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具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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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

系统工程是系统科学的实际应用。系统科学以大型复杂系统为研究对象,是按一定目的进行设计、开发、管理与控制,以期达到总体效果最优的理论与方法。其实,法治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庞德就曾指出,法律是社会工程(law is so-cial engineering)。[14]他认为,法律就像工程师的工程设计方案一样,象征着经验、科学、理性和社会发明。政治国家通过对法律的设计和调整,实现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治理。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也认为,“任何一种社会活动都会形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的组织建立、有效运转就成为一项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法治要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国家宪法直到部门的规定,集总成为一个法治的体系、严密的科学体系,这也是系统工程,法治系统工程”。[1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也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我们说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意在强调法治的科学性、体系性和整体性,强调法治要有一种宏观的体系设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行政逐步落实,司法改革稳步推进,人权保障也在不断进步。但由于法治建设各个层次的协同性不足,缺乏整体性的顶层设计以及系统全面的部署,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有效整合,这也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总体效果。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宏观设计,对这四者关系做出了精确的界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其中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在含义上包括整体性和体系性。这实际上是把法治当做一项系统工程来全面设计和整体推进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作出了周密部署,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实际上就是站在一个系统工程的视角来看待和建设法治,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明确法治系统工程的整体性。也就是说,法治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社会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需要从社会整体的视角来进行一体化观察和认识。法治作为一种系统工程,国家的宏观设计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者间构建有机整体和良性互动机制。这需要从法治工程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来把握。

在法治工程内部,需要处理好各项法治子工程之间的系统协调关系。法治从内涵上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方面,还包括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两个“三位一体”建设。法治作为一种系统工程,应当形成良法和善治相辅相成的体系,要从依法治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等角度整体推进。同时,在法治工程内部还可以进一步进行系统的划分。就立法而言,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本身就是法治工程内部的子系统,立法体系的形成也奠定了整个法制体系的基础,它在五大体系建设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当然,这一体系也要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与时俱进。构建法治工程内部子系统相互之间的有机协调和互动关系,是对依法治国进行整体规划和系统安排的体现,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

在法治工程外部,需要处理好法治与政治、经济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具体说来:

一是处理好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实现法治的社会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需要与民主相互配合、良性互动。如果没有民主的基础,单方面推行法治是很难的。因为没有民主决策,难以保障法治内容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缺乏民主监督,法治的实施必然会走样,难免滋生公权力恣意、贪污腐败、公权私用与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

二是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此,应注重立法的顶层设计,使立法保持前瞻性,为改革预留空间。在必要时应当对立法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完善,以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这两者之间也要形成有机的衔接与互动。

三是处理好法治与经济的关系。法治体系的建设,首先需要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相比法治这一更高层次的需求而言,经济需求更为基本。在这个意义上,“饥寒起盗心”、贫穷难言法治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从世界银行等组织发表的清廉指数来看,经济越贫困的国家,其清廉指数越低。清廉指数最低的往往是那些最不发达的国家。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治是很难建立起来的。所以,法治的实现有赖于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经济已经迅速发展,人们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必须使法治与经济同步发展,才能实现经济的进一步持续、高质量增长。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已成为人类历史的基本规律。因此,需要构建一个法治与经济的有机整体,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机协调。

四是处理好法治与文化的关系。法治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水平深受文化的制约。在我国几千年法治文化淡薄的封建传统背景下,建设法治体系更需要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去除封建文化的负面影响,调动与发挥传统文化中有利于法治体系建设的积极因素。“循其旧法,择其善者而明用之”。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官本位社会,人情有时甚至大于国法,民众的平等观念、权利意识淡薄。法治体系的建设需要摒弃“运动论”,坚持“制度论”;摒弃“特事论”,坚持“规则论”;摒弃单纯的“结果论”,坚持“程序公正”、注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一体实现;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的庸俗的实用主义观点,坚持“维稳与维权并重”的理念;摈弃“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在全社会培养“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强化“明规则”,摈弃“潜规则”,构建雄厚坚实的法治文化基础。

法治作为一种系统工程,一定要有效协调好公权与私权之间的配置关系。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一方面,公权不能越位,公权不能过于膨胀,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过度介入经济生活。由于公权对个人所具有的支配性、强权性,这就要求公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规范。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私权是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基础,也是调动个人积极性,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保证。但私权也不能滥用,其行使也必须受到规范。有学者认为,西方社会近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受到新自由主义的影响,过度强调私权的扩张甚至否认公共利益和必要监管,导致在经济治理结构上的失衡,最终酿成旷日持久、难以恢复的经济危机。此种观点也不无道理。这深刻地说明,构建私权与公权间的良性互动与协调,既要保障个体的权利与利益,又要基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考虑对私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规制和引导。

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每个法律人从不同的岗位努力,从而形成一种合力。如果每位法律人都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都能够自觉主动地维护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则能够形成一种正向的良性循环,形成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合力。与单个人的努力追求相比,广大法律人的协同共进的法治建设推动效果会更加明显。

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其实现不能一蹴而就。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需要深刻改变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也需要深刻改变人们的观念与行为模式,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的艰辛努力才能实现。法治不可能大跃进,不能脱离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既然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就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按照系统工程的方法,对法治进行整体设计。在第一个一百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第二个一百年中建成法治中国。我们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走法治之路,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