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新论:鉴定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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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笔迹鉴定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概念与专业术语

笔迹鉴定是一项科学的活动,是一项为法庭服务的纯技术性的活动,从笔迹鉴定的实施到笔迹鉴定的专业术语都必须尽可能做到客观标准化。另外,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制是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活动服务的,因此它有必要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制度相接轨,尤其是与国际上相关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达到统一和一致。在我国笔迹鉴定实践中,笔迹鉴定作为一种证据,由于长期受到过约定俗成的某种不科学的概念和专业术语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重新认定。

一、笔迹鉴定的直接对象

长久以来,笔迹鉴定的直接对象被称为检材和笔迹样本,但本书认为,将笔迹鉴定的直接对象称为可疑文书和可比对文书更科学。

(1)检材是检验材料的简称,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是被检验物证的通称,而且通常是指物理性的物证检验材料,如案件中的生化材料、承载笔迹的纸张、墨水等材料。而笔迹鉴定中的直接对象是脱离纸张、墨水等物质性材料的抽象性的书写运动痕迹,该痕迹以文字符号的文书形式为表现形态,所以,将笔迹鉴定的前一种直接对象称为可疑文书会比称之为检材更符合科学的要求,这样可以与文书检验中的纸张、墨水等理化检验相区别。

(2)样本是与检材相对照的材料,如案件中为验证生物化学的检验材料,将其与已知的生化材料同时检验,以生物化学特性是否相同进行是否相同种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是一个物证种属认定中的概念,其本身一般不是来源于案件中。文书检验中的纸张、墨水等理化检验中的样本也是如此。因此,笔迹鉴定中的后一种直接对象是在案件中取得的被怀疑书写了可疑文书的人的文书,将其称为可比对文书更符合科学的要求,可以和文书检验中的纸张、墨水等理化检验等的种属认定中的检材相区别。

二、笔迹鉴定的目的

物证检验中对物证的认定有两种情况: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种属认定是将物证与实验室中的对照样本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物证的种属;同一认定是将物证与案件中取得的被怀疑留下物证的人或物所具有的其他物品、痕迹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该物品和痕迹是否均由被怀疑的人或物所留。同样,实践中笔迹鉴定的目的是确认可比对文书与可疑文书的关系,即认定它们是否由嫌疑人所书写。