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智力障碍的同义词很多,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上的称谓常常不同,如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发育不全、低能儿、智力缺陷、智力低下等。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案》最初采用智力落后(Mental Retardation)的概念。早期定义大都强调了其医学因素和身体的某些外部特征。直到1941年,道尔才对智力落后进行了全面的界定,他认为,智力落后包含以下6个方面:①社会适应能力差;②智能低下;③发育迟滞;④不成熟;⑤具有体质上的起因;⑥基本上是不可治愈的。由道尔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他是从多个方面来定义智力落后的。然而,由于当时智力测验很盛行,而且较简便易行,因此,道尔的思想和做法在当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道尔的主张才被美国智力落后学会所采纳。1959年,美国智力落后学会正式提出从智商和适应性行为两方面来定义智力落后。
1959至1961年间,希伯受美国智力落后学会的委托,对《智力落后术语与分类手册》作了5次修订,格罗斯门对其进行了第6次修订。在新的手册中,格罗斯门给智力落后下的定义是:智力落后是指在发育期间表现出来的一般智力机能显著低于平均水平,并同时存在着适应性行为的缺陷。
在这个定义及有关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①特别强调了智力落后定义的双重标准(见表4-1),只有智力机能和适应性行为两方面均有明显的缺陷才可鉴定为智力落后。②“发育时期”是指0~18岁。③“一般智力机能显著地低于平均水平”是指在标准智力测验上得分显著地低于平均分两个标准差(IQ≤70)。④“适应性行为”是指个体应对和顺应自然与社会环境的有效行为,它包括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要看其是否符合年龄标准和环境标准,也可用量表进行测量,如在边远的农村,一个轻度智力落后的人会被认为是一个正常人,而在当今复杂的科技社会,个体需要掌握非常重要的数学和语言技能,同样的儿童在这种环境中就会被认为是智力落后。
表4-1 智力落后的双重标准
2007年,美国智力落后协会(AAMR)更名为智力与发展性障碍协会(AAIDD),并于2010年在官方定义中使用“智力障碍”(Intellectual Disability)这一概念,代替此前一直沿用的“智力落后”。具体定义为:智力障碍是一种以智力功能和适应性行为有显著缺陷为特征的障碍,适应性行为缺陷表现在概念性、社会性及实践性适应技能上。该障碍发生在18岁之前。五个假设基础为:①必须在能代表个体同龄伙伴的社区环境中考虑其当前的功能缺陷。②有效评估需要考虑沟通、感官、动作以及行为等因素的差异,也要考虑文化与语言多样性。③对个体来说,缺陷与功能通常是共存的。④描述缺陷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阐述所需支持的整体状况。⑤持续地给予适当的个别化支持,智力障碍者的生活功能通常能够得到改善(王勃等,2010)。
从智力障碍定义的演变可以看出,人们从对儿童个体内部缺陷的关注转向生态学视角下对儿童个体与环境互动结果的关注,教育干预也由“缺陷模式”向“支持模式”转变,强调适切的支持能够提升个体的现有功能水平。
在我国,智力障碍称为“智力残疾”。目前,得到一致认可的定义是采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六类残疾标准中的界定: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性行为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