之一),确定每户的税额,以后长期不变。东汉时,随着土地清查,又下令“度田为三品”,按地力厚薄定为上、中、下三品,按三等而课以同一税率。这样,实际上是进一步以土地的面积,而不是按收成为课税标准。
秦汉田税是朝廷的重要财政收入。朝廷财政主官即称“治粟内史”(西汉武帝时改称大农令,后又改为大司农),为九卿之一。西汉垦田八百多万顷,东汉七百多万顷。如以当时的平均粮食亩产量为一石计算,三十税一的税率可为朝廷带来三四千万石的谷物收入。西汉晁错称:“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两汉的轻田税法令,有利于地主豪强扩张经济实力。由军功、豪强、官僚而形成的豪强地主势力在西汉已是巨大的社会势力,因而直到汉代灭亡,虽然屡遭战乱,财政多次告急,而轻田税法令始终未改,所谓“独于田租,不敢增益”,而农民的负担并未减轻。
算赋和口赋
秦统一六国后,据说是“头会箕敛,以供军费”。征收口赋,数额“二十倍于古”。汉代人评论秦代政治苛酷,士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说明在秦朝赋已成为人头税性质的赋税种类。汉朝这种人头税的种类主要有:
一、算赋。刘邦进占关中称王后的第四年,公元前203年,“初为算赋”。一般认为汉朝与秦朝算赋不同之处是:规定算赋从15岁起征,56岁免征,无论男女,每人每年缴纳一百二十钱。商人、奴婢“倍算”(二百四十钱)。为了鼓励人口增殖,汉初还曾规定对15—30岁未嫁女子课以五算,即要缴纳六百钱。算赋是封建国家最主要的货币收入。
二、口赋。口赋是专门针对少年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起自汉武帝统治时期,由于帝室开支巨大,财政困难,规定凡2—14岁的幼儿少年,每人每年纳口赋二十三钱。口赋专供皇帝及帝室、宫廷开支,“二十钱以食天子”,另外三钱供皇帝侍从的车马开支费用。由于口赋,“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以后改为从儿童7岁“去齿”起征。仅口赋一项,每年帝室就可收入四五亿钱。
三、“献费”。这是由各王、侯封国,各郡按人口征收,每年上供给皇帝的一种人头税,“人岁六十三钱”。起征年龄不详。
四、户赋。以上前三种都是按人口计算征收,可称之为人头税。此外,生活在各王、侯封国的居民,每户每年必须向封君缴纳二百钱。
汉代的口赋、算赋征收以户籍为基础。汉代规定,每年八月“算人”(“算,数也”,指人口统计),即调查户口、制作簿籍。实际上,算赋名称即来源于这种算人制度。汉代的口赋、算赋等都是货币税,征收铜钱。征收方法是官吏至各户征收,即沿秦之“头会箕敛”。后代人曾以为是“吏到其家,以人头数出谷,以箕敛之”。然而根据云梦秦简中《金布律》记载,当时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箕可能与畚一样是一种蒲草或竹编的容器,专用于装钱,并非以箕敛谷。
汉朝各种口赋和算赋,原则上无论贫贵高低均须缴纳。西汉初曾规定民80岁以上,免其家两口人的算赋。东汉初曾规定迁徙他乡、开垦官田荒地者,免算赋三年。但这些都是特定时期的特例,并非长期稳定的制度。拖欠口算赋的处罚不详。
徭役
秦依靠武力统一全国,以后又大军出征匈奴,修建长城,筑阿房宫,造骊山墓,修驰道,开灵渠等,大量征发徭役。当时全国人口约2000万,而应征从事诸项工程、军事行动的人数估计达300万,占了总人口的15%。虽然其中部分是刑徒、法律认定的赘婿、有市籍者等贱民,但其中主要成分应是应征服徭役的农民。繁重的徭役是当时人民最不堪忍受的沉重负担。陈胜、吴广、刘邦等反秦起义的英雄都是因徭役的压迫铤而走险的。
就制度而言,秦朝规定农民一生中必须服一年力役、一年屯戍。每年还必须为郡县地方官府服役一个月。汉代人董仲舒以古代每年役民不过三日为标准,称秦“三十倍于古”,平均每人每年要服役三个月。开始服役的年龄可能是以17岁为标准(见前文)。到达服役地点误期,“法皆斩”。服徭役者还必须自己负担衣装。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简牍中有一木牍为两名服役者给家中的信件,要母亲速给其捎去五六百钱作为衣服的费用。
汉代徭役起征年龄放宽,23—56岁男子有服徭役义务。武帝时一度降为20岁。其主要种类如下:
1.正卒。男子一生必须服正卒一年。按各地不同情况,分为各种兵种,如骑士、车士、材官(步兵)、楼船(水兵)等。期满回家。但如遇有战争,仍可再次征发。
2.戍卒。男子一生必须服戍卒一年。在京师守卫皇宫、皇帝陵墓,称为卫士;在边境戍边,称戍卒。汉朝号称“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3.更卒。男子每年必须替郡县地方政府服徭役一个月,称更卒。
从以上三种徭役来看,汉代徭役制度与秦无异。汉人晁错曾说五口之家,每年有两人服役。董仲舒所说的秦朝人民每年服役三个月的情况也符合汉代。
秦汉徭役制度是在频繁的战争环境下制定的,因而以兵役为主。西汉中期人口增多,战争减少,不再需要频繁调兵时,封建政府对农民的劳役剥削转变为赋税剥削,这即是“更赋”。汉代规定,凡年满23岁的应服役的男子,因官府不需要徭役劳力或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役(凡身高不满六尺二寸为罢癃,可免实役)等情况下,改征更赋。时间长了,更赋逐渐成为一种专门针对23—56岁男劳动力的人头税。一般而言,在郡国境内的更卒(每年服役一个月),改征两千钱。戍边之役戍,按三日三百钱计算出更赋(戍卒以每年服役三日计算)。一个男劳动力因此每年要出更赋两千三百钱。因此西汉末王莽指责“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更赋成了最沉重的人头税。
汉代享有免役特权的主要有:王公侯之家免役;六百石(中级官员)以上官员之家的家属出更赋代役,官吏本身则终身免役;士子太学读书,本人终身免役;与皇帝同姓(刘姓)人户免役;第九级爵“五大夫”以上的有爵位者终身免役,而“五大夫”爵位可以纳粟四千石而买得。
总论秦汉的赋役制度,是以直接对农民人身进行剥削以及直接役使农民人身为主要特色。除了田税之外,都征收货币。赋役的种类繁多,仅人头税就有帝室税(口赋)、国家税(算赋)、王国税(户赋)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