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心理与教育(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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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继柯克提出“学习障碍”一词之后,这一术语得到不断修改完善。1975年,美国《障碍儿童普及教育法》(又名公法94-142)中的学习障碍定义表述如下:“学习障碍”一词是指与理解、运用语言有关的一种或几种基本心理过程上的异常,以至于使儿童在听、说、读、写、思考或数学运算方面显示出能力不足的现象。这些异常包括知觉障碍、脑伤、轻微脑功能失调、阅读障碍和发展性失语症等情形,但不包括以视觉、听觉、动作障碍,智能不足或环境、文化、经济等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学习问题。

美国哈密尔主持的全国学习障碍联合会(National Joint Committee on Learning Disabilities,简称NJCLD)在1981年提出了新的定义:学习障碍指在听、说、读、写、推理或数学等方面的获取和运用上表现出显著困难的一群不同性质的学习异常者之通称。这些异常现象是个人内在的,一般认为是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失常。个体在自控行为、社会知觉与交往中的问题可能与学习无能同时存在,但这些问题不在学习障碍范畴之中,同时,学习障碍也可能与其他残障(如精神发育迟滞、情绪紊乱等)或外界不利条件(如文化差异,教育缺失或不良)相伴发生于同一个体,但学习障碍并非后者的直接后果。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工作者是在“差生”“双差生”“后进生”“学业不良”等名义下进行学习障碍的相关研究,很少探讨学习障碍的界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出现了“学习障碍”“学习无能”“学习困难”等词语,但这几个概念一直是混淆使用。

另外,一些研究者对学习障碍的界定,时常简化为“差距”或“学习成绩低下”,即学习障碍学生指的是“智力正常,但学习效果低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要求的学生”。这个定义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学习障碍学生智力是正常的,即使有些学生智力偏低,仍属于正常范围,另外,心理发展的基本进程也是正常的。二是由于种种原因,学习成绩长期而稳定地达不到教学大纲所要求的水平,而且一般学习方面的困难不容易被克服。

以上概念表明,判断一个学生是否属于学习障碍,至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个体的智力接近正常、正常或正常以上,其潜能和成就之间有严重的差距,而形成低成就现象;第二,学习障碍不是由于智力落后、感官障碍、情绪困扰或缺乏学习机会等因素所造成的;第三,学习障碍学生无法在正常的教学条件下从事有效的学习活动,必须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才能学习成功。学习障碍主要表现在学龄期,但一些研究发现,学前儿童如有言语和语言障碍,往往伴有行为、情绪和社会性方面的问题,到学龄期以后也更易于发展成为学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